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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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程序 令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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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部属各单位并工会:
现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进一步鼓励和保护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铁路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输能力,改进运输组织和作业方法,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铁路管理组织、制度、机构、技术、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的竞争、应变能力;
(三)在加强铁路的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成本控制、增收节支、运价研究、资金筹集与应用等方面提出具有创新因素的改革办法和改进管理方案,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
(五)铁路生产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的改进;
(六)铁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及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七)改进已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压缩工期,节省投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八)保证生产安全和劳动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新措施和新方法;
(九)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原材料,采用代用品,节约贵重物品;
(十)在发展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中,提出增收节支的改革办法和改进管理方案,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十一)其他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本细则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六条 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七条 下述内容,同样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一)在本身职责范围中,由于认识的深入和技术熟练程度的提高,使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得到提高,即属于自身工作的不断完善者;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包括本职工作范围之外的指令性任务;
(三)具有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在审查下属上报的未经正式批准的各种报告和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提出无创新因素的一般性意见;
(四)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意见、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即属于一般性意见者;
(五)上级或本单位已有方案,并列入计划安排实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六)由于上级变更设计原则或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所引起相应的变更设计;
(七)由于勘测设计错漏、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变化及应外部协作单位人为要求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处理。

第三章 奖金标准的评定
第九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条 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首先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按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奖励等级。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按12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一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际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者,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6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6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12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四)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下表确定其等级和奖金额:
------------------------------------------------------------------------------------------
|奖 励| | | |
| | 实际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 金 额 | 荣 誉 奖 |
|等 级| | | |
|------|--------------------------------|------------------------|------------------|
| 一 |100万元及以上 | 1—1.5万元 | 奖状(或证书) |
|------|--------------------------------|------------------------|------------------|
| 二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 5000元—1万元 | 奖状(或证书) |
|------|--------------------------------|------------------------|------------------|
| 三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 | 3000—5000元 | 奖状(或证书) |
|------|--------------------------------|------------------------|------------------|
| 四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 1000—3000元 | 奖状(或证书) |
|------|--------------------------------|------------------------|------------------|
| 五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 500—1000元 | 表 扬 |
|------|--------------------------------|------------------------|------------------|
| 六 |1万元以下 | 500元以下 | 表 扬 |
------------------------------------------------------------------------------------------

(本表六等奖奖金500元以下系指: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5%计算或在500元限额以下酌情给奖)
第十二条 对那些难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考虑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全国各行业 20分
应用国内同行业 15分
应用全路 10分
应用本单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国内领先水平 40分
全路先进水平 30分
局级先进水平 20分
分局级先进水平 10分
单位先进水平 5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
| 等 级 | 总 分 数 |
|----------|--------------|
| 一 | 85—95 |
|----------|--------------|
| 二 | 70—84 |
|----------|--------------|
| 三 | 55—69 |
|----------|--------------|
| 四 | 40—54 |
|----------|--------------|
| 五 | 25—39 |
------------------------------

各等级的奖金额与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第五等级以下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各单位可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的适合本单位的有关奖励等级的办法。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分别评定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等级、金额高者发奖。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比照第十一条规定,在一等奖以下的提高一个等级奖励。对于改进施工设计,节约建设资金等产生一次性效益的项目以及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者,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奖励。相当于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六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鼓励奖、采纳奖和成果奖三种。
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也适当给予鼓励奖。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鼓励奖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一经被单位采纳,即应颁发采纳奖。被确定作为储备的采纳项目同样给予采纳奖。
采纳奖等级从项目构思的进步性、实施的可行性、预计效果的效益性和本身的难易程度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其奖励方式或奖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由征集单位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已经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颁发成果奖金。
成果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成果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在颁发成果奖金时,对于曾获得采纳奖的实施项目,应当剔除已发放的采纳奖金额。
第二十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报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一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成果奖金全部发给本人。获奖者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将成果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建议的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60%,实施者方面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40%。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较大者,则实施者方面可获得不低于奖金额的60%,建议者方面获得不高于奖金额的40%。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报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集体完成的项目申报表中虽无名,但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内容提出改进建议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获奖。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又经上一级单位评审获奖,只应发给荣誉奖及奖金差额部分。
同一项目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细则或办法)时,应按奖金额较高的条例发奖。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相当于党的书记、厂长、经理、院(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质消耗定额可以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第二十六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用单位支付。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在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1727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科目列支;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营业外支出单位在“4969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科目列支;工业企业在制造费用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和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项下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其它费用项目下列支;属于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化建议,按照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由采纳单位在节约资金中列支;施工单位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项下列支。所发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限额控制数之内。为组织计划外收入而产生的合理化建议奖列入有关计划外收入项目的成本。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均不计入工资总额,免交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领导。铁路各级单位要由行政领导负责,吸收工会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组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小组)统一领导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对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实施、鉴定验收,负责审批奖励。
铁道部由总工程师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路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和日常领导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通知》精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部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成员,保证有专职或专人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下设技术评审小组和经营管理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可否采纳、实施和确定奖励等级的意见等。
铁道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铁路总工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有关同志兼任。办公室代表部评审委员会受理报部评审项目,并对全路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调重大项目在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铁道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小组设在科学技术司;经营管理评审小组设在政策法规司;财会评审小组设在财务司。
第三十条 为保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行政要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足够的活动经费,用于宣传发动、组织竞赛、印制文件、成果推广和表彰先进(包括积极分子和活动的优秀组织者)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均须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申报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资料、有关数据等),一式两份送交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内容涉及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应及时转送上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人有义务向接受建议的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有责任具体帮助、完善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并可作为建议者之一申报奖励。
第三十三条 铁道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报部评审项目(必要时可随时评审)。报部评审的条件是:已在全路(或本系统之外)采纳实施并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路有较大推广价值;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较大意义。报部评审项目须填写《铁道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项目申报表》,并附有采纳实施报告、验收鉴定资料、效益证明资料等。
当年报部评审的项目于十月底前寄出为有效,以邮戳为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申报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的结论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关部门做出结论后,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申报表》连同结论的说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审批,并及时给建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采纳单位在奖励的评审工作中,应首先由有关部门(包括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说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评分。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须由采纳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第三十六条 采纳单位要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计划保证才能购建、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前,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对已经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或验收,使项目纳入正常管理程序,长期发挥作用。有关设备要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铁路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细则的执行,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和奖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部属各单位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7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表: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附表: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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