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9:47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10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0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公司:
2009年,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和电力企业统筹安排,强化调节,实现了电力平稳运行,为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充分发挥需求侧管理的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现就做好今年电力运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电力需求变化是研判经济运行走势的重要指标。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为准确研判经济态势、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一)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科学把握年度、季度、月度电力供需走势,着重加强重点季节、高峰时段供需形势的预测,对因一次能源供应、气候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导致的供需形势变化要提前预判。加强对本地区电力运行特别是电力需求变化的跟踪监测,着重掌握重点用电行业需求变化,及时分析变化原因。坚持和完善月度分析和报告制度,月度分析预测情况及时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二)行业协会、电力企业要配合我委和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做好电力供需形势的预测和分析,及时提供电力运行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需求变化的监测,做好供需形势预测,提出供需平衡的建议,并每月向我委提供监测分析报告。发电企业也要加强本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监测分析。
(三)中央电力企业要继续配合我委完善厂网协调例会机制,充分发挥机制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和研究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本地区厂网协调机制。
二、强化电力生产运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
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今年部分地区仍将存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可能。各地经济运行部门、电力企业应在科学分析判断供需形势的基础上,以确保运行平稳为目标,以有效缓解部分地区部分时段缺电为重点,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统筹做好年度平衡和综合协调工作。
(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在总量调控上,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的需求预测,按照保障供需平衡、优化配置电能资源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原则,积极安排符合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流向的区外来电或送电,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量,统筹制定本地区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
在生产组织上,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协商确定各类型发电机组的年度生产安排。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确保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燃煤发电机组,燃煤发电机组中容量、参数接近的利用小时要基本公平。
在节能减排上,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妥善解决中小机组减发后暴露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制定和完善规则,大力推进区内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跨区域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发电负荷率偏低的地区应在保障电网安全前提下,科学调度,公平有序安排机组上网,提高机组负荷率,降低燃煤消耗。外购电力也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适当参与电网调峰。
(二)加强运行调节。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和各类型发电机组年度生产安排方案的监督检查,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已制定的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办法,强化电力运行考核,及时化解厂网矛盾,促进电力生产平稳运行。各地经济运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电力、电量、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壁垒,防止不符合国家能源战略和能源流向的电能交易,严禁虚假交易,促进电能交易规范有序进行。要定期召开电能交易信息披露会,通报电力供需形势,公布电力、电量交易情况,疏导相关矛盾。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我委及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工作,完善跨省区电能交易的机制,优化跨省区送受电方案,特别要进一步增强应急意识,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增加应急供应能力,提高紧急情况下跨省区相互支援的能力,努力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三)强化安全稳定运行。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尽力消除施工作业及其他可能对输变电设施运行造成破坏的安全隐患,有效提高电网运行可靠性。要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对于供需严重失衡以及有可能造成长时间、大范围缺电的情况,要及早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厂网协商,充分利用负荷低谷的有利时机妥善安排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做好日常运行中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强电力各专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电网企业要结合输变电设备和线路检修,统筹安排重点工程需要停电配合的计划,在迎峰度夏(冬)等重点时段要满足全接线、全方式运行的需要。
三、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
从根本上缓解电力供应紧张,需要在坚持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抑制不合理需求。
(一)努力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我委即将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各地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能力建设和宣传引导,着重做好建立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节电项目工作。江苏、河北、广东、山西等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较早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机制和项目实施形式,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其他地区要学习和借鉴成功经验,加快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机制,利用国家有关激励政策,以实施节电项目为手段,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大力开展。
(二)优化电能资源配置。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无论电力供需是紧张还是宽松的地区,都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将电能资源优先向国家鼓励发展、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和企业倾斜,促进节能减排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压缩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的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切实控制不合理的电力需求。
(三)修订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根据今年经济增长预测,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不同需求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着重保障迎峰度夏(冬)用电高峰季节和“两节”等重要活动时的电力供应,确保重点用电不受影响,特别是要把居民生活用电摆在第一位优先予以保障。
四、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用户,完善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强化应急机制。要加强预案演练,着重提高预案的适用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督促电网企业增加应急电源,督促重要用户落实自备保安电源,督促学校、商场、宾馆、机场、火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备齐应急照明设施。
(二)电力企业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供需特点,联合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演习,增强应急能力。电力企业要配合有关地方政府及早制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电力保供方案,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保证这两项重大活动供电的安全可靠。电网企业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森林等部门的沟通和会商,加快输变电设施和线路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应用,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修订电力法律法规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不断总结依法行政的经验,针对电力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运行调节,不断丰富电力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立法建议。积极协助我委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及时反映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电力企业要针对今年电力运行的新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及时发现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电力 管理 运行 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25日

关于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
四个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建立健全社区参与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性,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社区民情恳谈会等四个会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四会”制度的涵义
  社区“四会”制度是指社区居民(成员)采取会议制度的形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社会事务和社区发展等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参与,旨在拓宽社区参与渠道,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和社区成效评议会等四个会议制度。
  二、规范社区“四会”制度的内容
  (一)社区民情恳谈会
  社区民情恳谈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就社区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倾听和征求居民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居民需求、呼声,宣传和解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是社区居民(成员)共谋社区发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成员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的代表,可邀请社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其他居民代表参加。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座谈的方式,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也可不定期地召开专题恳谈会。
  3、恳谈内容:
  (1)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2)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需求;
  (3)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目标;
  (4)商讨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3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2)会议召集。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3)情况分析。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提出落实方案。
  (4)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上报有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二)社区事务协调会
  社区事务协调会是指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对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或利益冲突,采取协商、调解等办法进行协调处理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
  1、参加人员: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成员,矛盾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警务室民警、街道(乡镇)司法工作人员等参加。
  2、召开方式:社区事务协调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属的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召开,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具体监督落实。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服务。
  3、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事务协调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协商和调解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参会人员。
  (2)会议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保调解工作的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分别就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进行询问,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提出解决方案。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协调结果。协调会如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拟定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由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存档。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再行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事后监督。社区居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落实。
  (三)社区工作听证会
  社区工作听证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实施某项工作或活动前,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相关社区成员就该项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充分论证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居民对社区公益性事业、公共事务实施项目决策的意见,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民主决策。
  1、参加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具体人选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商定。
  2、召开方式:对主要由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3、听证内容:
  (1)社区建设的近、远期规划;
  (2)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活动;
  (4)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
  4、一般程序:
  (1)会议公告。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并落实参加听证的代表。
  (2)会议召集。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
  (3)会议议程:
  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听证会主持人进行小结。
  (4)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在1周内完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或相关部门备案。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
  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决策参考。
  (5)结果反馈。听证后的有关结果,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四)社区成效评议会
  社区成效评议会是指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会议制度。主要是听取社区居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接受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审查,推进民主监督。
  1、参加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党员、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辖区单位和街道(乡镇)的代表。由以上代表组成考核评议小组,组长由各代表推选产生。
  2、召开方式:原则上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一般于每年年底或某项工作终了时进行。
  3、评议内容:
  (1)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2)履行工作职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3)完成其他社区建设任务情况。
  4、一般程序:
  (1)由考核评议小组在举行社区成效评议会议15日前,通知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向考核评议小组提交全年或某项工作总结。
  (2)考核评议小组接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结合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3)会议召集。考核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评议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对本年度社区工作情况的报告,然后由考核评议小组进行点评,并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经考核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4)结果反馈。考核评议小组应当在评议会召开后的3日内将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及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作为工作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三、加强社区“四会”制度的执行
  社区“四会”制度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负责执行,接受当地街道(乡镇)的指导和监督。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地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维稳、应急、信访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事项;

  (二)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事项;

  (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重大政策调整;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水、电、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七)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八)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重大调整;

  (九)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村)民安置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可能造成环境现状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十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四)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失效;

  (十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

  (三)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可采取普通评估或简易评估程序,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意见。

  (三)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建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责任主体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维稳、应急、信访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简易评估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他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建议,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事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维稳、应急、信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 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