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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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深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整改落实阶段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职业道德守则的学习和贯彻实施,积极做好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培训和监管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的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促进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全面提升。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

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2009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职业道德守则的发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成果,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的重大举措。全行业要以职业道德守则的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牢固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贯彻实施好职业道德守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密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整改落实阶段认真抓好职业道德守则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诚信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诚信为本”是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实践特色,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结合整改落实阶段的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职业道德守则,以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为对照,深入查找和整改有违职业道德和执业诚信的行为,以诚信建设的成效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

  二、积极做好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培训和监管工作。职业道德守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公众认知和评价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加强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传递行业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决心,向行业广大从业人员传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为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守则的培训工作,使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在执业实践中充分理解、贯彻和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内涵和要求;要深入做好职业道德守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列入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发挥主体意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要求,把贯彻实施职业道德守则与提高自身的执业质量紧密结合起来,与树立自身诚信品牌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职业道德守则,保障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科学发展。

  三、着力巩固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体现,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完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伴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和集团化发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合并和网络化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经济联系的交织日益复杂,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面临许多新的挑战。职业道德守则针对复杂的执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独立性,切实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给予了详尽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领会和掌握,以识别、评估和应对独立性面临的各种不利影响,紧密结合自身的执业活动,切实做到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水平,维护执业的客观和公正。

  四、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基础,离开了胜任能力,行业诚信也失去了专业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能否提供具有胜任能力的服务,不仅关系到执业活动的成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更关系到全行业的诚信水平和职业形象。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和保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持续了解和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以确保能够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不断评价、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得承接和提供超出自身胜任能力的专业服务,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应当确保专家同样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五、遵循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鉴证和咨询服务的过程中,通常能够广泛接触客户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内部信息,如果不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将会严重损害客户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至全行业的声誉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执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向包括其竞争对手在内的各方透露,也不得利用知悉的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其自身以及为其执业活动提供建议和帮助的其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同样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使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维护职业形象,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每一个注册会计师、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构成行业的整体,维护职业形象、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也是提升行业地位和形象的必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各项要求,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公众传递信息或推介专业服务时,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得体,不得夸大宣传自身的能力,也不得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不当方式承揽业务。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坚决抵制索取回扣、压价竞争等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大力推广行业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进一步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的职业风尚,有力推动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精神深入人心,不断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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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12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
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房屋开发公司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管理。不管哪一种形式都应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今后在房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2年2月15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一、改革低租金
(一)分步提租。第一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第二步,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
(二)适量补贴。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1991年1月1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 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 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
。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
(三)超标加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 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四)减免办法。
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
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的实行全免;对1945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
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 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
(五)其他规定。
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 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
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
(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和由军队负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三、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
(一)近期出售的军产住房仅限于主营区以外的零散院和干休所。上述住房中列入改造规划的、产权尚未确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和非单元式楼房、简易住房、危破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暂不出售。
(二)凡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地方住户和由地方负责安置住房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军产住房。
(三)售房标准价由各单位参照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等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报大单位后勤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出售的军产住房产权属部分产权。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并可以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五)购房者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住房,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收购。售房增值部分,本人可按原付房价所占标准房价比例分成。工作调动或退役时,可提前出售。因军内调动出售住房的,在调入单位购房仍可享受优惠。
四、新分配住房实行新租金
(一)新峻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均视为新房,自1992年起实行新租金。在近期,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高于提租后标准租金的50%计算。
(二)实行新房新租以前,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含已批准家属随军未分配住房)的, 以后调整的住房在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按新房对待;实行新房新租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调整住房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计租。
(三)实行新房新租以后批准家属随军的干部,首次分配的住房,将其中20平方米建筑面积视为原住房面积,其余部分按新房实行新租金。
五、集资建房
(一)核定为缺房和干部住房紧张的团以上单位,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建设。
(二)凡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其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产权,属个人和军队共有,个人享有住房使用权,并可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出售时按军内售房规定办理。
(三)集资建房所需资金,按住房本身造价个人负担60%,所在单位和总部各补助20%。建房的位置,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售房区域以内。
(四)集资建房,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其中营职干部住房允许建到团职住房面积,但超过本职级面积标准的投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住户须将原住房退还产权管理单位。进住后的管理维修,按出售的军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资建房可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计划,其材料供应、监理服务等项工作,按计划内工程对待。
六、建立住房基金
(一)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构成包括:干部住房新建、维修经费,集资建房经费,住房租金,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提成等。
(二)住房基金只能用于干部住房新建、改建及面积标准以内的添建,住房维修及管理,返还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回购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住房基金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七、改革住房管理体制
随着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管理体制也要相应改革,逐步建立单独的干部住房管理体制,负责干部住房的新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买卖、开发经营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项业务。
要在营区划区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干部住房逐步转向经济管理,努力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执行。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属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网站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并负责其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网站应依托门户网站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已建立的(或已建立内部网站的)逐步迁移到此平台,未建立的必须在此平台建立。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网站、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各县(市、区)要作好本级部门网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达州。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网站的名称为该部门全称。

市政府下辖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本级政府名称。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dazhou.gov.cn,代表市政府机关;

(二)县(市、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三)市级部门网站域名为www.dzxxx.gov.cn,其中xxx为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县级部门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地名缩写+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参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宣传、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为: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物品的招投标信息;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干部选拨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十)市委、市政府要求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部门网站应发布的信息: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本部门管理事项的内容、依据;

(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四)办理本部门管理事项的程序、负责科(处)室、需提交资料以及办理期限;

(五)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六)本部门所涉及的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七)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部门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办事需求出发,提供在线办事服务;门户网站应面向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分类办事服务。

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在线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包括领导信箱、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公众留言、网上投诉、网上评议等公众参与的互动栏目。

相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公众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设计可在遵循统一标准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政府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位置统一设置政府网站标识(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标识为准);顶部中央位置标识网站名称。

(二)语言:政府各部门网站为简体中文版。

(三)页面的层级设置:应尽量满足3次点击即可访问到内容。

(四)导航栏:政府网站首页须设置“网站地图”和“站内检索”。

(五)链接: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网站应在主页的达州政府网站标识处,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政府各部门网站应提供与本网站业务相关的政府网站链接。

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其他网站的,应当定期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六)办网单位说明: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注明本网站主办单位和网站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办网许可标识: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放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网许可标识并按规定做好相应链接。

(八)最佳浏览方式:网站首页底部位置应标注本网站的最佳浏览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提供特殊形式的服务,尽可能在技术和功能上照顾到特殊弱势群体的需求。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统一的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供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另行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确保电子信箱的安全、可靠运行。

各部门不得新建公务电子邮箱系统,已建立的应逐步整合到市政府公务电子邮箱系统。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接收到的电子邮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网站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信息产业局或其他单位承担,但禁止将政府网站建立在商业化运作的网络平台上。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所建立、运行和维护的政府部门网站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网站运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息更新、信息审核、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达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06〕第155号文件)的规定,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相关内容。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媒体,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报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更新与本单位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定期对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的安全。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网站安全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安全系统的建设应包括:机房建设、网页安全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入侵检测和审计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政府网站的设备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专用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设备托管到政府统一建设的专用机房。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市信息产业局和市政府法制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政府信息网站。

第三十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情况。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每年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评议各政府网站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检查评估情况、监督报告、评议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公布,并将其作为各县(市、区)、各部门主管领导年底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网站建立、管理、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