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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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
最近发现,许多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为手段搞恶性竞争,并且愈演愈烈。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滋生了贪污腐败现象,必须严加禁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所有险种不论无赔款期限多长,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二、各保险总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无赔款退费”行为,要抓紧清理,彻底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7月1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2年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四、在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适时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拒不执行者,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六、以上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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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市府办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渠道,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通了网上市长信箱,成立了市长信箱办公室。为规范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处理工作,现予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办理工作,准确、快捷、规范处理人民群众发给市长信箱的电子信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市长信箱办公室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给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摘报、交办、转办、督办工作,向市政府及其领导综合、反馈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交办、转办电子信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向来信人反馈处理结果;综合、交流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事项的处理、回复。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准确、快捷、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受理范围

(一)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在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承诺制等方面的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关系群众自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意见和建议;

(七)适合政府解决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市长信箱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及时阅读来信,按照《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来信进行分类、转办;对重要来信摘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并按照领导批示交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处理。

(二)办理。

对咨询类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直接回复来信人;对反映一般问题需要作出调查处理的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进行转办,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按照转办要求办理;对反映重要意见、建议和重要问题的来信,由市长信箱办公室摘报市政府领导阅批,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接到市领导批示件后,及时转交有关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处理,同时将市领导批示件转交市长信箱办公室存档备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明确责任。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定时查阅市长信箱转办事项,及时收阅、办理群众来信。

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来信事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来信人。要按照市长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时限要求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三)督查。

在交办事项处理期间,市长信箱办公室将通过短信、电话和发函等方式了解办理情况,对即将到期限的交办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有关部门提高办结时效。

市长信箱办公室适时对交办、转办事项进行督查,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市长信箱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提高来信息诉率。

(四)回复。

对咨询类来信,市长信箱办公室或有关地方、单位要及时回复来信人;对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应告知来信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从网上直接(以赣市信箱转〔200X〕XX号)转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直接在市长信箱管理帐户上,以结案报告的形式向市长信箱办公室回复;对市长信箱办公室书面专函(以赣市信箱督〔200X〕XX号)交办、督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市长信箱办公室电子邮箱。市领导作出了批示的来信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书面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抄送市长信箱办公室。

市长信箱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在网络上对来信人的回复及书面上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审查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符合结案要求,对符合结案要求,来信人选择公开,且经过审核内容可以公开的,在市长信箱反馈窗口予以公开;对来信人选择不公开的,不予公开;回复内容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不予公开。

(五)综合通报。

市长信箱办公室每月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综合,报告市政府领导;定期将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办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处理来信问题的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定期排查群众来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原因和对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每月编印一期《来信办结汇要》,宣传来信处理的典型案例,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批示件的处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

市长信箱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市长信箱办理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对群众来信,市领导批示件,交办、督办件,结案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要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县(市、区)和市属、驻市各单位,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赣州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电子信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政策、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二)坚持原则,讲究方法。要依据本规则工作原则的要求,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坚持保密制度。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严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群众来信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受理人民信访事项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要对来信尤其是检举、控告、揭发信件中涉及当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进行保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关特殊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得外泄,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人员删除市长信箱中的电子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来信人提出书面申请;(2)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删除。工作人员对履行了电子信件删除手续的,应将原信下载复制,存档备案。

(四)快事快办,注重时效。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在收到市长信箱转办信件后,建议、咨询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市长信箱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认真负责,保证质量。有关责任单位对市长信箱交办、转办的来信事项,要依据《赣州市信访督查工作办法(试行)》(赣市信领字〔2005〕7号)第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办理和报结工作的通知》(赣市信字〔2006〕22号)的相关要求办理和报结。

附:

1、赣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工作流程图

2、转办件结案报告(式样)

3、交办件结案报告(式样)



关于印发《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推动集体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及《关于成立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6〕257号),我们制定了《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集体科技企业的发展,使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产权界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及《关于成立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6〕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或集体科技企业的委托,在对集体科技企业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产权界定的意见书;或在集体科技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接受一方当事
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联合委员会所进行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资产事务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经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国有资产咨询事务的中介机构;
2.上述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上述中介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参加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业务培训并颁发了结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4.上述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对国家科技政策、集体科技企业及其产权问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经过相应培训及考核;
5.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申请书和资格申请表;
2.中介机构被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执业许可;
3.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的证明资料;
4.能够说明该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的证明资料;
5.中介机构从事产权界定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持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一式二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欲从事产权界定业务的,可直接向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中介机构通过审核确认后,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颁发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获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需向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及机构变化情况,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重新确认其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
第八条 没有取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
第九条 取得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产权界定业务时,必须接受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的监督。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行为时,联合委员会可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联合委员会撤销其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产权界定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及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将先行选择少数素质较高、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作为从事产权界定业务资格认证工作的试点。有关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