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处房地基使用翻建新建房屋纠纷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9:35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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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处房地基使用翻建新建房屋纠纷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处房地基使用翻建新建房屋纠纷的若干规定


邢市政[1986]56号 1986年10月4日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权属、翻建新建房屋中引起的地基使用,和流水道路走向等纠纷日渐增多。有的上访不止,有的告状无门,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很难执行。此类纠纷的发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及执法部门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牵动着当事人和亲友的思想情绪。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客观上一是法制不够健全,政策规定不够明确;二是土地证记载数量“四至”不够清楚,当时群众对文字记载不计较,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寸土必争;三是“文革”期间在闲散院落批建建筑与原持有使用证明者发生纠纷。在主观上,一是政法队伍新成份增多,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再加上历史演变的复杂情况以及认识上的局限性,在审理中也出现了某些失误,二是有关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不清,执行不严,形成各部门的批建不一致;三是不正之风的干扰,一些人执法不认真留有空隙等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调处意见和规定:
  一、解决房地基使用和翻建新建房屋纠纷问题,各执法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城建、土地管理、公法等机关)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坚持有利城乡生产、方便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结合历史演变和当前实际使用状况,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政策几经变化的实际,本着着重调解,以和为贵等项原则。
  二、民事纠纷首先应经基层调解组织和乡级司法助理员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无效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属于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确定房屋买卖效力的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房屋买卖手续作出处理意见。
  五、一方或双方持公地使用证引起的地基使用纠纷,应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其使用证的正确性,并负责作出处理决定。
  六、一方或双方租赁房管部门的公房引起的房前空地使用和相邻关系(走道、流水、采光等)的纠纷,首先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理。
  七、租用单位公房引起的房前空地使用和相邻关系的纠纷,由房屋权属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处理。
  八、农村中划分责任田,规划宅基地等引起的土地使用纠纷,由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九、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县级(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与集体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十、因违章占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批准或与批准标准不符的)引起的地基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纠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城镇个人建造(翻建)住宅,应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三、五、六条的规定,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办理批建手续。批示应该具体,并附有草图或照片。一方持批手续,另一方干涉,被干涉方应申请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建手续。如属无理干涉,主管部门应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干涉方赔偿损失。
  十二、本规定未列民事权益的纠纷,有单行法规予以规定的,适用单行法规的规定;无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办理。
  十三、执法部门在解决以上各条列举的争议中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局面发给双方当事人,并注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的十五日内(有的法规规定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一方或双方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或符合本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则予以受理。
  十五、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处理决定和依据的法律条文并预交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理正确,则予以执行;如果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则通知该部门另行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各部门均应注意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不得互相推诿。如在管辖问题上有不同认识,应部门与部门之间取得联系,进行协商,确定受理部门,不要让当事人往返奔波。
  十七、本文的规定适用于工商、税收、保险、文教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执行单项行政性法规的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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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做好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精卫便函〔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病控制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今年,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在原54个示范市(州)基础上,新增了58个示范市(州)。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列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中)在四川、甘肃、陕西3省的51个县(市、区)开展。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基层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的完善,我局制定了“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见附件1)和“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见附件2),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划拨项目资金。同时,严格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各地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开展工作,强化人员培训,逐步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原示范市(州)要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项目实施范围。新增示范市(州)要积极准备,尽快启动项目,并重点做好人员培训和病例线索搜集工作。

三、四川、甘肃、陕西3省要按照“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开展心理卫生服务。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咨询、举办讲座和家属教育课等多种形式,提高项目的社会知晓度,使群众正确认识精神疾病,善待精神病人,减少社会歧视,积极营造有利于精神疾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附件:1.2008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要求.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3974.doc

2.2008年度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技术实施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3975.doc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表:484项目实施情况报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3979.doc




COPYLEFT VS. COPYRIGHT:颠覆与扬弃

傅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和正在起着积极作用,大大激发了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全世界的知识产品大大丰富,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它的负面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这个时候COPYLEFT应运而生,它是对COPYRIGHT的颠覆与扬弃,它应该是今后对知识产品保护的方向。

  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设计得非常巧妙的法律制度,平衡是其要义和核心。这种平衡对于软件著作权而言则主要体现在保护程度强弱的不同,由于权利人与用户以及侵权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对软件著作权给予过强的保护,会给用户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使用中的不便,使得用户对软件产品可望而不可及,也限制了软件使用价值的实现;而如果不保护软件著作权,听任盗版泛滥,投资与劳动得不到回报,从而丧失创新动力,软件业必然会萎缩。如何寻求一个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是我们要解决的课题。在工业时代及信息社会前期,由于知识产品的相对匮乏,主要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大激发了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全世界的知识产品大大丰富了。它所带来的影响,几乎每个人都有切身体会。

  然而有权利就必须有限制,否则它非常容易被滥用,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定机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都可用来维持一种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事实情况是,这种权利一旦与经济利益相结合,就很容易导致权利的异化,陷入利益的旋涡不能自拔。典型的例子就是软件巨擘微软公司。微软公司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其提供的空间,创造了一个小小的公司在短短20年里疯狂的聚敛资财,迅速发展为一个富可敌国的财富帝国,而比尔·盖茨个人的财富也令人无法望其项背这样一个当代神话。这个神话是微软凭借其赢者通吃的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润而缔造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而众多类似微软的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将严重阻碍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这个时候,伟大的COPYLEFT思潮涌现出来了,它是对COPYRIGHT的一种颠覆和扬弃。COPYLEFT思潮的"教父"斯泰尔曼教授认为,"版权干涉公众的自然权利",而且使知识本身走偏方向。他指出:版权制度事实上是以对待物权的态度来对待知识产品,这种错位的制度必将造成发展的错位。"社会需要什么?"斯泰尔曼教授问,"它需要信息对于它的公民来说是真正可用的。例如,人们可以自己读、修改、适应个人风格和不断改进的程序,而不仅仅是操作。但是软件所有者所特有的那种推销给你的软件都是我们不能改动的黑盒子。"

  COPYLEFT思潮所主张的自由软件不是指免费软件,而是指给使用者自由运行、拷贝、学习、修改和改进软件的权利。具体地说就是:学习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适合你的需要;散布,使你和你的邻居、朋友共享软件;改进程序,使你的改进公之于众,使整个社会受益等权利。COPYLEFT是消费者主权,它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权保护、知识共享、消费资本化等理念。这表现在软件质量与安全保护、消费者信息保护、用户选择权保护等等方面。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COPYLEFT克服了那种将知识产品完全看作私人物品的狭隘思维,它不仅契合知识本身要求创新和传播的本性,而且契合于人追求自由的本性。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大致可分为生存、发展以及自我实现三个层次,而且不断自我超越向上追求是人们的普遍趋向。如果说农业社会主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工业社会主要满足人的发展需要的话,那么信息社会就应该主要满足人自我实现的需要。而COPYLEFT促进社会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所强调的知识共享,相互激荡,共同创新的理念将会大大满足人们自我实现的需要,获得自由,进而大大促进社会的知识创新传播。

  在变革的时代,知识经济的财富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缔造,是这个时代的本质特征。只有兼顾生产者主权和消费者主权双方的保护,才是对知识财富的完整保护。COPYLEFT恰恰适应了这种需求,既有对知识生产者权益的合理保护,又最大程度的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与传播。虽然从目前来看,这一理论还有诸多缺陷,为人们所接受尚需时日,但若大家回顾一下版权本身的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便会对这以新生理论有一种全新的看法。

  我们必须清楚:制度本身不存在天经地义的预设水平和预设模式,其保护方式应以最大化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与传播为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COPYLEFT应该是今后对知识产品保护的方向,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来丰富发展这一理论。

(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