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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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地将本地区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如实填写“截止6月3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进出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进出口司服务器(上传目录://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累计欠退税办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
  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目前相关电子信息缺失无法审批退税、预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楚能够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配其他地区使用;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剂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退税申报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下同)与其相关电子信息仍核对不上的货物,以及退税申报纸质凭证存在审核疑点的货物,各地一律将其列入附表 “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查,相关电子信息仍然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交由税务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经检查存在偷、骗税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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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
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
,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1995年10月10日
论城管与摊贩矛盾的根源与对策
----城管VS小贩:政府与人民的经济战争

刘建昆

要研究城市管理,就不能不研究小贩。城管因为与社会底层的小商贩的对立和斗争,已经被极大的妖魔化,但是在这个喧嚣而浮躁的社会中,很少愿意有人思考其深层根源。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学对于社会科学的一个最大贡献就是,一切社会现象,几乎都可以在经济利益上找到真正的根源。经过初步思考,我认为,对于“城管VS小贩”现象,这些观点同样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一.“政府土地所有权”下的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地租。这是马克思《资本论》关于土地资本的根本观点。马克思所研究的地租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它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适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适用。

马克思是把土地作为重要资本来研究的。社会主义的特点就是资本国有制,国家享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权。众所周知,当前中国城市的土地现状,乃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比土地私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多了一个重大功能,就是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和地租受益。

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架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直接代表国家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收益者,而没有足够的中间环节,“国家土地所有权”变成了“地方政府土地所有权”。如此巨大和直接的利益和利润,足以把本应作为道德模范的政府,改造成唯利是图的资本家。“经营城市”理念就是在“地方政府土地所有权”模式下提出的;而这种理念的破产则证明,这种制度模式是不得民心的,是错误的和失败的。

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同样代表国家直接收取国有土地的地租。这样一来,本应超然于经济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转而成为“理性经济人”,谋求地租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具有“双重人格”决定了,作为土地所有人和地租收取者的政府与想要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地租的人民,无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场无所不在的经济战争:城管VS小贩只是战场的一角;“战争”中行政权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

二、地租的表现形势以及政府的征收措施

由于考察是的城市国有土地,所以本文较少涉及农地。在现实中地租并不直接表现为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其形式很少能一目了然,而是经常与政府的其他收入纠缠在一起。经过归纳,我将地租分成三种形态。

完全地租形态是“国有土地出让金”。此形态用地典型的是工业厂房用地和建筑开发等。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地租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最终附加消费者的。

半地租形态是公营地产的收益。有时候政府出于公益目的,拿出土地进行经营(日本行政法称之为“公营造物”),由于使用这些土地资本事实上是存在机会成本的,并且由于公产经营有一定收入,所以地租也或隐或现的摊入其他收入。这情形的例子有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用地和高速公路用地等。

无地租形态最后是纯公益的无偿用地。典型的如广场,绿化。政府为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主要靠财政投入,基本上没有收入,或者收入过于间接的用地可以归类于此。机会成本理论认为,这些用地仍然存在地租成本,只是权利人放弃了地租收入。

前面说过,政府在土地使用和地租收取方面具有“双重人格”,一方面,作为公益代表的政府,政府必须拿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用,修建例如公路、广场、绿化等公益公用设施,满足公众需求,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收益人(地主),眼睁睁的看着大片土地变成公用而不能获得收益,不啻割肉之痛。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或者“双重人格”的冲突决定了政府的行为方式必将是矛盾的、畸形的。

小贩则是属于必须占用土地进行经营的小工商业者。为了尽量减少地租支出,他们也必然的采取一些措施,逃避地租成本,以便增加他们的纯收入。在这样的矛盾下那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作为地租的征收者,为了提高他的地租收入,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面对工商业者?

首先,在完全地租形态下,政府更容易控制地租价格和收取地租。“地主政府”的理想是,让所有的工商业经营者。都直接或者间接的使用完全地租形态的土地。土地和地租的资源有限性和垄断卖方市场,决定了需求越大,地租越高。同时为了获得最大收益,政府更愿意把土地开发成工业、商业用地。工业、商业用地较之农业用地和公益用地显然会使政府获得更多的级差地租。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地租收入,还往往采用竞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其次,为了防止半地租形态用地的低廉地租给完全地租用地的地租形成冲击,地主政府在公益用地时偷工减料。公益政府是愿意在公用设施上投入的,而地主政府则反之。例如按照公益政府的想法,如果工商业者不愿承担或者承担不起地租的情况下,为了贫苦百姓的生存和生活,政府有义务拿出一定的土地,以较少的地租负担,作为集贸市场。但是公益政府这样作,地主市政府不愿意的,二者经常出于斗争之中。可以观察到,凡是公益政府占上风的地方,公用设施都比较健全,人民和政府的摩擦就少;凡是地主政府占上风的地方,除非有其他利益驱动,政府在公益事业上偷工减料,人民与政府的摩擦就多。

第三,地主政府有强烈的经济动因将完全公益土地上的经营者赶入完全地租土地或者半地租土地。由于不愿意承担过高的地租成本,工商业者总是试图在公益用地上经营。面对这种做法,政府一方面增加了公益设施的维护成本,一方面减少了地租收入,所以无论是公益政府还是地主政府都不愿意让经营者在无地租土地上经营。因此,政府通过立法,要求经营者不店外经营,不占道经营等等,并且设立专门的处罚机构(最早是工商局,后来是城管)来执行驱赶任务。这就是城管VS小贩战争的经济根源。

三、标本兼治打造法治政府

目前,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价格问题上和中央政府大唱反调,已经昭示这样的一个事实:地方政府在土地上有了独立于国家的经济利益,足以导致政令不畅,地方官员违规违法,后果十分严重。而这一切的总根源就在于国土地(资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被地方政府控制。城管VS小贩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只不过是这一问题另一个角度的结果。

治本之策,是真正切断地方政府附着于国有土地的利益,让土地资本及其收益真正国有化。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相对于土地私有制是比较先进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在现有经济基础下,必须有足够科学的制度,来保证上层建筑不对经济基础起到反作用。建国以来,我国仅仅是从政治意义的角度考虑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付诸阙如。经过若干年的探索,我们的国有资产,在产权、经营、收益等运作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制度,国有土地将来有没有可能借鉴这套制度来运作?我们认为这也许是执政者必须应该考虑的问题。

治标之策,就是要注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科学性,加强其民意色彩。以与小贩们密切相关的集贸市场问题为例,政府不能在城市规划和设计的时候脱离经济现状。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集贸市场或者类于集贸市场这样只能支付廉价地租的经营方式将长期存在于我们的城市。这就需要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候,必须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方便群众生活,尊重人民风俗。对于马路市场等占用了公益用地的经营,要适度容忍,只要没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对公共设施造成根本性的损害,政府都可以通过加大公益投入的方式给予人民一定的方便。

还要限制行政权的恣睢。长期以来,行政权过于强大,甚至立法权都要围绕行政权的运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欠缺;行政中不能做到唯法是从,而是唯从领导意志是从;对人民群众不是耐心细致的工作,而是简单粗暴。诸多原因造成当前党群关心恶化,人民政府和人民之间摩擦频繁。城管VS小贩正是反面的典型。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执政为民”的迫切需求。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句话说得何其好啊!要能从制度上保证目标的实现,在行动上把为民政策落到实处,我们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