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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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建材工业局制定了《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控制总量是为了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在优胜劣汰中实现总量控制,目的是使结构更加合理。建材工业企业量多面广,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难度较大。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建材工业局将根据我国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各地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力争在2000年前,使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若干意见
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指导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材工业发展很快,水泥、玻璃、陶瓷等主要产品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建材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四大五低”,即产品产量大,企业数量大,职工队伍大,能源消耗大,劳动生产率低
,集约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低,市场应变能力低,经济效益低。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我国建材工业结构处于不合理状态,造成了目前部分建材产品总量过剩,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等诸多问题,总量失控、结构失衡已成为制约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
针对上述突出矛盾,国家建材局在1998年行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工作目标。这不仅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速实现国民经济合理化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指示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行业脱
困增效、确保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指导原则是:
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新型建材的发展,努力提高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调整建材工业产品结构;以科技为先导,用先进工艺改造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调整建材工业技术结构;以资产为纽带,以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防止不合理的建设和重复建设,重点支持发展一批具有
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带动相关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调整建材工业组织结构;大力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注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节约耕地,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全面提高建材工业的
生产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根据上述原则,“九五”后三年建材工业的增长不以速度作为发展的主要目标,而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主要是加快发展新型建材及制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同时要坚决淘汰一部分落后工艺和产品。
二、“九五”后三年“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目标
总量控制目标是:到2000年,主要建材产品总量控制目标为:水泥5.3亿吨,平板玻璃1.6亿重量箱,卫生陶瓷5500万件,建筑陶瓷10亿平方米。结构调整目标是:加快新型建材的发展,到2000年新型建材工业的产值由1995年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13%增加到20%,新型建材、无机金属新
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制品3 个行业的工业总产值由1995年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25%增加到35%;增加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传统建材产品中优质品、深加工产品的比例,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优化和升级。
(一)水泥
1、总量目标。1997年全国水泥产量5.1亿吨,其中旋窑水泥 1. 08亿吨,占水泥总量的21%。2000年水泥总产量控制在5.3亿吨,其中旋窑水泥占总量的25%-28%。
2、结构调整。贯彻“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 今明两年重点淘汰直径2米(含2米)以下的立窑和土窑生产能力3500万吨, 2000年前淘汰2.2米(含2.2米)以下机立窑生产能力8000万吨; 原则上不再上新项目,要按照“三改一加强”的原则,有选择地对部分老企业进行改
造,增加新型干法水泥和特种水泥3000万吨;为适应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要积极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200O年水泥散装率由1997年的15%提高到25%。
(二)平板玻璃
1、总量目标。1997年全国平板玻璃产量1.68亿重箱, 其中浮法玻璃1亿重箱,占平板玻璃总产量的60%。“九五”后三年不再新建、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2000年平板玻璃总产量控制在1.6亿重箱。
2、结构调整。2000年前要坚决淘汰小平拉、 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生产线及部分四机以上垂直引上生产线生产能力3000万重箱,2000年浮法玻璃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70%。积极开拓平板玻璃应用领域,增加建筑业和汽车工业的用量,增加平板玻璃深加工的比重,提高深加工水平。2000年
深加工用平板玻璃要达到原片总量的25%。
(三)建筑卫生陶瓷
1、总量目标。1996年全国建筑陶瓷产量13.5亿平方米, 其中高档产品占10%左右。“九五”后三年不再新建建筑陶瓷项目,2000年建筑陶瓷总量控制在10亿平方米以下。
1996年全国卫生陶瓷产量5500万件,其中高档产品占10%左右。 2000年卫生陶瓷总量控制在5500万件。
2、结构调整。 建筑陶瓷要大幅度淘汰落后工艺和小规模生产能力,淘汰生产能力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釉面砖产量3-4亿平方米。在压缩建筑陶瓷总量的基础上,按规划改造部分低档产品生产线,增加高档产品3000万平方米,使高档产品占到总量的20%-25%。
卫生陶瓷在不增加总量的基础上,通过改造老生产线,增加高档卫生陶瓷500-700万件,同时淘汰20万件以下的低档卫生陶瓷700 万件,使高档产品占总量的20%-25%,单线规模由现在的27万件提高到50万件以上。在调整过程中,要完善和提高高档卫生陶瓷五金件的配套,形成几个
具有经济规模的卫生陶瓷生产基地。
(四)新型建筑材料
新型建筑材料品种较多,“九五”后三年要重点抓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的发展,推动新型建材产品的升级换代。
1、墙体材料总量目标。1996年墙体材料总量折合标准砖7595 亿块,“九五”后三年墙体材料总量保持适度增长,重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制品,优化结构。2000年墙体材料总量控制在8200亿块标准砖,其中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由1996年的22%提高到28%;实心粘土砖
产量由1996年的5951亿块标准砖减少为5600亿块标准砖以下。
2、结构调整。墙体材料的发展要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建筑体系和市场需求,淘汰土窑等落后工艺,坚决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重点发展各种轻质板材、加气砼、砼空心砌块及各种利废、节能、有利环境治理、符合建筑功能和质量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由19
96年的1644亿块标准砖增加到2300亿块标准砖。
(五)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1、总量目标。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是建材工业发展高新技术、 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领域。1996年玻璃纤维产量25.5万吨(其中池窑法及坩埚法18万吨),玻璃钢产量23.5万吨。2000年玻璃纤维总量控制在22万吨,其中池窑拉丝11万吨,新增池窑法玻璃纤维生产能力6万吨,占总?
康?0%;玻璃钢制品总量控制在30万吨, 其中形成经济规模的玻璃钢制品生产能力15万吨。
2、结构调整。“九五”后三年建成若干条7500-10000吨的池窑玻璃纤维生产线,重点培育发展具有规模经济的玻璃钢产品,同时淘汰陶土法纤维7万吨,坩埚法纤维2万吨,低档玻璃钢制品2万吨。
(六)非金属矿及深加工制品
1、总量目标。 非金属矿及其制品要提高深加工技术水平和数量比例,加大增值力度,2000年非金属矿及深加工制品总产值将由1996年的280亿元增加到470亿元。
2、结构调整。“九五”后三年增加科技含量高、 附加值高的非金属矿深加工产值250亿元。坚决禁止土法开采、 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的建设。淘汰技术水平低、粗放加工的非金属矿初级产品产值80亿元。
三、“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措施
(一)调整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加强宏观政策的引导,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把“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作为落实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总体目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
总量、调整结构”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围绕数量、质量、技术优化、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内容,全面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建材工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控制总量,推进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 尽快淘汰落后的建材生产工艺和产品。各地都要有相应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研
究,做好第二批淘汰落后工艺的准备。各地经贸委和建材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合作、配合,推进技术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加大多部门合作力度,抓好一批新型建材发展快、推广应用好的典型,特别要抓好依法限制、淘汰落后工艺取得显著成效的城市和地区,总结经验,
以点带面,推进新型建材的发展和应用。
(四)加强产品标准制订、修订和质量管理工作。既要尽快补充完善建材产品标准体系,又要不断研究提高一些产品的质量指标。当前要加快水泥、玻璃、陶瓷和新型建材及制品等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强化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监督,加强质量认证工作,限制无标准生产,制
止质量低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五)运用财税、信贷手段,争取金融部门支持新型建材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新型干法水泥、玻璃深加工和非金属矿深加工的发展,扶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项目。对落后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建议银行不予贷款。
(六)抓住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契机,推动建材工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大企业为中心,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实现企业资产的有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一批优强企业,带动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推动建材
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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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 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分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准备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量、分布和委托期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双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机构。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由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对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核或审批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批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规定额度内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2.系统内部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3.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4.10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转让。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核职责,报市财政局审批:
  1.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2.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3.超过规定额度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4.资产的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5.系统外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6.100万元以上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7.资产的评估。
  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资产数额大的资产处置和转让行为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
  (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监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检查受托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情况;
  (五)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每年4月份前,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前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二)玩忽职守,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尽职尽责,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4.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度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未签定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确有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予退还,一时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继续借用协议。
(五)对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国有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六)对国有农场和农民集体现使用的有争议的土地,因土地权属资料不清,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七)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越界抢占的国有农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
(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确权的具体原则,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确定。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一)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为减少工作重复,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结果的统一性,各地应加快开展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由农垦部门在业务经费中予以安排。为节省开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农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三、坚决制止非法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确需占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随意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对少数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退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除宣布其批准文件和证书无效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大执法力度,保证行政裁决的有效执行。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政令畅通,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做好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依法用地的自觉性,维护农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有农场要充分发挥科技和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当地农村发展经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问题
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农垦系统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切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农垦部门和国有农场要主动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并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于2001年12月底前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