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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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税[1996]64号

1996-0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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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关于财政部(87)财文字第119 号文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说明

民政部


民政部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关于财政部(87)财文字第119 号文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说明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财政部1987年4月29日下达的(87)财文字第119号《关于追加1986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1987年所需经费的通知》中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系指根据中发[1986]5号文件的规定, 由人武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抚恤经费,特此
说明。

附:财政部关于追加一九八六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一九八七年所需经费的通知
(87)财文字第119号 1987年4月29日
财政厅(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精神,现追加你 一九八六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一九八七年所需 万元( 市 万元), 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 万元( 市 万元)。请列入“抚恤和社会福? 燃梅牙唷笨А?此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给,暂不调整你支出包干基数。请按照经费的开支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1987年5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汇发(1999)356号



各在京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公司):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水平,我局决定在直辖金融机构内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见附件)。自2000年7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人员,均应持
有我局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你单位于11月6日前,将本单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人数报我局国际收支司。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系指参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国际收支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的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试,并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际收支统计在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熟悉国家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章;
3.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工作认真负责;
4.熟练使用国际收支统计计算机监测系统软件。
第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定,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认真核对检查其内容;
2.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传输上报统计申报数据;
3.配合外汇局核对、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进行催报;
4.妥善保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按规定将外汇局留存联装订成册,按期报送外汇局;
5.正确使用维护国际收支监测系统计算机及传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建立管理档案,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申报员,将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造成申报数据遗漏、错误的申报员,将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



19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