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4:59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劳社发[2005]72号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包括原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由企业及职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按照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填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表》,及有关申报材料,经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填报《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审批表》,由劳动者本人持《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 按本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企业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补缴:

  (一)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199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二)补缴基数最低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三)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再由企业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职工退休当年)一次性补缴。其中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一次性补缴金额为补缴当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

  第八条 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补缴:

  (一)从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前,补缴基数最低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04年7月1日以后,按哈劳社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补缴,按照相应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二)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再由个人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本人退休当年)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一次性补缴金额为当年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

  第九条 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并且不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应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在下列中选择一种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9.5%,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比例为5%。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第二十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需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呼兰区和各县(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能源部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18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
第四条 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
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由项目领导机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领导机构:项目投资各方或行业、地方领导部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小组等是项目的领导机构。有关项目招标的重大问题由项目领导机构决策。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申报、资金筹集与偿还、承担水电站建设任务,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业主拥有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权。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机构,可由业主选聘或委托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担任。在建设单位的管理之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商,按合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其单位和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
第八条 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
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 分标应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
二、工程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招标工程规模、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三、申请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
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地址及售价。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概况、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相应的图纸资料。
二、《合同条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者须知(含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和送交地址)。
四、投标企业须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主要内容是:
1.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简史和近二十年的工程业绩。
4.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5.企业现有施工任务和正在商签的合同。
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备状况和来源以及拟投入的流动资金。
7.拟派出的驻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资历。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技术特性和施工总体要求,兼顾国内现有水平制定附加资格条件,附加资格条件应保证有适当数量的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联合参加投标时,联营体中的各个施工企业均应分别填写资格预审申请表,并注明联营体的责任方和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报告经业主核准后,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和售价。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议标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内容应编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书的基本依据和合同文件的基本内容,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者须知。其中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合同形式和范围、工期要求、材料和施工设备供应办法、建设资金来源、对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定过程的规定、投标保函格式。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概算投资的0.1%左右。
二、技术规范。其中包括: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及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质量标准、验收规程、计量结算办法、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三、合同文本。其中包括:合同条件、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承包价的2%。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报价和评标价,其使用方式另行规定。
四、投标企业应编制的投标书内容和格式。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法、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财务支付计划、工程量报价单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组织各投标企业察勘现场,回答与投标有关的各种问题。察勘后投标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清单。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要对各投标企业书面提出的问题作出统一答复,并连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意见,以《补充通知》的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补充通知》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并不得再发送《补充通知》。
第二十三条 从出售标书到投标截止的间隔时间,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30至12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确定后上报。主体工程项目的标底由业主报项目领导机构确认;一般项目标底由业主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或自行组织编制。编制时须组织原概算编审人员和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要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根据审批的概算(或修定概算),按招标年物价、人工费、费用水平编制标底。编制时采用的施工方案、工期和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审批原则,并按实际技术水平进行优化。
三、“计划利润”与“税金”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和现行费率列入标底。“保险金”(如有时)按有关规定列入标底。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尽量减少接触标底的人员。接触标底人员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企业在接到招标单位的邀请后,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企业如发现投标文件有差错、疑问之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澄清。
第三十条 投标企业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长和实力,采用先进技术,优选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投标书的编制。投标报价中计划利润应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单列出各种税金和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投标企业对其投标条件作出声明和解释,但不允许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标企业除了按招标文件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外,还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并做出建议方案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的封面上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应仔细研究,有权接受或拒绝此类建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企业可以派人递送或邮寄投标书(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到指定地点。招标单位在收到投标书之后应签发回单。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还允许投标企业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作出书面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未密封或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投标书,以及开标之后才寄达的投标书和函件,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为印刷体或楷书手写体复印件,正本二份,其中修改应加盖法人印鉴。副本三至五份,副本无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书有效期从开标之日算起,一般为120天,在有效期内投标企业不得撤销投标书。在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企业延长有效期,投标企业可接受或拒绝这种延长。
第三十六条 议标项目,施工企业仍需编制标书。

第六章 开 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除投标企业必须派代表参加会议外,招标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公证部门等单位参加。招标单位按收到投标书逆顺序当场启封开标,宣读投标企业名称及其报价、附件、声明。
招标单位在开标会议后,编写开标会议纪要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未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建议方案报价除外)。
四、投标企业未派代表参加会议(因故迟到经招标单位认可者除外)。
五、有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启封开标后,投标企业提出的任何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章 评 标
第四十条 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要有招标文件和标底主要编制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组织专家工作组参与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组织和单位并严禁私下与投标企业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初选:评标工作组首先复核各投标书的报价,修正算术错误,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及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出初选企业名单(一般为二至四个)和澄清会谈问题清单。
第四十二条 澄清会谈:开标后15天内,招标单位分别与初选企业举行澄清会谈。对所澄清的问题应采取书面确认的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企业不得更改报价与工期,招标单位也不得要求投标企业降低报价或缩短工期。
第四十三条 企业调查:招标单位利用会谈、走访、咨询等各种手段对初选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其信誉情况及承诺能力。
第四十四条 评审:评标工作组应对投标书进行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的评审。对施工方案,施工设备选型,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可行性与合理性比较。审核投标报价有无漏项和重复计算等错误,工程单价、各项取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报价加上各种可计量、可接受的因素转算成评标价,再结合投标企业情况,提出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标报告报送业主。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企业(一至二个),其评标价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宜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的8%。

第八章 决 标
第四十六条 业主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领导机构各方代表和高级专业人员组成。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一般项目评标报告经业主核准后即可决标。大型项目主体工程决标前需征求项目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所有投标企业评标价与标底偏差均超过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时,招标单位应首先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原定计划从投标企业中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企业中标。
二、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两个企业进行议标。
三、宣布招标无效,另行招标。
第四十八条 因故(非施工企业原因)招标失败时,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企业标书编制费和保函手续费。金额为标底的万分之三,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同时退还投标保函。

第九章 授标与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以业主的名义发出授标通知书,双方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协议条款》,并应在两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中标企业借故拖延签订合同或提出超出投标书承包条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另定中标企业。
施工企业联营体中标,在签订合同前需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条 合同文件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准备。合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协议条款》及谈判纪要。
二、《合同条件》。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会谈纪要。
四、来往函件。
五、招标文件及招标单位补充通知。
上述文件内容有冲突时其解释顺序为:一、二、三、四、五。
第五十一条 合同文件准备就绪后由招标单位确定签订合同日期,举行签字仪式,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招标单位收到中标企业的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部属和武警水电指挥部所属施工企业的履约保函可用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或武警水电指挥部的履约担保书代替。合同履行结束后保函撤销。
第五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书面通知未中标企业,退回投标保函并付给编制投标书补助金(废标除外)。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万分之二,由招标单位根据编标的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二万元。

第十章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第五十四条 设备采购招标,包括永久及成套设备采购、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单位应按有关资料列出设备采购清单,并按资金来源,设备性质和分类,以及交货期进行分标,并将同一分标内能进行单独分类投标的设备划分为分包单元。分包单元的大小要适当,允许投标厂家选投部分分包单元或整个分标。
第五十五条 设备采购招标按设备性质和技术复杂程度进行分类采购招标,也可按工程项目进行成套设备综合采购招标。
第五十六条 设备采购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设计单位确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采购清单。
二、进口设备采购应持有进口许可批件。
三、采购资金已安排落实。
第五十七条 永久及成套设备采购招标,需对生产厂家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预审合格的厂家才能参加投标。
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可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即在评标时先对投标厂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一、商务部分包括邀请投标通知,投标厂家须知,合同条件和合同文件格式。在合同条件中包括支付方式、包装、运输、仲裁等内容。
二、技术部分反映业主、招标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采购设备一览表,技术规范书和必需的图纸。
三、大型高技术设备的采购也可把商务和技术条款,分别编写成技术招标文件和商务招标文件,并把招标部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发技术招标文件,邀请有投标意向的厂家前来考察和技术洽谈,投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出技术建议书。
第二阶段:正式出售商务招标文件和修改后的技术招标文件,进行正式招标。
第五十九条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除一般招标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数量、用途。
二、设备的供应方式、交货期限。
三、检验、培训、安装或安装监督、设计审查以及联络要求。
四、投标书格式、价格计算表、其它费用表。
五、投标厂家资质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设备2至3年以上使用实践情况证明。
六、设备允许偏差系数或偏离值。
七、投标保函要求。保函金额一般为报价的3%。
八、其它特殊要求。
第六十条 设备采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组进行。一般采用记分法或全额成本法进行评估。选择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总评审价和综合评价最好的厂家中标。总评审价包括出厂价、运输费、附件备品和工器具费、安装监督费。综合评价包括技术性能,交货日期,技术服务,备品配件供应,使用成本,维修费用,寿命周期等因素。评价报告经业主、项目领导机构核准后决标。
第六十一条 招标单位授与合同时,有权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限度,对采购设备数量和技术服务范围进行更改并在授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六十二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厂家在授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当招标单位收到厂家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0%。
第六十三条 本章内容为设备采购的补充条款,其它章内容亦适用于设备采购,但不一致处以本章为准。

第十一章 违 章 处 理
第六十四条 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的企业,尚未开标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已经授标的,由业主处以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招标中如有泄露标底、行贿受贿等行为,有关单位应追究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单位如有违章行为,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和纠正其错误,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86]水电基字第1号《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和[88]水电水建字第18号《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在水电行业中停止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组织部、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文件)指出:“今后三年内,各地要把乡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一遍。”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干部培训的重要性
全国七万多个乡镇,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努力提高广大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和改善党在农村的领导;对于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对于搞好乡镇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了几次幅度较大的调整,乡镇干部的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面对广大农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因此,针对乡镇干部的岗位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是一项十
分紧迫的任务。
二、培训对象、任务及内容
培训的重点是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同时,也要把培训乡镇的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开展起来。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主要是进行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为目标的培训,争取在“七五”期间轮训一遍,并经过调查、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岗位职务培训。但对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初中和初中以下的,先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
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精神进行学用一致的中专教育。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培训的目标,是使他们成为适应岗位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领导干部。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可规定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科学领导和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有关业务和科技知识。通过培训,
使乡镇干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知法、懂法,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各地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写适合于本地区需要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较强的教材。

民政部已组织编写一套培训教材,于今年六月前后陆续出版,可供选用。
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主要是提高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和掌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培训形式和要求
培训形式原则上以短期脱产学习为主,灵活多样。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培训,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大体需两个半月左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安排学习时间要注意避开农时大忙季节。教学主要应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讨论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到
本地区临近的先进乡镇参观学习,使培训工作既扎扎实实,又生动活泼。学习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使用、晋级、考核的条件和内容之一。
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形式可更加灵活,脱产时间更短一些,教学方法更灵活一些。
四、培训场所和经费
要广开培训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党校、干校和其他各类学习场所。省级党校、管理干部院校(包括省民政干校),主要培训所需师资,也可以举办一两期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地(市)委党校、干校负责培训乡镇正、副职领导干部;有些乡镇的副职干部也可由
有条件的县委党校培训;编班时可将党委和政府的干部分别编班。县委党校负责培训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县级各业务部门也可按业务分工对乡镇一般干部组织培训。
经费问题,按中发〔1986〕22号文件中“地方财政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安排”的规定执行。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乡镇,要优先照顾,学费可酌情减免。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培训乡镇干部是加强农村基层党委和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检查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要将乡镇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
的总体规划,从组织上保证实施。
对乡镇领导干部进行按岗位职务需要,有计划、大规模地培训是一件新事物,涉及面很大。各地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首先要组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防止无准备地一哄而起。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和总结试点和培训的经验,争取尽快
形成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各地的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



198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