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2:39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府〔2006〕8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规范好我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县政府制定了《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卫生厅、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凡本县常住城镇户籍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医疗机构。
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分县、镇两级,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各镇卫生院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持有《澄迈县城市居民低保证》或《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证》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就医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优化服务流程,尊重、关爱救助对象,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医疗形式、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城市医疗的救助标准按人年累计,住院医药费起付线300元,救助封顶线2500元,药费超过部分,视基金财力和对象贫困情况,另酌情追加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包括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两种形式,采取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的方式,进行分类救助。
(一) 低保“三无”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县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二) 低保普通人员。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医疗费用后,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县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三)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医疗费用后,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以上三种对象中的特别困难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在救助封顶线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六条 救助报销程序。
救助对象持个人申请表、户口薄、身份证,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省级医疗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明材料,到县民政局办理审核。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总金额,扣除按规定不予支付医疗费款额以及各种减免、补偿、报销、救助款额后,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予以救助。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要严格把关,完善手续。
(一) 由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就医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
(二)由镇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严格审批。
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镇政府或主管单位发放。
第八条 《澄迈县城市居民低保证》和 《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证》是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诊医和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凭证,也是检查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民政部门统一换发,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每次确定救助对象后,要重新编造《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核发《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证》。要做到花名册、救助证、救助领款签名表三者一致。每年要建档存查花名册、领款表、统计表一式二份,镇政府、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列入预算,平均每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使用基金100元。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5%列入预算,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财政部门每季度按计划(或用款报告)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拨款给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收入、支付和使用等业务,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切实做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按季度统一拨到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捐助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应及时交存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心协力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基金;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所安排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落实优惠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人劳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县总工会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交易,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以及相关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三)订立假技术合同;

  (四)作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约定。

  第八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完整的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技术交易额或者技术性收入额进行核定,技术交易当事人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酬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出让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买方可以提取实施该项技术新增留利的3%-5%,奖励为实施技术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进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创新技术市场公共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授权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科学技术计划立项优先支持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技术成果入股、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转让以及有技术参与的并购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和执业技能培训等自律性管理,向会员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成果转化中作出的贡献,可以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符合市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技术市场管理服务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示,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撤销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本管理程序所指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化工项目,除按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外。具体做法亦按本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程序对化工建设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国家批准项目正式立项起,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招标投标、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化工试车、生产考核、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化工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立项起到批准项目开工这一期间的主要工作。
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法人筹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法规、规定编报。其中基本建设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月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内容
及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进行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工程、环保和经济等要素进行进一步论
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
,同时治理企业的原污染。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和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上报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的同时报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按《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正式设立项目法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
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一经确定,应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自行管理的,要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准。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生产准备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完成国家安排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以后,即可进行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工程初步设计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定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运输,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
,消防、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工程概算等。工程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以后,即可进行报审工作。引进装置必须在引进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确定后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如技术引进方案和引进方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合同生效前及时向设计主审部门就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可靠性、先进性、
经济合理性等作出报告。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安排年度计划和组织主要设备订货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以后报项目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标准,
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要求,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等,是进一步优化设计的过程。
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要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按《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年限,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主要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总体统筹计划是把工程开工前期和建设中有关资金、施工、外事、设备材料、生产准备、试车、考核、竣工验收、协作关系
、建设组织等各项工作按照系统工程原理纳入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主控制点的完成和总体计划进度的实现。编制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可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统筹控制计划编制和管理办法》和《关于布置引进项目建设中期统筹计划的函》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均应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任何部门、任何地区均不得实行保护政策。要充分考虑化工生产装置的特殊性、复杂性,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国家重
点工程和大中型化工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投标方必须是取得化工甲级设计和化工一级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
资质审查、评标、定标工作要在所在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在评标,定标时,要全面考察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等,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化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及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审计,取得新开工项目的审计证明。
第十五条 做好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是加强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化工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落实工作是指国家正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起到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全部建设准备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须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工部《化工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中期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期建设工作是指项目批准开工到完成试车考核期间的主要工作。
按总体统筹网络计划进度和设计图纸交付、设备材料交货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建设资金来源要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特别是地方建设资金要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及时和对口金融单位落实。要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对列入国家
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资金要优先保证。在工程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期统筹控制计划,但必须确保总目标的实现,努力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投产。
第十七条 在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立即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在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报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可在下半年编制调整工程计划报上述部门,作为考核建设单位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和设计委求。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评定和验收,确保质量
,并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国家重点工程由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其它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各省、区、市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执行。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是关系到监督外商履行合同,确保设备、材料质量,维护国家权益,使建设项目能按时建成投产的重要工作。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商检部门。劳动部门申报和联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是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专管检验工作,加强对接、检、运、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建立以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外文基础人员为骨干的专职班子,统一管理接运、装卸、检验、保管和发放等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
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和《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大纲》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检验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确保接、保、检工作的完成。国内设备材料的检验、设备监造等参照引进设备、材料检验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资金控制,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在确保生产使用功能条件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之间的资金余缺,但要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若突破原批准的总概算时,需按调整概算程序进
行,并由原设计单位按《化工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办法》负责编制调整概算。
严格控制工程概算是每个建设者的责任,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除国家政策变化引起较大的投资增加外,一般不作调整。调整概算的基本条件是,在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基础上,设备订货量达到80%、到货量达到60%,安装工程量完工60%,土建工程量完工80%以上时方可进
行。调整概算必须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搞好人员配备和全员培训、技术、安全、物资和外部条件、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准备。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工厂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着手进
行,为投产后长周期、正常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生产准备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车工作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和生产准备工作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有试车总体方案、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安全工作、签证和交接。试车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每一项工程质量优良,不留隐患;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时建成
,不留尾巴;试车操作准确无误,不出事故。应做到单机试车要早、联动试车要全、化工投料要稳。要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刻也不能推迟的原则。要加强对试车工作的领导,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化工投料试
车最佳方案的实现和投料试车的一次成功,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试车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试车方案报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由其会同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试车方案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由其组织专家审查。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
,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表格内容共同签署化工投料试车合格证书。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对于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时要选择时间对装置进行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工作是对经过化工投料试车后的生产装置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经济效益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同时,还包括对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装置的能力进行全面鉴定。对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要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考核一般应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考核完毕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生产考核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国家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中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设计、施工及生产准备等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及时向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化工部有关司局反映,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化工部有关司局应及时协调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化工部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建设的需要,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后期及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后期工作是指生产考核完成后到竣工验收期间的主要工作及其它综合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生产考核完成以后,抓紧向国家上报生产能力,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建成后。如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不能达标达产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并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
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发生亏损的项目,也要按期组织验收。对无特殊原因,投产后一年内不办理工程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单位,不得开工新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的组织,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项目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通过项目后评价,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决策提供服务。具体要求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等情况应及时、准确汇总,为国家投资宏观管理提供服务。全国化工基本建设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每月完成情况由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项目法
人单位要按时汇总报出。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国家统计局《专业统计指标解释》和化工部《化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以便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提高办公自动化管理水平,建设项目要搞好信息管理工作。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要与化工部进行计算机联网,部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项目法人单位
每月初将项目情况通过电子信箱报出。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基建大中型项目及限上技改(含双加)项目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化工部优质工程奖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申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选。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在80%以上;主体装置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主要施工、勘察设计单位获部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化工部推荐部分优秀项目参加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具体内容及办
法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程序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