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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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7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建服务型政府,创造优良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共5件(见目录),现予以公布。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文 号
备 注
实施部门

1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已被《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主要内容已纳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市交委

4
《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主要内容已纳入《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按照《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执行
市卫生局

5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农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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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0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完善我市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科技人才资源向科技人才资本转化的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并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活动。为保证评奖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原则,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贯彻“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大胆进行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应用性探索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调动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面改造老工业城市奋力推进自贡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二、评奖范围
我市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领域方面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市级科技团体学术年会上交流的论文,均列入评奖范围。
三、评奖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科学严谨地评选学术论文;
(二)坚持严肃、严密、严格的评选原则;
(三)只限评选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按照标准,坚持评奖程序,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
(五)对已获得相当或高一级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再参加评选,各种奖励不得重复评定。
四、评奖等级和程序
(一)奖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每届评选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篇目总数为30至50篇。奖项共设置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至5篇,二等奖5至10篇,三等奖15至35篇。
(二)评奖分类和要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共分基础理论、应用研究、综合类等三类进行评选。
1、基础理论类论文
(1)论文选题意义重大,理论上属新发现、新创造,学术价值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影响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2)论文选题意义较大,对原有理论有较大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论文选题有一定意义,对某些学科原有理论、观点进行新的补充和发展,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2、应用研究类论文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解决本学科本专业重大难题,有较高理论深度,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可评为一等奖。
(2)有一定理论深度,较好解决了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较好参考价值,可评为二等奖。
(3)有理论深度,解决了一些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参考价值,可评为三等奖。
3、综合类论文
(1)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极强,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2)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较强,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强,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三)评奖程序
1、个人向有关学会申报;
2、基层学会组织推荐;
3、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5、公示;
6、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评审委员会职责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领导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
(二)依据评选办法制定评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
(三)聘请和委托专家、学者评审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由9至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组建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组建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综合利用和保护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商定建立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简称“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合理利用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发电、防洪、航运、用水等),以及保护上述河流水资源不受污染,以满足两国居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编制规划。
  为实现这一任务,委员会有权:
  一、指定编制规划的牵头单位和设计单位,并规定其职能;
  二、审查和批准编制规划的任务书;
  三、审查并批准编制规划大纲和工作量,确定缔约双方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工作中的分工;
  四、组织进行为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勘测和研究;
  五、审查并批准为编制规划需要共同进行的工作的费用;
  六、审查并通过规划,就第一期建设项目的选择向各自政府提出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苏双方组成,每方设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名委员和一名协调秘书,并由各自政府任免。委员会中方和苏方的主席,由缔约双方有关部的副部长担任。
  委员会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举行,并由会议所在国一方主席召集。
  必要时,委员会根据一方主席的要求,经双方主席协商,可召开特别会议,也可就某些专题组织部分委员或专家会晤。
  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事先由双方主席商定。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写成纪要,纪要共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和专家会晤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委员会一方成员和专家到另一方国家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第七条 缔约双方商定,双方的牵头设计单位按照协商一致的基本工作方法和共同的规划编制大纲,独立地搜集为编制规划所需的材料,进行交换,并在各自境内编写规划中的相应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商定的原则制定统一的规划。
  在边界河段上的勘测设计工作,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分工,分别或共同进行。分别进行工作的费用,各自负担;共同工作的费用,双方协商分摊。

  第八条 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工作的专家以及执行本协定的其他人员穿越中苏国界的办法,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到规划任务完成或缔约双方中一方通知希望终止本协定时为止。

  第十条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本协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规划工作结束后,将就签订利用和保护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的协议的问题进行研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在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
    政  府            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李则望            尼·弗·瓦西列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