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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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四)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问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以下统称问责对象)。
  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问责方式有: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问责的方式可以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受到行政问责的情况,作为对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作出其他相应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行政问责责任的划分


  第十条 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审核人玩忽职守或者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致使审核人或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按照审核人审核或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发出指令、干预的审核人或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各自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问责的主体、程序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没有设立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履行与监察机构相同的职责。
  需要给予问责对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取消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的受理和初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受理或启动初核程序:
  (一)行政机关首长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进行问责或者可以进行问责的;
  (二)本行政机关发现并认为需要进行问责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举报或申诉,要求进行问责或者可以进行问责的;
  (四)上级领导机关或其行政首长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进行问责或者可以进行问责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八)审计、信访、维稳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
  (九)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需要进行问责的;
  (十)其他需要受理或者需要启动初核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初核情况,应经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案。涉及对行政机关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等重大情形的,还应报请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经初核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向原举报人、申诉人或建议机关及时回复;属于行政首长或上级领导机关指示、批示要求问责的,应向行政首长或上级领导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以监察机关(机构)为主,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员参与行政问责调查。
  行政问责调查应当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必要时,经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阅或暂予扣留、查封相关证据材料,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问责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发现参与调查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被问责对象和投诉人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提出要求调查人员回避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行政问责调查应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初步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机构)应组织对书面调查材料和问责建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监察机关(机构)的问责建议,经集体研究后,应及时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七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听取被问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由监察机关(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 行政问责应当制作《行政问责决定书》,行政问责自《行政问责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生效。监察机关(机构)根据问责决定机关的决定代为其草拟《行政问责决定书》,并负责将《行政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应当进行问责的事实;
  (三)问责方式和依据;
  (四)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行政问责的调查处理应当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问责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问责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问责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行政问责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原建议机关,并根据情况向原举报人、申诉人反馈。
  行政问责情况,一般应当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机关、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问责决定书






  附件:



行政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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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近期组织中央、国家机关103个部门考
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17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14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300人);同时组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2个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约31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29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20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部分特殊职位允许当地社会在职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

  8、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或留京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口;报考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报考部门所在地户口。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1年第11期,同时可以从11月3日开始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www.offical.com.cn(直接查询,条件检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www.xinhuanet.com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 www.edu.cn

  新浪网新闻首页news.sina.com.cn

  千龙网文教频道edu.21dnn.com/edu/index.htm

  (二)中央、国家机关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北京现场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

  报名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可进入以下网址:

  网上报名: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ksly2.asp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

  通过网络报名的考生,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招考部门的资格审查。快速查询可进入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www.bjpta.gov.cn),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主要采取就近现场报名的方式,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可通过系统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报名。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主管部门报名网址:

  海关总署:kaolu.custom.gov.cn

  财政部:www.mof.gov.cn

  质检总局:www.ciq.gov.cn

  测绘局:www.sbsm.gov.cn

  审计署:www.audit.gov.cn

  气象局:www.cma.gov.cn

  地震局:www.csi.ac.cn

  统计局:www.stats.gov.cn

  海洋局:www.soa.gov.cn

  海事局:www.msa.gov.cn

  农业部:www.agri.gov.cn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在所报名网站进行查询。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现场报名地点及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省(区、市)名称
现场报名地点
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电话

北京市
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市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010-64161760

1605700

上海市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021-64045568

转6160或6162

天津市
中国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8号)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三楼大厅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023-67765235

河北省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237号)
河北省人事厅录用考试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0311-7020884

山西省
山西人才市场

(太原市建设南路162号 五一商厦往南100米路东)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0351-

3173081转5229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军转招待所二楼多功能厅(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0471-6266092

0471-6287995

辽宁省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

(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

(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0431-8905546

8905447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2622383

江苏省
东南大学体育馆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
机械大厦一楼大厅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025-6632860

浙江省
浙江大学西溪校区室内球馆

(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天目山路142号,浙江长线大楼九层)
0571-87503061

88826550

安徽省
安徽省人才市场(合肥市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四楼)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

(合肥市桐城路148号)
0551-2649039

2671627

福建省
福州大学图书馆

(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福州市五四路280号,中宇楼5楼,福建中医学院大门旁)
0591-7822088

江西省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0791-6221276

山东省
山东省人才市场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4号)
山东省专业军官培训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号)
0531-8936745

河南省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0371-6321991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体育馆西边

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茶港军转小区(湖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027-87235906

湖南省
军凯宾馆后栋

(长沙市远大一路132号)
湖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三办公楼)
0731-2217795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东区体育场
广东省人才评价中心

(广州市天河北路合晖街196号祥兴大厦三楼)
020-83133955

38490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人才市场

(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9号)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三楼)
0771-5841391

海南省
海南省就业局

(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海南省就业局

(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028-6740085

转2181

贵州省
贵州省博物馆

(贵阳市北京路168号)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外文书店四楼)
0851-5824229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

(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

(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0871-5398823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行政办公楼会议室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干部调配处
0891-6839673

陕西省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省工业展览馆)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大街146号,省图书馆院内)
029-7251134

7274936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337

896019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0951-5043297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1393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人才市场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7号 人民广场西侧)
新疆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乌鲁木齐市建国路7号)
0991-2646004

2646694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www.bjpta.gov.cn),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2、报考人员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4、报考人员到现场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所在院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2B铅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5、网络报名的人员,不允许同一个人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再报考第二个部门。

  6、在网上报名成功者无需再到现场报名。但必须按照网上提示的信息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确认,同时缴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表1张和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凭证。网络报名且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和报名推荐表(或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文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类职位和B类职位两种: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站www.offical.com.cn

  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经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同意,对A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报考人员只有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体检都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办理录用手续。

  2001年11月1日

关于试行涉外旅游业务经济合同制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试行涉外旅游业务经济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中央一类旅行社:
为加强对涉外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国内组团社与国外客户的责权利关系,根据旅管理字(1989)第109号文《旅游对外招徕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国家旅游局决定从今年起,逐步试行涉外旅游业务合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起,全面试行涉外旅游业务合同制度,中国国内的组团社在开展组团业务时,必须与国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合同的有效期限以一年为宜。按照惯例,一般从当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
二、国家旅游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旅行社组团合同范本,供各旅行社参照使用。各地旅行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附加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旅行团收费标准和费用计算办法由各旅行社根据我国旅游价格政策与国外客户协商确定。
三、签订合同与否和合同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地旅游局考核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标准,列入旅行社年检内容。
四、各地旅游局根据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国外客户对国内组团社违约行为的投诉,根据情节作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招徕业务等处理,并可要求国内组团社根据已约定的合同条款处理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经济纠纷。
五、对国外客户的违约行为,国内组团社应及时报告当地旅游局。各地旅游局应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视情节对国外客户作出发警告、发布新闻、公告,直至终止其业务关系等处理。
六、国内组团社与国内接团社也应根据《合同范本》的原则精神,订立接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