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6]2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解决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均有依照本办法接收安置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三条 经市区驻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第四条 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五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市区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市区的首次工作安置,由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七条 属首次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指导或技能培训,部队应积极组织和配合。
第八条 市区驻军各部队应将需要在市区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部门应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向各区、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汕各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随军家属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当年度市外调干、招调工指标。
第十条 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分配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工种和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各单位的编制员额内优先解决;安置到其它用人单位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中途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随军家属,所在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安置。
第十七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应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作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的招聘、调动、工资定级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十九条 各县(市)的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政发[199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燃气的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 本市和本市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质量、计量和燃气用具生产许可及质量的监督管理。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燃气管理工作。
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建设局。
玉林市建设局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燃气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本市及所辖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燃气事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区燃气销售点、贮配站布局以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为依据。城区燃气销售点按每3000-10000户设一个销售点;每个集镇设销售点也不宜过多。网点的设立从严执行审批制度。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配站,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
(一)持经当地县(市)一级主管部门和计划、劳动、公安消防、规划、土地、环保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名称,然后向市建设局提出建站申请。
(二)获得市建设局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设计。设计报市建设局、劳动局和市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市一级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并在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手续。
第九条 燃气建设工程(包括管道燃气工程)应严格执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向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燃气工程的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并委托质量监督。
第十条 瓶组供气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安装单位联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建设、劳动、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一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规划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按本市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施行。
本市所辖各县(市)的管道燃气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由辖区县(市)政府批准之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城市燃气、器具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及运输设备、安全检测和消防设施。
(三)有足够的生产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及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建设场地和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设置有抢修队伍和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七)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测器具和设备。
(八)具备国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其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须取得贮存、运输、质量、计量、资质、执照等有关证件方可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到劳动部门办理《燃气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