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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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71
粘菌素
颗粒剂
1g:100万单位

9.2


2
95
利福平
胶囊(Ⅱ)
225mg*60

41.9


3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

25.3


4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40

49.3
 

5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60mg:2ml

12.6


6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100mg:2ml

18.6
 

7
287
甲泼尼龙
注射剂
40mg(冻干粉)

24.4


8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300单位:3ml

34


9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34


10
417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30.9


11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5bu:0.5ml

290


12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10bu:1ml

493
 

13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2ml

5.1


14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冻干粉)

8.1
 

15
509
癸酸氟哌啶醇
注射剂
50mg:1ml

22.7


16
515
癸氟奋乃静
注射剂
25mg:1ml

5.2


17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0片

21.3


18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25.4
 

19
571
多索茶碱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21.3
 

20
571
多索茶碱
颗粒剂
200mg*10袋

25.6
 

21
571
多索茶碱
溶液剂
200mg:10ml

2.5
 

22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

20.6


23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6支

116
 

24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23.6
 

25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40.1
 

26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54.7
 

27
751
异丙肾上腺素
注射剂
1mg:2ml*2

6.9


28
753
去氧肾上腺素
注射剂
10mg:1ml*2

7.7


29
834
双嘧达莫
注射剂
10mg:2ml*5

5.2


30
836
氯吡格雷
片剂
25mg*20片

98.9


31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g:10ml,塑料安瓿

1.8


32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5g:10ml,塑料安瓿

1.8


33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塑料安瓿

1.7


34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

0.45


35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10g:20ml,塑料安瓿

1.8


36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塑料安瓿

1.8


37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

0.58


38
844
乳酸钠
注射剂
2.24g:20ml

1.3


39
853
甲紫
溶液剂
200mg:20ml

1.8


40
853
甲紫
溶液剂
5g:500ml

6.8


41
853
甲紫
酊剂
200mg:20ml

1.8


42
912
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
注射剂
5mg:0.5ml(眼用)

89.7


43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25mg(冻干粉)

145


44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10mg(冻干粉)

72
 

45
928
过氧化氢
溶液剂
500ml

4.8


46
1009
硫酸钡I
混悬剂
210g:300ml

26.5


47
1018
抗狂犬病血清
注射剂
400IU

36.3






注: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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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请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副主席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将第三款修改为:“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始得发言。”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五、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将原来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全体代表书面要求撤回,或者部分代表书面要求撤回导致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将原来的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问题的规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有关说明。

“代表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次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提出,一事一案,明确具体,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可以聘请兼职联络员,为代表小组活动服务。

“代表应当参加本代表小组的活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三至四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召集人请假。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组成专业代表小组。”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被视察单位应当接待代表,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四、删去第十七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当形成报告。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和转交机关反馈。”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二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代表法和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将原来的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保证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工作时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十五天左右,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十天左右。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保证其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代表制度,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接待代表等形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扩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二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乡镇和街道应当为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报告会、通报会、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活动,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知识。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重解决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的问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述职活动。”

三十、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小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三十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切实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中医药政策的正确指引下,中医药事业在努力继承和保持特色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方面发挥了并且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大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根本要求,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对于繁荣医学科学、丰富世界医学宝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项改革日益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正在加紧进行;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内更加受到关注,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的突出地位和影响逐步扩大。这些新形势、新变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必须看到,尽管近年来在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继承方面的不足,也有创新方面的不够。一方面,对古典医籍文献、历代名医和当代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开发利用相对薄弱,对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学术思想、诊疗方法等继承应用不够。另一方面,中医药学术发展相对滞后,缺乏重大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医办院模式等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这些已成为新形势下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坚持把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中医药事业是造福于人民的事业,继承发展中医药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学科学中的特色和优势,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是中医药行业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继承是发展的源泉、基础和前提,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突破、提高和超越,创新是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继承和发展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基础,创新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一方面,必须切实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工作,主要是认真继承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认真继承历代医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不断积累、创造出来的丰富经验,认真继承古往今来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治疗等方面一切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方式方法,加以应用而不致失传。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做到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不断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始终保持中医药的生机和活力,努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五)坚持把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作为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核心任务。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既是中医药能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也是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紧紧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这一核心任务,切实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

  (六)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努力在实践中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既是一个实践认识的过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中的问题包括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必须也只能通过不断的研究、探索与实践来解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不同的知识结构、不同的工作经历,有的在继承传统的方面多做一些,以使中医药的继承工作有所加强,有的在创新方面有所侧重,提出一些中医药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有的从其他学科角度研究中医药,其根本的、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发展中医药。因此,必须始终高举团结的旗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尊重老、中、青三代中医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积极投身于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伟大实践;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避免对中医药学术问题的行政干预,对不同学术见解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大力发扬学术民主,创造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畅所欲言、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和开放包容的团队精神,着力营造追求真理、鼓励探索的良好人文环境。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

  (七)加速培养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大力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热爱中医药事业,牢固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是对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共同的基本的要求,也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要以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目标,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业务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其中,要下大力气加快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疗效好、群众公认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要重视和加强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抓紧培养一大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要的中医药人才;同时也要注意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性人才、外向型人才等的培养。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教育,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使现有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改善,素质明显提高,更好地担负起中医药继承发展的历史重任。

  (八)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机构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主要阵地,是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本着“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现有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突出中医药特色。要集中主要的精力、主要的力量,研究和实践如何运用中医药学术、技术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价廉的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如何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得到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办院模式。要把中医专科建设作为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抓紧抓好。重点中医专科要有中医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中医学术与技术水平领先的队伍,要有系统的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和显著的临床疗效。继续加强和不断完善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建设思路和经验,充分发挥其在中医医院办院方向、科学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着眼于21世纪中医医院的发展,要努力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具有专科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适应农村卫生改革的新形势,继续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和指导作用,探索和建立向农村推广适宜技术的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九)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力求中医药继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认真总结以往中医药继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医药继承发展不同时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实际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大力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整理各历史时期、各学科、各领域有影响的中医药文献资料,陆续刊行出版。各地应重点抓好本区域历史上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支持重要典籍文献和著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著作的出版。2、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继续进行系统地总结整理。3、切实加大总结、整理、研究和推广中医独特的临床诊疗技术的力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推广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中医临床疗效的提高。

  (十)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医药科技进步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中医药科研工作首先要解决中医药科研工作的思路、技术路线和科研方法等问题,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强调科研设计的严密性、规范性、逻辑性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时也必须注重体现中医药的特点。要系统总结和整理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点,揭示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方法论的不同特点、规律及其优越性,相互借鉴,建立能够真正体现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

  中医药科技工作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注重基础与临床、理论与应用的有机衔接,形成基础理论研究与临床研究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全国多学科的研究队伍,围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治疾病能力的重大问题,选择重点领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与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对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研究工作。

  强化中药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面向中医临床需要和中药生产实际,面向社会需求,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或关键技术问题。要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中药研究开发体系,切实加强中药产业化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和中药制药关键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尽快形成体现中医药理论特点并逐步获得国际认可的现代中药标准规范体系。坚持开发与引进相结合,大力引进关键技术,注重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使中药产品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的需要,并逐步增强我国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一)认真研究并大力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沟通中西医学、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对中医药学的发展和中国医药事业的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现阶段,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动中西医结合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学科优势,要从临床入手,抓住临床重大及难治性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的基础及临床的系统研究。注重中西医结合中方法学等问题的研究,以促使中西医结合工作步步深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速中西医结合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继续鼓励西医学工作者特别是高年资的西医师学习和研究中医药。大力扶持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十二)积极发展民族医药。我国各少数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民族繁荣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的民族医药,在继续挖掘整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其他民族医药,重点是做好有效方药和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工作。加强对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与翻译,继续做好《中国民族医药志》的编写工作。注重对民族药的开发及生产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积极开展适合民族药特点的制药设备、技术及剂型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制剂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促进民族医药学和医药产业的发展。注重民族医药学的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医院和民族医专科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有利的条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抓住这一契机,加强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国际化运作机制的研究,继续坚持“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的战略方针,不断巩固和开拓民间渠道,重视和加强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格局,不断提高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质量、水平和层次,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四、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相关措施

  (十四)充分认识和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把院校培养与在职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在中医药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各级各类中医药院校在认真总结办学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深化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尽快改变当前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和中医临床教学环节薄弱的现象,为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打下扎实的中医药基本功底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教材建设,强化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功训练,并用中医药学术新进展和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育内容。积极发展七年制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开展非医学专业毕业生直接攻读中医研究生学位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执业中医师资格,并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有关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当为从事中医药教学工作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中医临床实践条件。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调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科目,增加中医理论与临床考试科目和内容,加强中医临床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使中医执业医师的中医临床能力与其所获执业资格相符合。

  (十五)逐步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制度。大力开展以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经验和中医药学术新进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巩固和提高不同学历层次、不同知识结构、不同职称的中医药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规范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目标和要求,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同执业注册、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做好与临床专业学位的衔接。开展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他们运用中医药的能力,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近年来开展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经验继承工作,不仅抢救、保存和继承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的宝贵经验,而且有利于培养具有流派特色和技术专长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继续推行。中医名医是一个时期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疗效水平的主要体现者、继承者和发扬者,是中医药事业的宝贵财富。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名医、爱护名医的良好环境,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利条件,注重发挥他们在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培养中医药人才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积极推进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医医院的设置和布局。要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加大对现有中医医院的建设力度。要从中医医院的特点出发,认真落实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对中医药的各项政策,积极推动公立中医医院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在办好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院的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的限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医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大力深化中医药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优秀人才为核心、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运行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医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科研评估机制。加强中医药科研相关条件的建设,通过重点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重点中医专科和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紧密结合,形成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整体合力。改革科研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方式,集中力量支持中医药继承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的研究,力争取得在国内外医学科学领域有显示度的重要突破。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中医药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从事中医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要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鼓励走医教研结合、产学研结合、中医中药结合、基础与临床结合的道路,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加紧制订国家中医条例,逐步完善国家中医药立法。积极推动地方中医药法规建设,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中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中医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加大对盗用中医名义的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医医疗市场的秩序和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声誉。

  坚持依法治业与以德治业相结合,切实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高尚的医德、廉洁的医风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的重要内容。仁爱救人、淡泊名利、博采众长、谦和谨慎等优良的传统职业道德在中医药行业中源远流长。我们要把继承和发扬中医药行业优良传统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为振兴中医药事业而努力奋斗。

  (十九)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科学普及工作。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通过新闻出版、影视音像等各种传播媒介和途径,努力在全社会中宣传党的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优势。各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都应将以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视为己任,为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一项规模宏大、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必须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加以实施。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各地要按照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研究、解决继承发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积极协调好计划、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