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3:04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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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依据《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部对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材料和检测报告,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AXE10数字程控交换设备” 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UM-48/100B(24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DUM-48/50B(48V/50A 6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符合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条件,同意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第四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附后)。

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各电信运营企业也应按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电信建设项目选用设备中,注意选用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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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生产企业
设备名称及型号
适用地区
证号

1
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
AXE10数字程控交换设备
9烈度以下
01-009-03001

2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M-48/100B(24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9烈度以下
03-014-03002

3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M-48/50B(48V/50A 6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9烈度以下
03-014-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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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矿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等各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除外。
第四条 集体企业依法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经营管理原则。
第五条 集体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集体企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劳动管理权、人事任免权。
集体企业承担下列义务:依法缴纳税金,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保护集体财产,维修、改造和更新设备,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发展生产,搞活经济,为城乡人民生活,为工农业生产,为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为出口贸易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企业的领导,保护和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是政府负责城镇集体经济统筹、协调和指导的综合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组成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全民财产不得无偿化为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有权支配、使用本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有权购置、租赁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
第十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财产。
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集体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对于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因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均可提请当地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集体企业要积极扩大积累,增强经济实力。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缴纳各项费用。
集体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奖励形式和分红办法。
集体企业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经营者的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可以试行股份制。股金与企业盈亏挂钩:盈利时,在税后留利中分红;亏损时,承担股份金额内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应注意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有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集体企业要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并逐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灵活多样。除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外,有权安排自己的供产销活动;有权划小核算单位,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同)民主讨论决定。厂长(经理)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要检查监督厂长(经理)执行职工大会决议的情况。职工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厂长(经理)。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日常行政工作、生产技术和经营活动由厂长(经理)全权指挥。厂长(经理)对职工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凡在任期内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使企业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
厂长(经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在遵守国家劳动就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用工办法,招收、聘用本企业需要的人员,拒绝接收本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对违犯纪律的职工,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计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安排本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强行安排项目。由于决策不当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要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要鼓励、支持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凡供应和拨给集体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
集体企业的产品价格,按规定应报批的,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其他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可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化、社会化协作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经济联合必须维护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集体企业可以同外商合资办厂、合作经营或利用外资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联社和集体企业协会、联合会等群众性组织,应对其成员单位进行指导、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不得擅自变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确须改变的,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单位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集体企业,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宣布歇业或关闭,其财产和遗留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省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1989年7月27日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煤安[2000]第18号

2000年7月10日 签发: 王显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

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煤办字[2000]第102号)。为搞好

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l、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

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3、煤炭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完善

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发

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

故是否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

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

 

5、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在机构改革中,煤矿安

全职能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是否得到加强,有关部门是否做到各司其职。

6、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防治情况。矿井"一通三防"是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一

通三防"的措施是否落实。

7、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火工品运输、储存、使

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新工人是否按规定培训后

下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煤炭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安

全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是否持有

《矿长资格证书》。对未持有《矿长资格证书》的,令其停产整顿。

二、检查的组织安排

l、各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

死角,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顿措施,切实消除隐患,检查情况要向

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抓住重点,对重点

企业进行抽查,并要及时逐级汇报检查情况。

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安全检查组,

由局领导带队,对重点地区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组长吴道荣 副组长李文俊

成员:安监司李伟敏、装备司李德波、整顿办吕敬民、

劳保学会孙学伟

检查地点:黑龙江省(重点鸡市、鹤岗矿务局)

第二组:组长尉茂河 副组郭福善

成员:整顿办蔡英勃、人事司朱志林煤炭报李江、

煤炭工业协会陈奇

检查地点:甘肃省(重点白银币、靖远矿务局)

第三组:组长付建华 副组长成家钰

成员:安监司陈国新、整顿办纪国友、企改司雷长群、

监察局陈万起

检查地点:河南省淮南市(重点平顶山市、

淮南矿业集团)

第四组:组长梁嘉琨 副组长窦永山

成员:安监司商登莹、办公室孟连仲、整顿办常进军

检查地点:山西省(重点吕梁地区、大同矿务局)

第五组:组长姜庆俊 副组长吕金枪、王浩

成员;安监司孟斌成、装备司李福龙、劳保学会郭松林

检查地点: 四川省(重点攀枝花市、攀枝花矿务局)

第六组:组长邬荣康 副组长张志康

成员:经济运行中心邹维纲、周彬、周寅生、朱新秋

检查地点:湖南(重点郴州地区、资兴矿务局)

检查时间安排:7月12日至22日。25日各检查组汇报。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检查组要在认真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基础上,确定检查重

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严格进行检查。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准备好汇报材料并配备有关

专业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即:(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安全资格

证的;(2)、独眼井;(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4)、没有合理的

防排水系统;(5)、没有使用专用的防爆电器设备;(6)、生产矿井人员

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小煤矿;(8)、井

采高硫高灰煤层(含硫大于3%,灰分大于40%)的小煤矿,要坚决停

产整顿。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

期停产整改;对屡次停产不整顿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决不姑息迁就。

4、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

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

监察司。

5、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6个安全检查组要按

要求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监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