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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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1997年1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请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所在地、市和解放军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决定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方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也可以举行记者招待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和选举事项,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
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的一日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如较多数代表认为议案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再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期间不能答复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负责
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交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20日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
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初步审查意见后转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
表团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的候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和代表以法定人数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凡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
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可以投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
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
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才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请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汇报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
可以列席会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由全本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各项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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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高住宅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居住小区和其他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房管、城管、园林、环保、环卫、人防、消防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
  (七)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在开发项目动工前15日内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将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和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或按项目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七条 开发建设中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批准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并按上述规定办理项目登记。


  第八条 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渣土、剩余构件拆除清运完毕,场清地平,符合环境要求;
  (四)被拆迁人已依法安置完毕。


  第十条 申请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证明材料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经相关部门验收会签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成由建设、规划、国土、房管、人防、消防、城管、环保、环卫、园林、通讯等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在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深入现场,按下列要求对竣工的项目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4、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6、其他。
  (四)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颁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分期和按组团建设的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和按组团验收。
  分期和按组团验收的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新开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送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逾期不办理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十八条 综合验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
  考核评价办法
  
  为保障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提高老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在老小区整治范围内并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
  二、本办法所称的老小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清卫、绿化、房屋维修等物业管理基本内容,且物业服务企业应收的物业费能基本满足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最低不低于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的70%)的老小区。
  应收物业费包含: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二)物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入;
  (三)区政府、街道两级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助经费。
  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的第四级标准和《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确定的服务标准明显高于第四级标准的不在补贴范围。
  管理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已确定的服务标准,结合《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测定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和区物业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核准。
  三、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资金由市建委在老小区整治经费中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
  四、每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管理经费计划补贴额度为0.05元/平方米/月。
  五、每个老小区的管理经费实际补贴额度由市建委根据计划补贴额度结合老小区管理业绩考核分值,于次年度一次性拨给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业绩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10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80-9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8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70-8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7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7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6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划拨。
  六、老小区管理业绩分总分为100分,由日常考核分和综合考核分组成,其中综合考核由市建委组织,为60分;日常考核由区物业办组织,为40分。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七、市建委对每年度管理业绩分前三名的老小区授予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八、其他各县(市)、区的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2.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附件1: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
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服务要求
评分细则

综合管理服务

  

  
管理处要求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8:00至17:00期间有专人负责接待业主。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管理人员要求
1
管理处主任持经理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公示制度
2
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醒目处公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每年两次公示小区公共财务使用情况。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投诉处理
2
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报修、投诉和费用交纳,有规范的投诉处理流程,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0天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投诉记录)。

便民服务
1
能提供1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1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尊重业主

  委员会
2
列席旁听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履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合法决议;对小区的公共经费使用上,年前有预算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年终有决算报业主委员会确定;在日常管理中,使用1000元以上的预算外公共经费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维修费使用情况)。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人员要求
2
秩序维护员佩带相应标志,身体健康,服装整洁,精神面貌良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门岗要求
2
每个出入口有专人值班看守(定时开放的边门除外,但在门口处应有定时开放的告知牌);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对进入小区的商贩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予以登记;对大件物品运出小区时予以登记;对业主的服务要求予以登记,并通知其他工种人员。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在门岗处查阅相关登记情况)。

巡逻岗要求
2
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并有巡逻记录;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巡逻记录)。

车辆管理
2
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会同交警部门对小区内的道路进行停车划线,使小区内的停车路线畅通;每月有清晰的停车收费收支报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小区停车路线和停车费收支情况)。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草坪
2
年普修1遍以上;每年除草1遍以上;无明显缺水枯黄;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看绿化地和养护记录)。

树木
1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1次;篱、球年修剪1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1次以上。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1次以上。发生倒伏扶正。年中耕除草不少于2遍。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看绿化地和养护记录)。

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保养维修服务

  
人员要求
1
维修工按每8万平方米1人配置。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业主报修
2
属于物业企业维修职责范围的,3天内予以修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业主报修记录)。

公建配套

  设施用房
2
每年1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或报请建设单位修理;每月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每年1次对屋面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在年前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维修资金可支配范围内,适时修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维修检查单和维修记录)。

小区消防

  设施、设备
2
消防泵每季启动1次,每年保养1次;消防栓每半年巡检1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年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1次放水检查。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消防巡查记录和保养记录。

公共照明
1
每月2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楼道灯、街坊灯75%以上的亮灯率。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阅公共照明巡查记录和维修记录)。

道路、场地等
1
每月1次巡视街坊路面、侧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发现损坏,在年前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维修资金可支配范围内,在1月内修理。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阅巡查、维修记录)。

安全标志
1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公共

  区域清洁

  卫生服务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2
楼内地面每周清扫1次;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1次;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1次以上;明沟每周清扫1次;屋顶每半年清扫1次,天台、内天井每季清扫1次;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半年擦拭1次;天花板每半年除尘1次。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记录)。

公共设施保洁
1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2周擦抹1次;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小品等等每半月擦抹1次;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录)。

垃圾收集
1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保持堆放有序,不凌乱;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3周清运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满意度

  调查
业主委员会
2
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社区居委会
2
由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辖区街道
2
由辖区街道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附件2: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
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项目内容
分值
考核要求
评分细则

区级信用体系
2
区物业办建立物业信用体系。
建立2分,未建立0分

2
区物业办有每月一次以上的日常检查。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区物业办每年有两次以上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推行规范化的老小区服务标准。
全面推行2分,试点推行1分,未推行0分

2
区物业办高度重视辖区的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向各部门联系、协商,成效显著。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区级扶持政策

  
2
成立老小区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2分,未成立0分

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4
给物业企业给予管理经费补助。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建立老小区管理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2分,未建立0分

属地街道监管

  
2
属地街道有指定专人监管。
有专人2分,兼职1分,无人管理0分

2
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有效处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社区居委会的基层作用发挥明显。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能监督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对物业企业在管理上遇到的困难能给予监督,予以协调。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市级信用体系

  
2
市物业协会将管理该老小区的物业企业列入市级物业信用体系。
企业信用良好2分; 企业信用一般1分, 企业信用差0分

2
物业企业能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自律活动。
积极2分,一般1分,不参加0分

2
能及时完成市物业协会下转的信访投诉的。
及时2分,一般1分,不及时0分

对小区的清卫工作总体评价

  
5
小区环境整洁有序。
小区清卫工作安排科学,环境整洁有序,无卫生死角5分;小区清卫工作基本可以,卫生死角不多2.5分;小区环境总体感觉脏、乱、差0分。

对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总体评价


5
小区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发案率低。
小区进出、巡逻记录齐全,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发案率低5分;小区进出、巡逻记录基本齐全,公共秩序在有序范围,发案率不高2.5分;小区进出、巡逻记录相当不完整或没有,公共秩序杂乱,发案率高0分。

老小区整治

  质量追踪

  
2
在保修期限内,保修单位与物业企业签定委托保修协议或保修联动机制齐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1
整治后工程翻修现象不多的,整治后绿化长势较好的。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1
整治后无新违章建筑出现。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业主的满意率
10
随机抽样调查10户以上业主。
90%以上业主认为满意10分,70—90%业主认为满意8分,50—7%业主认为满意6分,30—50%业主认为满意4分,30%以下业主认为满意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