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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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有关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分行,济南、杭州分行,珠海、汕头、苏州分行);上海、深圳、西藏分行和总行营业部、海外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对下自主决定可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业务。外汇业务按人民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现行的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的规模管理,是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办法。
1.系统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是资金计划的单项管理,而且也是对资产负债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2.自律性。促进农业银行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使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3.效益性。完善农业银行内部各项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农业银行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管,各分行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监管。
第六条 遇到重大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和人民银行重大政策调整,总行将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两类。考核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量比例、信贷资产质量比例、利息收回率、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款余额比例、存款市场占有率、中长期贷款比例、专项贷款完成率、资产利润率(以上比例计算公式见附表)。考核指标的执行结果与存货比例挂钩。监测指标用以分析和评价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
第八条 总行根据农业银行三年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对各行分别下达考核指标的规定比例。
考核指标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监测指标按月上报。各分行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的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并按季上报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九条 负债管理主要包括对存款、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借款、拆入资金等债务的管理。
第十条 负债管理主要是通过资金组织措施,积极消化农村信用社转存款,清理不合理同业负责占用,按计划完成总行资金调度和人民银行调控任务,逐步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增加自身存款总量,争取系统信贷资金的自求平衡。
第十一条 各分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结合当地农村金融改革等实际情况,逐步降低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占农业银行存款的比重,妥善处理行、社资金关系。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总行规定,严格控制拆借资金的总量和占存款的比重。总行根据各分行的情况,对同业拆借业务授予不同的权限。各分行拆借资金要执行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和总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资金调度计划,搞好资金的合理配置。有向总行借款的分行要积极归还借款,严格执行总行下达的还款计划。新增借款要与存贷比例、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挂钩。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以信贷资产管理为主,同时包括对债券投资、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库存现金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控制资产风险,提高资产收益率,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第十六条 各分行要根据已有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提出分年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标和实施方案。总行对信贷资产质量较差且无改进的分行,要从紧核定其存贷比例。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客户的贷款管理,各分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要报总行有关信贷部门备案: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
2.单一客户贷款催收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单一客户未核销贷款呆帐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各分行要加强辖内行在人民银行开户管理,保持适当备付金,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超额备付金要及时调整。
各分行要按时足额上缴二级准备金。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债券业务,根据总行授权,依法参与债券市场。按季分类上报债券投资余额和交易量。
第二十条 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二十一条 在清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和基础上,严格控制新增非盈利资产的占用量和比重。对存货轧差后剩余资金用途不明的,总行有权要求及时报告,并增加收回借款或上存计划。对非信贷资产占用结构要按季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和亏损视同存款减少,计算和考核存贷款增量比例时按50%相应扣除。

第五章 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存货比例管理与贷款限额管理并存,相互关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农业存款、储蓄存款,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和准备金;所指贷款包括各项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基建技改贷款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等。其口径与信贷项目电报统计口径一致。
第二十五条 总行确定各分行存贷款增量比例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历史,效益倾斜,逐步降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超负荷经营的分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
第二十六条 总行确定年度基础贷款规模和增量存贷比例力求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各分行上年正常贷款占全国的正常贷款比重和支农贷款投放量,并考虑存贷款余额比例、资产质量、经营效益三项因素,确定各分行本年度基础贷款规模。该规模与本年度存款增量计划之比形成本年度增量基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5%。基础贷款规模原则上不予调减。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总行核定存款计划的前提下,总行根据以下因素,对各分行超计划存款核定存贷款比例。
1.存款增加额;
2.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3.各项贷款结构执行情况;
4.资金调度计划完成情况;
5.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和当年增加亏损。
第二十八条 在未完成存款计划时,总行下达各分行的基础贷款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要求调增的,要向总行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在完成或即将完成全年存款计划时,要向总行书面报告,提出超计划存款预测数,由总行下达存贷比例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行于12月上旬根据各分行的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对存贷款增量比例最终认定,并将其换算成年度贷款规模,下达贷款规模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为了准确地按季核定分行季度存贷比例,各分行必须于季前15日内上报总行季度存贷款预测数。
第三十一条 加强资金调度,缩小地区性不平衡。总行根据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编制年度资金调度计划。对专项支农等贷款大于资金来源造成的资金缺口,或全年存款异常下降的,总行通过资金调度计划解决,或调减基础贷款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专项等支农贷款的落实,在核定存贷比例基础上下达限额。总行对专项等支农贷款任务较重的分行,可适当调高存贷款比例。当存贷款增量比例已经到位,而专项贷款任务因自身工作原因尚未完成时,分行必须压缩相关项下的非专项贷款,以保证当年专项贷款的到位。因农副产品收购需增加贷款投放的,在农采贷款下降部分归位后,总行可考虑调整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六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分行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行长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行长指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总目标和指标体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关系,督促资产负债管理各项指标的落实,分析全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的状况,对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行及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工作;上报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整理管委会的例会记录,起草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资金计划部门负责比例指标体系的监测、分析、综合和考核,负责制定各分行的存贷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并根据存贷款比例执行情况调度和调剂资金,分析和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信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信贷管理和信贷投放的决议;监测考核信贷资产质量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利息收回率;对各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度进行统计和评价,并就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度管理向管委会提出建议和报告。督促各分行落实专项贷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测和考核各分行的负债成本及资产利润率,协助信贷部门提高柜台收息率,并就全行的损益状况及原因,按季向管委会提供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金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款计划;监测全行的存款成本和存款市场占有率,并定期分析报告;预测各分行的存款趋势,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存款大幅度波动的因素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稽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并定期向管委会提交稽核报告。
附表: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监测考核表
J 分行 年 月 单位:万元、%
--------------------------------------------------------------------------------
|月末|比年初增减| 考核比例和监测比例 |上期|本期比例
|余额| | |比例|
------------------|----|----------|--------------------------|----|--------
1.现金 | | |考核比例: | |
------------------|----|----------|--------------------------|----|--------
2.在人行存款 | | |1.存贷款增量比例 | |
------------------|----|----------|--------------------------|----|--------
3.缴存人行准备金| | |2.逾期贷款比例 | |
------------------|----|----------|--------------------------|----|--------
4.存、拆放同业 | | | 催收贷款比例 | |
------------------|----|----------|--------------------------|----|--------
其中:同业拆出| | |3.利息收回率 | |
------------------|----|----------|--------------------------|----|--------
5.存放系统内款项| | |4.拆入资金比例 | |
------------------|----|----------|--------------------------|----|--------
其中:上存总行| | | 拆出资金比例 | |
------------------|----|----------|--------------------------|----|--------
6.交人行财政存款| | |5.资金调度计划完成率 | |
------------------|----|----------|--------------------------|----|--------
7.债券类投资 | | | 其中:上存资金计划完成率| |
------------------|----|----------|--------------------------|----|--------
8.各项贷款 | | | 归还总行借款计划完成率 | |
------------------|----|----------|--------------------------|----|--------
a.短期贷款 | | | | |
------------------|----|----------|--------------------------|----|--------
b.长期贷款 | | | | |
------------------|----|----------|--------------------------|----|--------
c.逾期贷款 | | | | |
------------------|----|----------|--------------------------|----|--------
d.催收贷款 | | | | |
------------------|----|----------|--------------------------|----|--------
9.应收利息 | | | | |
------------------|----|----------|--------------------------|----|--------
10.其他应收款 | | | | |
------------------|----|----------|--------------------------|----|--------
11.在建工程 | | | | |
------------------|----|----------|--------------------------|----|--------
12.固定资产净值| | | | |
------------------|----|----------|--------------------------|----|--------
13.其他资产 | | |监测比例 | |
------------------|----|----------|--------------------------|----|--------
14.亏损挂帐 | | |1.存贷款余额比例 | |
------------------|----|----------|--------------------------|----|--------
合 计| | |2.存款市场占有率 | |
------------------|----|----------|--------------------------|----|--------
15.各项存款 | | |3.中长期贷款比例 | |
------------------|----|----------|--------------------------|----|--------
16.系统内存放 | | |4.备付金比例 | |
------------------|----|----------|--------------------------|----|--------
其中:向总行借款| | |5.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 | |
------------------|----|----------|--------------------------|----|--------
17.向人行借款 | | |6.资产利润率 | |
------------------|----|----------|--------------------------|----|--------
18.财政性存款 | | | | |
------------------|----|----------|--------------------------|----|--------
19.同业拆、存放| | | | |
------------------|----|----------|--------------------------|----|--------
其中:信用社存款| | | | |
------------------|----|----------|--------------------------|----|--------
同业拆入 | | | | |
------------------|----|----------|--------------------------|----|--------
20.应付利息 | | | | |
------------------|----|----------|--------------------------|----|--------
21.其他应付款 | | | | |
------------------|----|----------|--------------------------|----|--------
22.结益 | | | | |
------------------|----|----------|--------------------------|----|--------
23.联行往来 | | | | |
------------------|----|----------|--------------------------|----|--------
24.其他负债 | | | | |
------------------|----|----------|--------------------------|----|--------
小 计| | | | |
------------------|----|----------|--------------------------|----|--------
25.所有者权益 | | | | |
------------------|----|----------|--------------------------|----|--------
其中:实收资本| | | | |
------------------|----|----------|--------------------------|----|--------
合 计| | | | |
--------------------------------------------------------------------------------
注:上存总行存款包括上交二级准备金。
联行往来包括汇出汇款。
同业拆出、拆入包括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和拆入。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定期统计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报表,交管委会分析和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要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细则和资产负债比例委员会工作条件,报总行备案。

附件:资产负债比例计划公式
考核指标包括:
1.存贷款增量比例=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额/各项存款比年初增加额×
100%
2.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催收贷款比例=催收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3.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4.备付金比例=(在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
100%
5.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同业拆出余额/各项存款余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100%
拆借资金比例经总行授权并核定比例。
6.资产调度计划完成率包括:
上存资金计划完成率=本期实际上存资金增加数/上存资金计划×100%
归还总行借款计划完成率=本期向总行借款下降数/归还总行借款计划×
100%
监测指标包括:
1.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2.存款市场占有率=本期各项存款增加额/本期各家金融机构存款增加额×100%
3.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专项贷款实际增加额/专项贷款计划×100%
专项贷款主要包括国务院核定的粮棉大县和两高一优贷款。
4.中长期贷款比例=(中长期+催收)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5.资产利润率=各项业务利润总和/本外币资产总额×100%
以上各项存款中均不包括农村信用社转存款/准备金。
各项指标按总行有关职能部门下达计划和任务执行,总行不统一核定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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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9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2005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目的和指导思想……………………………5
1.2基本原则……………………………………5
1.3编制依据……………………………………6
1.4适用范围……………………………………7
1.5突发公共事件类别…………………………7
1.6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8
1.7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8
 2.组织机构与职责………………………………9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9
2.2应急联动机制………………………………12
 3.监测、报告、预警……………………………12
3.1监测…………………………………………12
3.2报告…………………………………………13
3.3预警…………………………………………14
 4.应急响应………………………………………15
4.1先期处置……………………………………15
4.2应急基本程序………………………………16
4.3扩大应急……………………………………19
4.4新闻报道……………………………………20
4.5应急结束……………………………………20
 5.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社会救助…………………………………22
5.3保险………………………………………22
5.4调查和总结………………………………23
 6.应急保障……………………………………23
6.1信息保障…………………………………23
6.2通信保障…………………………………24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4
6.4应急队伍保障……………………………25
6.5交通保障…………………………………26
6.6医疗卫生保障……………………………27
6.7治安保障…………………………………28
6.8物资保障…………………………………29
6.9资金保障…………………………………30
6.10社会动员保障……………………………30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30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3l
6.13法制保障…………………………………32
 7.宣传、培训和演练…………………………32
7.1公众宣传教育……………………………32
7.2培训………………………………………33
7.3演练………………………………………34
 8.附件…………………………………………34
8.1名词术语…………………………………34
8.2专项预案目录……………………………36
8.3预案管理…………………………………36
8.4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37
8.5制定与解释………………………………37
8.6预案实施时间……………………………38
 9.附录………………………………………39
9.1广西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表…39
9.2组织体系图………………………………43
9.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44
9.4应急工作流程图…………………………45

1.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1.2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驻邕各单位根据首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接受南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
1.2.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2.4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4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及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6.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6.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自治区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1.7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7.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7.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设区的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1.7.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
 1.7.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7.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自治区应急委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作为自治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自治区应急委成员为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驻桂部队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人。
2.1.2自治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工作机构的决策;
(2)审议决定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
(3)组织协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5)指导自治区应急重点项目建设;
(6)承担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各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等),是自治区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有关应急专项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2.1.4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自治区应急委的决策;
(2)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5)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自治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自治区应急办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兼自治区应急办主任。
2.1.6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
(2)负责汇集、研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提出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
(3)具体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国际救援交流、呼吁和接受国际援助;
(5)负责自治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承担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2.1.8自治区应急委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为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2)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录9.2)
2.1.9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咨询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机制
 2.2.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做到自治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四级联动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
 2.2.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中直驻桂单位、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根据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的支援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参加自治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3建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2.4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3.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3.1.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测工作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制度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2 报告
3.2.1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110、119、120、122、12395等报告电话和电子网站(邮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可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信息;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
3.2.2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本见附录9.3)
3.3 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治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
(2)自治区应急办将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将属于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将属于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的预警公告;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对于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准备;
(6)自治区应急办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变更或解除建议,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按预警发布规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确认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相关预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办、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需要自治区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应急基本程序
4.2.1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专项工作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运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分析判断结果和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4.2.2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明确需启动预案时,直接决定启动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或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自治区应急委、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必要时,自治区主席赴现场组织协调;
(5)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给予支持,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情况;
(7)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应急专项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4.2.3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接到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自治区应急委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对人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时,报告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4.2.5现场指挥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市长或县长担任,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4.2.6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中直驻桂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种应急、信息综合、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7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自治区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策参考。
4.3 扩大应急
4.3.1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一步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区趋于严重时,自治区应急委应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国务院决定自治区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3.2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4.4新闻报道
4.4.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规定。
  4.4.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5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应急委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或提请国务院决定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5.1.2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5.1.3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疾病预防、疫情监控等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5.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5自治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自治区民政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5.2.2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5.2.3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事件,在事件中受害的单位、人员有权依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救济,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给予赔偿。
5.2.4自治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保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承保,事发后快速查勘、快速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件调查,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5.4.2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联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应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9.4)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自治区应急办应当利用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6.1.2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及各应急专项责任单位,提出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6.1.3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配合做好自治区各应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之间传输网络的协调。
6.1.4自治区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自治区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提供咨询和建议。
6.2通信保障
6.2.1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应当建立应急指挥通信平台,保障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总实时监控。
6.2.2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组织建立自治区、市(县)互通、部门互连、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光缆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6.2.3自治区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应急保障措施。
6.2.4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区内各通信运营机构,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为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供机动通信保障。必要时,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可依法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负有应急抢险救助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有效期限等。
6.3.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各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专业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辅助、驻桂部队、武警部队为强大支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6.4.2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人防、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和专业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专业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渔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海难救助专业队伍;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和训练防汛机动抢险、抗旱服务队伍;农业、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林业、水产畜牧救灾专业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专业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液化气体罐车交通事故、压力容器抢险专业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其他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一旦需要,确保各专业队伍能够迅速开赴现场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红十字会、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有关志愿者队伍。
6.4.3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应急委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委报告备案。
 6.4.4各应急专业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各类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5 交通保障
6.5.1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广西海事局负责水路交通管制;柳州铁路局负责铁路交通保障;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航空交通保障;自治区交通厅、水产畜牧局负责水路交通保障。相关市、县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铁路、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必要时,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3交通、公安、铁路、民航、海事、渔业、农机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情况。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自治区卫生厅统筹安排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群众和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6.2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城市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的标准建站布点,农村也要合理设置和建立救护站(点),尽量缩短反应时间。
6.6.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自治区经委负责应急药品保障,医疗救护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6.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明确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要求、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准备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6.7.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和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视情况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8 物资保障
6.8.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经委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供应;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的储备、调拨和供应;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6.8.2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建立对口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在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调入相关救灾物资;必要时,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6.8.4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生产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6.8.5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6.9 资金保障
6.9.1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演练、演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9.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设区的市财政视情况对县财政予以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6.9.3广西银监局要督促有关商业银行履行职责,确保资金调拨顺畅。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l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逐步建成一批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应急需要。
 6.11.2自治区建设厅、人防办、地震局等部门
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度。
6.11.3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可以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其中,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与安全地区选定临时避难场所。
6.11.4紧急避难场所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储备和保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指导、协调,拟订技术储备与保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12.2自治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应急委和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派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提出咨询建议。
6.12.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以及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借助区内外、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专业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力量,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
 6.12.4自治区科技厅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科学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对洪涝、台风、地质、地震、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重大传染病、中毒、高层建筑火灾、城市生命线、环境、海洋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6.13 法制保障
6.13.1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制订有关应急工作综合性或专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
6.13.2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参与意识。
7.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3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在学校中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检查落实。
7.2 培训
7.2.1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领导干部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7.2.2自治区人事厅会同各部门建立公务员和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公务员应急工作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7.2.3自治区、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科普教育和专业应急技术培训基地。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7.2.4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7.3 演练
7.3.1自治区应急委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各有关部门参与、跨区域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每年组织l~2次演练。
7.3.2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8.附件
8.1 名词术语
8.1.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等问题。总体应急预案包括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区直各委、办、厅、局和设区的市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8.1.3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成立的机构,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1.4预测是指预测机构通过各种监测途径采集到的有关事件信息,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危害范围、程度等进行的理论推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8.1.5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警报的制度。
8.1.6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己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控制、消除、结束等阶段。
  8.1.7后期处置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1.8保障措施是指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提高应急行动能力及推进有效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8.2专项预案目录
  8.2.1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8.2.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扑救处理应急预案
  8.2.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8.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2.6.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2.7.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8.2.9.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交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2,10.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11.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电力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8.2.1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1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2.14.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管理
8.3.1自治区应急办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管理部门。
8.3.2本总体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8.3.3本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自治区应急办具体组织。每一次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项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予以落实、更新和提高。
8.3.4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8.4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本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根据需要随时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专项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8.4.2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5制定与解释
 8.5.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8.5.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宣传教育、演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3本总体应急预案具体适用由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认为,全面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开创商业工作的新局面,是保证“六五”计划顺利实现的一项重大措施,特别是面对着当前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和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的新形势,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必须加快步伐,先走一步,否则就会严重阻碍农村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国家体改委和商业部提出的关于这方面改革的试行规定是积极的、可行的。在试行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应在实践中认真试点,及时地总结经验,以便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改革和逐步完善我国农村的商品流通体制。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随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随着多种经营的广泛开展,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农民购买力大幅度提高,工农业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现行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民“卖难”、买难”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加快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步伐。
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统一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搞活市场;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调动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一、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统得过多、独家经营、渠道单一的做法。
凡属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统销(包括统配)、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一切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落实国家任务,无论哪一方面违反合同,都要承担经济责任。纳入国家计划的品种,应当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各种国家计划产品,有的规定收购基数,有的规定购留比例,都应给予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区一定的处理权。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专卖),以及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一切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经营。
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应一方面保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一方面积极支持供销合作商业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合理调整、统筹安排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经营的范围,既应合理分工,又应密切合作。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暂按现行分工分别经营。农村中的饮食业和服务业,除由供销社经营外,应当放手让其他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经营。商品经营虽有分工,但都不能垄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可以交叉经营,也允许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或个体商业经营。
必须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的局面,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各条渠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供销合作社可以进城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营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集体和个体等其他商业,也可以出县、出省长途贩运,但限于经营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撤销原来实行的关于粮食议购议销只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际调剂议价粮需由省粮食厅(局)批准等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个体商户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汜,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街道单位,都无权发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向个体商户收取的费用,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合理负担,不得各自为政,以任何名义自行征收费用。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农商联营、工商联营、商商联营、商贸联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代购代销、代运代销,等等。要大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特别是在边远山区增设固定或流动摊点。“双代店”可以改为队办商业,也可以改为供销社的分销店,或供销社和大队联营的商店,小村庄还可以改由个体经营。

二、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
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批发,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设置机构,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发挥县城或集镇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应当设在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县或镇。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农副产品,要优先供应城市。根据农副产品收购的季节性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条渠道,把千家万户的农副产品,尽快收购集中起来,及时调运出去。要尽量实行产销见面,减少流转环节,直接运往销地。特别是肉禽蛋、水产、水果等鲜活商品,要大力组织直达供应,快收购,快调运,快销售。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工业品批发机构,要大力组织供应农村适销对路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和包装,要适合农业技术水平,耕作方法和多种经营的需要。工业消费品的种类和花色品种,要适应农村市场变化的需要。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要优先供应农村。国营商业要降低批发起点,积极开展同供销合作社的联营,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代批、代销,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商业网点和设施的作用。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除了国家计划分配的商品必须从指定的单位进货以外,可以不受批发层次和地区的限制,自行选择进货单位。
无论是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或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都要对各种经济形式的零售、饮食、服务单位一视同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得歧视,在货源供应和业务经营上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步伐。
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经济的一条重要纽带。要继续发挥它在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供销合作社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
恢复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制订供销合作社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恢复和发扬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的优良传统。
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是合作商业。原属县供销社领导的专业公司,按现行建制不变,作为县联社内部的专业经营单位。县联社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并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信息,指导基层社开展业务经营,办理基层社力所不及的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县联社也要制订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
县联社和基层社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营,把各种集体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户,团结在自己周围,逐步办成供销、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促进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上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现有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仍分别归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和使用(其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交由供销社无偿长期使用)。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抽调。基层社要认真清理社员的现有股金,积极扩大农民入股。基层社和县联社应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额,实行分红制度,把供销社的经营成果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于执行国家指定的计划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补贴,经营性亏损,自行负担。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基层社税后盈余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经营设施,增辟新的商业网点。
供销合作社原有的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新增职工,应主要从农村招收,并由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把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表现差的,可以辞退,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员,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职工工资制度和奖励办法,要逐步改革。

四、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打破“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个人承包,有的还可以租给集体和个人经营。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提倡上级为下级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零售为消费者服务,全心全意为八亿农民服务。要恢复和发扬好的经营方式和传统,克服“官商”作风,从经营思想和作风上来一个大的转变。要教育商业职工遵纪守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整顿企业,调整和加强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购、销、调、存,降低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五、相应地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
逐步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政策。对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必须坚持国家牌价;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牌价或浮动价格;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超购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其余农副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鲜活商品的价格要适当放活。
凡是国家有牌价的工业品,一律按照国家牌价执行;国家规定放开的小商品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工业品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有关商品的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确定。
有些时令性商品,应有季节差价。产地和销地的同种商品,应有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要有利于零售单位经营,特别是小商品和滞销商品,要扩大批零差价。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既要放开手脚,积级参予市场调节,又要承担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责任,运用手中掌握的货源和资金,协调市场供求关系,平抑物价,打击投机诈骗活动。
调整税收、财政、信贷政策。国营商业企业和县联社要实行“利改税”。在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下,具体征税办法和国营商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分配办法,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基层社仍按现行税收稽征办法不变。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季节性贷款,应当给予优惠利率。饮食、服务业和各种集体商业、个体商贩的税收稽征办法,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商业系统的基建投资,兴办仓库、冷库、商店等各种经营基础设施。
要鼓励增加运输工具。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商品多渠道流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运输管理办法,特别是铁路运输部门,要在首先保证国家计划商品运输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商品运输;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制止偷税、漏税、投机活动;要教育运输系统的职工杜绝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六、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要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搞一刀切。今年内,首先把商业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广开来。基层社和县联社的改革,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分步骤完成。商业部拟于近期召开会议,制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国营商业和县联社的“利改税”,要在今年上半年拿出具体办法。其它各项改革,也都要积极进行,并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做好准备。
搞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必须加强领导。一方面要放开手脚,放宽政策,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物价、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和具体管理办法。
改革城乡商品流通体制,是振兴农村经济、繁荣城乡市场、巩固工农联盟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旧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改革,开创农村商业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