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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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 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 DMHP
   苯吡喃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体化学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 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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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清算银行关于国际清算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代表处和代表处地位的东道国协定

中国政府 国际清算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清算银行关于国际清算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代表处和代表处地位的东道国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国际清算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鉴于一九三0年一月二十日关于银行的公约、银行组织章程和规约以及一九三六年七月三十日关于银行豁免的议定书;
  考虑到银行已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设立一个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以便协助银行履行其宗旨,特别是其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宗旨,并考虑到政府支持银行的该项决定;
  考虑到一九九0年四月四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区的特殊地位;
  希望根据与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有关的国际实践确定银行在香港特区代表处的地位,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银行,包括代表处的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一条 法人资格和行为能力
  政府承认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特区,具有国际法人资格和法律行为能力。

  第二条 代表处的设立和所在地
  一、在香港特区的代表处应由银行所任命的一名首席常驻代表领导,并配备由银行任命或委派的其他人员。在任命首席常驻代表之前,银行应将其提名通知政府。银行为开展其活动之目的,在聘用或雇用为香港特区代表处工作的人员方面,不应受到任何配额限制。
  二、银行应有权在香港特区为代表处及其人员的住宿租用或取得动产或不动产,银行也应有权获得银行及其人员为执行公务所需的其他类似设备(包括服务和设施)。
  三、银行如有组织旗帜和徽章,应有权在其代表处的处所悬挂该旗帜和徽章。

  第三条 银行的行动自由
  一、政府应保证给予银行作为一个根据国家间国际条约而设立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的国际组织所应享有的自主权和行动自由。
  二、政府尤其应给予银行,包括代表处及银行成员和其它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机构,在香港特区召开与银行宗旨和职能有关的会议的绝对自由(包括讨论和决定的自由)。
  三、政府应为任何履行银行职能或因银行公务活动需要而受到邀请的人(无论其国籍),提供进入代表处的便利。
  四、银行有权为其充分和独立地开展活动和履行职能而制定在代表处实施的内部规章。
  五、银行不受任何形式的金融或银行监督,没有义务执行任何形式的会计标准,也不需遵守任何许可或注册要求。

  第四条 不受侵犯
  一、代表处通常用作办公处所的全部或部分处所,不论所有权属谁,均应视作银行在香港特区的处所并不受侵犯;该等处所应受银行控制及管辖。任何政府或其它当局的代表,包括香港特区当局代表,未经银行董事长、银行总经理、银行助理总经理、或代表处首席常驻代表、或经他们适当授权的代表的明示同意,并按他们可能提出的条件,均不得进入代表处所执行公务。但是,在发生火灾或需要采取紧急保护行动的其他灾害的情况下,如不能及时与首席常驻代表取得联系,则可假定已征得其同意。
  二、银行所有的档案和记录,以及一般属于银行的或由其拥有的所有文件、资料或资料媒体,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受侵犯。
  三、银行对代表处的处所行使监督和安全控制。
  四、代表处应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同的保护,以免受到任何侵入和破坏,并防止代表处或代表处内的法律和秩序受到任何干扰。

  第五条 管辖和执行豁免
  一、所有委托给银行的存款、所有对银行提出的索赔以及由银行发行的股票,无论位于何地或被谁持有,如果没有银行事先的明示同意,应免于行政、司法或立法行动的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没收、执行、征用、充公、剥夺、冻结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扣押。
  二、银行,包括代表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特区,应享有所有法律程序的豁免,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涉及与在香港特区的不动产有关的合同,或与为代表处提供货物或服务有关的合同,而此类合同在签订时,是与香港特区的居民,或与在香港特区成立的或以香港特区为其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的实体签订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或
  二)任何涉及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民事诉讼,而该索赔是由银行所拥有或为银行所操作的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事故、或由牵涉该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所引起的索赔。
  三、以上规定的豁免,可由银行董事长、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或经他们适当授权的代表,以书面或适当认证的电讯或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个案放弃。
  四、银行的财产和资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特区,应免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但根据本条第二款对银行有管辖权的香港特区法院所作出的最终裁判除外。
  五、银行的行政法庭(见确定银行在瑞士法律地位的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总部协定第四条第二款),对银行与其人员或前任人员或通过他们索赔的人员之间的有关雇佣、福利和退休金事项引起的所有争议,应拥有专属和终审管辖权。

  第六条 通讯
  一、代表处所有往来公文和公务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和形式传送或接收,均应免受审查和任何其它形式的截查或干扰。
  二、银行有权为其公务通讯使用明密电码。银行亦有权通过任何形式的资料媒体,包括通过有适当标志的信使或密封邮袋,传送和接收公文和公务通讯,信使和邮袋应享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信使和邮袋相同的特权与豁免。银行尤其有权不受阻碍地使用其所选择的全球性的电讯网络。为方便代表处在香港特区境内外的公务通讯,在技术要求方面取得香港特区有关当局的同意之后,银行可在香港特区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安装和使用点对点电讯设施及其它此类电讯和传送设施。
  三、银行在所有公务通讯方面应享有与政府给予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同的待遇,只要这种待遇符合《国际电信公约》。

  第七条 出版物、资料和资料媒体
  为银行使用之目的而运入或运出的出版物、各种资料或资料媒体,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第八条 捐税免除
  一、银行及其资产、收入和其它财产应免纳所有直接税和其他捐税、规费、关税或任何种类的费率,但下列不在此限:
  一)构成应付价格一部分的消费税、出售动产和不动产征收的税项以及提供服务所征收的税项,但如银行因公务用途而购置大宗财产或服务,已征收或须征收这类捐税时,则香港特区当局于可能范围内将作适当的行政安排,免除或退还该等税款;
  二)为代表处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唯该种费用须是非歧视性的和普遍征收的;以及
  三)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一二一条或按土地租赁条件所征收的政府租金。
  二、银行对其所租用并由其部门或人员占用的处所,应被免纳在租金或租约方面的捐税。
  三、银行的运作应免除交纳一切捐税、规费、关税或任何种类的费率。
  四、银行不应承担收取或支付任何捐税、规费、关税或任何种类的费率的义务。

  第九条 海关待遇
  一、银行在香港特区应免除交纳一切海关关税、许可证费、捐税和其它征收;免除于对为其公务所用而进出口的一切货物、物品,包括机动车辆、零部件、出版物、资料和资料媒体的进出口经济限制;并免除于任何支付、预扣或收取任何海关关税的义务。银行免税进口到香港特区的货物或物品,可按照适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当地处理。
  二、银行应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同的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条 自由处置资金和自由经营
  一、在符合银行规约第十九条的规定下,银行在香港特区及在其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关系上,可以接受、持有、兑换、转移和自由处置一切资金、黄金、货币、现金和其它可流通证券,并不受限制地开展其规约一般所允许的一切经营活动。尤其是与代表处活动直接相关而产生的费用,银行应有权不受限制地将本地货币转移或将本地货币与任何其它货币相互兑换。
  二、银行应有权不受限制地与位于香港特区之外的任何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进行业务交往。

  第十一条 退休基金和特别基金
  银行的退休基金和任何由银行创立的、与其所提供的其它福利安排相关的、尤其是那些旨在积累储备金的特别基金,不论该基金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享有与银行本身就其财产所享有的相同的免除、特权和豁免。这些基金仅在完全为银行、或其人员、或其前任人员、或通过他们索赔的人员的利益范围内,才享有免除待遇。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
  一、银行作为雇主,应免除于《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以及在香港特区适用的任何有关老年和抚恤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健康或意外事故保险、职业退休计划或任何种类的福利制度的条例,但涉及任何代表处以当地雇员聘请的人员除外。
  二、代表处人员,除任何代表处以当地雇员聘请的人员以外,应免除于上述第一款所指的条例,尤其免除于参加任何强制性保险或福利计划,除非银行与香港特区有关当局另有协议。此项免除不适用于代表处人员以私人身份所雇用的任何人员。
  三、银行应确保代表处所有人员都享有充分的社会福利保障。

     第二部分 给予执行银行公务活动的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三条 银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以及作为银行成员的中央银行代表的特权、豁免和免除
  银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以及作为银行成员的中央银行的代表,在执行银行公务活动时以及在到达或离开在香港特区召开的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如下特权、豁免和免除:
  一)除犯有严重刑事罪行外,不受逮捕或拘禁,个人行李不受检查或扣押;
  二)公务行李不受检查或扣押;
  三)一切文书、文件、资料或资料媒体不受侵犯;
  四)与执行银行公务活动有关的行为或不行为,包括言论和书面文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或法庭管辖,即使其使命完成后亦应如此;
  五)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当级别的官员相同的海关特权和便利;
  六)上述官员及其配偶和二十一岁以下未独立子女,在有关签证的发放和居留条件方面,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当级别的官员相同的出入境方便,及免除有关外国人登记的手续和在香港特区有关国民服役的义务。
  七)在货币或汇兑规定方面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当级别的官员在执行临时公务时相同的便利;以及
  八)使用明密电码进行公务通讯的权利,以及通过有适当标志的信使或密封邮袋收发公文或公务信件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处首席常驻代表和高级官员的地位
  首席常驻代表和经银行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任命的高级官员,若非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其任命通知香港特区有关当局后,应享受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当级别的官员相同的特权、豁免、免除和权利。该等人员尤其应享有与有关政府当局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当级别的官员相同的海关特权和便利。

  第十五条 给予代表处所有人员的特权、豁免和免除
  代表处的所有人员,不论其国籍或永久性居民身份,就其为执行银行公务活动的行为或不行为,包括言论和书面文字,应豁免于香港特区法院或法庭的管辖,即使这些人员已不再为银行雇用时亦应如此。

  第十六条 非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代表处人员享有的特权、豁免和免除
  代表处人员,连同其配偶和二十一岁以下的未独立子女,若非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应享有以下特权、豁免和免除:
  一)免除在香港特区的任何有关国民服役的义务;
  二)在有关签证的发放方面,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人员相同的出入境方便,不受任何居留条件的限制,免除于有关外国人登记的手续,在雇佣及接受教育上不受任何限制,并会由香港特区有关当局即时提供根据一般出入境程序可能需要的任何证明或文件;
  三)在汇兑便利方面以及在转移位于香港特区和国外资产的便利方面,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人员相同的特权;
  四)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人员相同的回国便利;
  五)公务行李免受检查或扣押;
  六)享有与政府给予在香港特区的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相当级别的人员相同的海关特权与便利;
  七)自银行所得的薪金、费用、报酬、津贴均应免纳任何捐税;以及
  八)对银行可能支付的资金,包括因生病或事故赔偿所得的资金,在支付之时,免纳任何捐税,但此类资金所得的收益以及银行以前人员所得的年金和退休金均不得免纳捐税。

  第十七条 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代表处人员的国民服役
  如代表处人员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而需履行任何兵役或其他国民服役义务,经银行请求,有关当局应准许免除该等人员的义务,或为其履行银行职务而给予适当的延期。

  第十八条 专家
  一、非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专家,在执行银行临时任务时,就其任务而言,应被视同代表处人员,并享有本协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权、豁免和免除。
  二、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专家,在执行银行临时任务时,就其任务而言,应享有本协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权、豁免和免除。

  第十九条 豁免的目的、放弃和例外
  一、在任何情况下,给予本协定所指的特权、豁免、免除、便利、保证和其它权利的目的只是为保证银行的行动自由和有关人员完全独立地执行银行公务,而并非为该等人员的个人利益。
  二、在不妨碍本协定所给予的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享有该等特权和豁免的所有人员有责任尊重在香港特区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三、如果银行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认为代表处任何人员或专家利用所享有的豁免妨碍司法的正常运作,及可以放弃有关豁免而不损害银行的利益时,应放弃该项豁免。
  四、如果根据本条没有放弃豁免,银行应尽力保证涉及第三方与根据第十四、十五、十六或十八条享有豁免的代表处的任何人员或专家之间的争端得到满意解决。
  五、享有本协定所规定的特权、豁免或免除的任何人员,在就其拥有或控制的机动车辆所引起的损害而对他们提起法律诉讼的情况下,不得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在适当情况下,也不得享有执行豁免。
  六、银行和政府应合作以促进良好的司法行政,确保遵守在香港特区有效的警察规例(如有的话)、道路交通条例,并防止滥用本协定所规定的特权、豁免、便利和免除。

           第三部分 一般和最后条款

  第二十条 政府的免责
  对于银行在香港特区的活动,政府对银行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不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区的安全
  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能妨碍政府为香港特区安全利益而采取任何适当安全措施的权利。如果任何该等安全措施被认为是必要的,政府应即时与银行取得联系,以便与银行共同决定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保护银行的利益。
  二、银行应与政府有关当局合作,以防止代表处的任何活动对香港特区安全造成任何损害。

  第二十二条 范围与执行
  一、除另有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仅适用于香港特区。
  二、视具体情形而定,依本协定作出的所有承诺以及本协定所规定的特权、豁免、免除、便利、保证及其他权利适用于:
  一)银行;
  二)代表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银行为实现其宗旨而建立和开展活动的为银行完全拥有的附属机构;
  三)任何投资基金或银行为实现其宗旨而设立或维持的全部为银行控制的类似基金;以及
  四)为实现银行宗旨而开展活动的并非全部为银行所拥有的分支机构,而为此目的该等分支机构已得到政府的批准。
  三、为履行本协定的目的,香港特区政府与银行将以行政安排备忘录的形式作出必要的行政安排。
  四、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给予银行的特权与豁免不低于政府根据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订立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给予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三条 争端解决
  一、因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任何争端,政府与银行应以协商方式求得友好解决。
  二、如果任何此类争端不能依本条第一款予以解决,在任何一方的提议下,该争端应提交一九三0年一月二十日《海牙协定》所规定的仲裁庭,以作最终解决。

  第二十四条 既存特权与豁免
  本协定不影响根据一九三0年一月二十日关于银行的公约、银行组织章程与银行规约,以及一九三六年七月三十日《布鲁塞尔议定书》所赋予银行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五条 修改
  本协定可应任何一方要求予以修改。任何此类要求提出后,双方应共同对协定条款进行审查并对本协定条款的适当修改达成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终止
  一、任何一方可在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本协定。
  二、本协定有关条款在协定终止后,为清理银行事务、处置位于香港特区内的财产以及位于香港特区的人员回国所必需的合理期限内,应继续适用。

  第二十七条 生效
  本协定经签字生效。
  为此,下列代表,各秉政府和银行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在巴塞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国际清算银行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7年)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八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九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1)医生七名(普外科、骨科、针灸科、麻醉科、泌尿科、耳鼻喉科及神经外科的医生各一名)
  (2)翻译、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免费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及其维修、燃料、医疗费及司机一名。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药品器械(含运保杂费)。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3)负责支付医疗队每个成员的全部工资。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已于1997年5月2日由我驻乌干达使馆经济商务处参赞赵中秋与乌卫生部常秘纳森、奥博雷在恩德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协议副本呈请备案。协议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