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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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5〕40号 2005年4月1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浐灞河流域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域为129平方公里。其中,集中治理区为89平方公里(具体以《西安市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及集中治理区范围》规划图为准)。
二、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的管理机构。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的各项事务,独立行使集中治理区内的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应当结合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的特点,坚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并重、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物流、金融、旅游、商贸、会展、文化教育等产业,实现生态区、商务区、景观区的综合治理目标。
四、综合治理区域内禁止污染环境项目建设,有效治理水域和岸线,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五、管委会应当根据西安市总体规划,编制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管委会在集中治理区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文物、水务、市政、市容绿化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文物、水务、市政、市容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三)组织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七、在集中治理区以外的综合治理区,对新建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必须符合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八、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雁塔、未央、灞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管委会做好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的治理工作。
九、为了保障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区治理工作前期的资金需要,从2005年起5年内,集中治理区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留管委会全部用于综合治理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根据浐灞河综合治理区域内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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