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47:51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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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政〔200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努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联席会议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适时通报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行政措施,共商企业、职工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工会权益中的重要问题。

三、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四、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联席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会前就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五、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市总工会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会后发布新闻。

六、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市总工会共同落实。

七、县、区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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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19日〔57〕法秘字第131号
你院本年
5月16日〔57〕法研字第32号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一方因他方患麻风病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及附件收悉。我们意见,处理此类案件,究应离或不离,须对与具体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如病的类型(即有无传染性)和轻重程度,他方已未受到传染、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和家庭情况,对麻风病患者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当地防治麻风病的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和防治条件,各少数民族本身的风俗习惯等等,均须全面加以考虑,不宜笼统地仅以其中某种因素作为离或不离的唯一或主要根据,关于你院来交所提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意见,可根据上述精神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自行决定。我们不拟提出具体意见。现将贵州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报告转发你院,供作研究这一问题时参考。

附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57〕法民字第147号报告,请示关于少数民族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第1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参照婚姻法第5条第3款禁止结婚规定的精神,结合该地少数民族群众均有畏惧麻风病患传染的情况,为了不致遗害民族健康,防止和减少病患的传染蔓延,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一)对于结婚以后,女方未到男方住家,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按该地少数民族习惯,一般在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到男方住家,和男方同居时间很少)相互传染可能性小,如病患者一方不能短期治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民族协商,调解或者判决离婚。(二)对于婚后女方已到男方住家,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或者已生男育女(有的少数民族女方与男方生第一个孩子后才到男方住家),这种情况,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大。由于这种病患的潜伏期长,若双方已有传染,农村缺乏检查机构,也不易检查出来,离婚以后,未显症状的一方与他人结婚,即有再传染别人、遗害子女健康的危险。因此,应通过民族协商,调解或判决暂不离婚,隔离居住。(三)如果双方年龄已大的,为了在生活上和生产上互相帮助,亦应调解或判决不离,隔离居住。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附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有关麻风病患者的离婚处理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认为:我省除阿坝藏族自治州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聚居地区,均有此类案件发生。按少数民族中的习惯,认为凡发现麻风病患者即强迫出走或赶至上山。经与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后,凡为麻风病而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案件必须适当处理,以避免病患者流离失所,并同意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凡因患麻风病而提出离婚的,需经医院检查鉴定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一方已被确定为患者而他方尚未被传染时,为防止传染和长远的社会计,一经提出则应予判离,但在判决离婚时,应对麻风病患者在离婚后的生活、医疗等问题予以妥善的解决。
如一方已被确定为患者,但病情轻微,他方亦确定未被传染,并经医院判断经过一定时期可能治愈时,应耐心劝说,嘱其暂时等待加强医疗,不宜予以判离。
如因确定双方都是定型麻风病患者,则均有社会危害性,应不判离,但因民族习惯或其他特殊理由不判离又不恰当时,在双方劳动、生活收入不因判离而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亦可判离,惟严禁再婚。
在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尊重民族习俗,并在具体处理方法上不一定采用硬性判决,应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以上意见关系少数民族的问题,而婚姻法在少数民族中又未能贯彻施行,上述处理原则是否适当,特报请指示。

附三: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患麻风病人离婚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文收悉。关于对少数民族患麻风病人离婚问题提出下列意见:
麻风病患者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都有,但对于夫妇间因一方患麻风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掌握的还不多。根据我们了解:根据少数民族过去的习惯,在藏族夫妇间若有一方患麻风病则被赶出去,另一方若未被传染则可和他人同居;也有的夫妇间虽有一方患有麻风病,但为了生活问题,则双方仍继续维持下去,在彝族夫妇间若有一方患麻风病也要被赶出去,甚或处死,另一方不管其是否被传染都不准再和他人结婚。
对于夫妇间有一方因患麻风病,而另一方坚决要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但在判决离婚时,应对麻风病者在离婚后生活问题和医疗问题上予以妥善的解决,否则流落在社会上,一则会影响社会秩序,二则又会传染他人,同时对患轻微麻风病者,经过一段时间可治愈者,他方仅因此理由要求离婚的,除可耐心劝说、暂时等待外,并应说明或判决隔离医治。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
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7]3049号)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改革发展意识强、勇于探索和试验、不同类型的小城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等160个镇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试点内容的要求,指导和帮助试点镇制定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试点方案由试点镇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中心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年终对发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改革创新的成就,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下一步发展改革的对策思路。年终总结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入第二批试点的小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制度创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探索我国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附: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W020100907405009302886.pdf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