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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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
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以外地区,国有林场禁伐后职工安置
问题,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据了解,你省国有林场尚未纳入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
护工程范围。鉴此,请你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并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安置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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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年4月5日,最高法院

复函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促进品牌持有企业扩大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发展资金通过奖励和补助的形式,支持我市境内企业自主开展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创建和宣传。对省级等其他品牌不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支持我市境内企业开展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争创工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不包括经法院判决的中国驰名商标),专项用于创建、管理和维护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拨给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万元,专项用于创建、管理和维护中国名牌。
  第四条 积极鼓励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持有企业宣传自主品牌,对其在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用于该品牌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分档给予补助:
  (一)对年广告宣传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年广告宣传费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三)对年广告宣传费用300万元—500万元(均含)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山东卫视、湖南卫视以及企业产品主销省份省级电视台等。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其批准文件证书后,于次年一季度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创建、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其宣传费用原始发票、宣传实证等证明材料及销售收入增长情况后,于次年一季度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品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