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31:56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
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
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8 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3.蚕桑事业改进费使用计划管理审核

  (苏政发〔1995〕23号)、(苏政发〔1997〕107号)、(苏政办发〔1995〕58号)

  4.省重点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的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备案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5.医药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和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审批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研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6.医药行业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审批

  《转发省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药计〔1991〕207号)

  7.医药商品定价审核

  《关于改进医药商品作价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苏药财〔1994〕24号)

  8.化学药品、生化药品定价审核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生化药品作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9.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审核

  《关于下发贯彻〈条例〉依法治教检查评估标准的通知》(苏药教〔1994〕18号)

  10.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审批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100种原料药、制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统一规定〉的通知》(苏药技〔1992〕6号)

  11.进口药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医药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苏药财〔1992〕27号)

  12.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工业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药技〔1991〕122号)

  13.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审核

  《关于转发〈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药质联字〔1986〕40号)

  14.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15.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审核

  《关于转发〈江苏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药质〔1987〕56号)

  16.省内重点工程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审批

  《关于省民爆专营公司要求对省内重点工程等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组织供应的请示》(苏物发〔1998〕14号)

  17.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审批

  《关于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及征求〈江苏省医药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苏药质〔1991〕43号)

  18.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审批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51号)第十条

  19.市重点企业集团设立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

  20.冶金新产品鉴定

  《印发〈冶金新产品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冶〔1985〕32号)

  21.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工业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冶〔1988〕185号)

  22.中成药定价审核

  《关于中成药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药财〔1994〕6号)

  23.药品进口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苏药计〔1991〕175号)

  24.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审核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苏药财秦字〔1986〕49号)

  25.医药生产品种定点审批

  《关于下达〈全省医药生产品种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7〕13号)

  26.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审批

  《关于调整我省中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苏药人〔1993〕46号)

  27.生物制品价格审核

  《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下达关于生物制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药财〔1991〕69号)

  28.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关于开办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药技〔1995〕1号)

  29.货主码头开放审批

  《关于加强我省口岸货主码头开放管理的通知》(苏计经岸发〔1998〕770号)

  30.医药商业企业服务标准审核

  《关于印发〈医药商业企业服务规范(试行稿)〉的通知》(苏药办〔1987〕20号)

  (四)省教育厅(11项)

  1.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审批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五条

  2.省属高校、中专校所属企事业单位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股权设置方案审核

  《关于明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苏财国〔2001〕58号)第二条

  3.省、市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4.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

  5.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6.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7.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关于加强初中教育的若干意见》(苏教基〔1999〕21号)第一条

  8.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专业设置和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9.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后教育学员入学资格核准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修完专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统考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的通知》(苏教成〔2000〕46号)附件第九条

  10.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11.省、市属高校专科专业的设置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第一条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供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的审批

  《关于贯彻〈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苏民宗发〔2000〕2号)第七条

  (六)省公安厅(34项)

  1.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

  《关于开辟淮北经济薄弱地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苏扶办〔1999〕5号)

  2.防汛通行证核发

  《关于启用防汛车辆〈防汛通行证〉的通知》(苏防〔1993〕37号)

  3.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

  《关于成立江苏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苏公厅〔1997〕255号)第三条

  4.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审批)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印发)第九条

  5.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许可证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规定》(苏公厅〔2000〕292号)第九条

  6.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省审批)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六条

  7.省内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市审核)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六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二条

  8.省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认定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四条、第七条

  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资格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苏公厅〔1996〕85号)第四条

  10.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备案

  《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科技〔2000〕10号)第七条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九条

  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五条

  13.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公厅〔2000〕153号)第五条

  1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市审核)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9〕257号)第六条

  15.1年、3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启用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通知》(苏公厅〔2001〕504号)第一条

  1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7.华侨、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证书核发(市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8〕6号)第二条

  18.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19.签发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市审核)

  《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境〔1999〕64号)第二条

  2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审核(市审核)

  《关于贯彻国务院第307号令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360号)第二条

  21.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核(市审核)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计经进〔1996〕627号)第一条

  22.多色复印经营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3.多色复印机销售审核(市审核)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7〕357号)第一条

  2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5.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省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6.境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7.境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六条

  28.准爆证核发

  《江苏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苏公厅〔1998〕129号)第十条,《江苏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1〕407号)第十四条

  29.新建居民住宅或住宅区竣工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房〔1999〕106号)第十一条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九条

  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1993年发布、1997年修订)第十一条

  32.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许可证的核发(市审核)

  《江苏省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苏公厅〔1997〕90号)第六条

  34.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核发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苏公厅〔1996〕234号)第五条

  (七)省司法厅(6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司律〔1999〕076号)第三条

  4.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授予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三条、第九条

  5.考核授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办法》(苏司律〔1999〕第061号)第八条

  6.《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苏司律〔1999〕第038号)第六条

  (八)省财政厅(3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5号)第三条、第五条

  2.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

  《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1〕73号)第二条

  3.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签证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评〔1999〕51号)第三条

  (九)人事厅(1项)

  1.企业设立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审批

  《关于开展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0〕113号)第四条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劳薪〔2001〕34号)第三条

  2.全省技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关于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培〔1992〕22号)第二条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2项)

  1.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备案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1〕63号)第二条

  2.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

  《江苏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苏国土籍〔2000〕1号)第三条、第八条

  (十二)省建设厅(21项)

  1.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准用证的核发

  《关于加强基础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发〔1999〕11号)第八条;《关于实行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准用管理的通知》(苏建计〔1999〕36号)第五条;《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监〔1998〕252号)

  2.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

  《关于加强对省属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7号)、《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34号)第二十二条

  3.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认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3号)第三条、第四条

  4.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证书的核发

  (无依据)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冲抵、记账的审批

  《关于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房〔1999〕180号)、(苏财综〔1999〕114号)

  6.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许可

  《关于开展建设系统“八五”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评审和颁发推广许可证的通知》(苏建科汤〔1991〕184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建科〔1992〕93号)

  7.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房〔1999〕349号)第七条

  8.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房〔2000〕75号);《江苏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1999〕500号)第四条

  9.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审批

  《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苏建房〔2000〕163号)第十三条

  10.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审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第十八条;《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第三十条

  11.单位购买兴建住房审批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办发〔1997〕78号)第四条

  12.单位深化房改试点审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

(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

(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文字和图片资料;

(七)科普场所通过消防、安全、环保验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功能,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三)开展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工作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证明;

(四)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五)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科技厅网站(www.jlkjt.gov.cn)或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http://zwdt.jl.gov.cn/),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网上预审后,各市(州)、县(市)所辖单位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中直和省属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审批办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认定机关对拟认定的单位,在科技厅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义的,印发认定文件,同时颁发证书和牌匾,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坚持开展经常化活动,面向社会常年开放。积极筹措资金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内容和普及教育手段。研究开发科普产品,提高科普活动趣味性,扩大科普基地及活动的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认定机关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向认定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填写相关报表;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请办理综合类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出版环节增值税退付、减免科普影视作品进口环节相关税和门票收入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发生名称、地点或其他简单变更情况时,如需做相应调整,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弄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不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