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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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于9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特别贡献,是指把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运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中央、部属、省属在杭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杭州进行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杭州市创业并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 本奖项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已获得股权、期权奖励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一、二完成人),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2次或二、三等奖共3次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3次;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共3次以上。

  (二)企业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起到首要的作用,并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

  第七条 必须在项目投产两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其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第八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报奖励人员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三)申报奖励人员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内企业的,分别由其管委会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四)申报奖励人员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按辖区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五)申报奖励人员为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来杭企业的,分别由杭州市外经贸委、杭州市工商联、杭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六)申报奖励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

  2、完成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查新或检索证明及有关资料;

  3、完成项目的获奖证书及其它有关获奖材料;

  4、当年及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奖励人员提交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评选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在杭州市科委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奖励人员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予以通过。

  (二)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异议及解决办法

  (一)凡对申报奖励人员完成的项目、业绩等有异议的,由审核部门负责处理,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异议解决前不予评审。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奖励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3名。

  (二)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三)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发给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在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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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过去十年中,全国高等院校有很大发展,办学条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在物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广大教职工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高等学校的情况与过去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第一、学校仪器设备拥有量大幅度增加。1982年全国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拥有量27亿元,1988年已达到89亿元,一些大学已拥有几千万以至上亿元以上的资产,需要进一步加强物资工作的力量把它管好用好。第二、学校任务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学校里教学、科研、生产和各种社会服务一齐开展,形成了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物资渠道的多样化,物资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物资工作要适应这一形势,改进和完善物资管理体制。第三、国内市场放开,学校将部分采购权下放,一方面提高了供应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例如账外物资增多,浪费和违纪现象增加,这些问题发展下去要损坏校风,影响工作,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改进物资管理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

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账。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4)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账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 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账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可随着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 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他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
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用;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或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课。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五条 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好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24号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 核对商品商标、型号和编号;

  3. 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三包凭证应当按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商品;

  (六)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明示软件名称、版本、使用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不得销售盗版软件;不得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好性;

  (九)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维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产品使用说明应当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硬件、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六条 微型计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同样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断,应当按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并在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各个流通环节均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

名 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
备 注

整机
主要

部件






台式微型机主机
1
2
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显示卡
0.25


笔记本微 型机
1
2
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
0.25


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
1


0.25
含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等












显示器
1



0.25
含液晶显示器

扫描仪
1



0.25


针式打印机
1



0.25


喷墨打印机
1



0.25


激光打印机
1



0.25


UPS电源
1



0.25
含电池

调制解调器
1



0.25


光盘刻录机
1



0.25


数码相机
1
1

专用充电池、存储卡
0.25
无微型计算机接口功能的除外

投影机
2
0.5

灯泡
0.25


鼠标器
1



0.25


键盘
1



0.25


软盘驱动器
1


0.25


硬盘驱动器
1


0.25


手写板
1


0.25


电源
1


0.25


光盘驱动器
1


0.25













内存条
1






主板
1






CPU
1






声卡
1






显示卡
1






盘控卡
1






网卡
1






其他功能扩展卡
1











软件
三个月






预装软件
1






随机软件
三个月




含赠送软件






附件2: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微型计算机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微型计算机商品出厂编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件3:

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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