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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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和区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形成城市绿色生态廊道系统,加强辖区内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残土应当及时清运。对不能立即清运的建筑垃圾、残土,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 第十条 在风力5级以上天气,拆除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作业、土方挖掘。
  第十一条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后进入市区道路。
 第十二条 运输水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垃圾等,应当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
 第十三条 街路清扫保洁应当有计划地推行洒水压尘;一、二类道路应当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
 第十五条 现有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义务劳动完成。
 第十六条 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的边石或者步道板等2厘米以下,对高出的泥土应当进行清除。
  街路两侧的行道树坑应当用卵石、木屑、铁箅或者植草进行覆盖。
  新建、改建的绿地、道路,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
  对现有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绿地、行道树坑,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组织绿地和树木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改造。
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不能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 第十八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灰土等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燃煤锅炉、电厂、水泥厂等使用的除尘器,应当配备密闭的收灰、贮灰装置,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 第二十条 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在拆除房屋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时,未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二)未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三)燃煤锅炉使用的除尘器未配备密闭的收灰、贮灰装置,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电厂、水泥厂等使用的除尘器未配备密闭的收灰、贮灰装置,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五)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未进行硬质覆盖,或者对不能立即清运的建筑垃圾、残土未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三)在进行搅拌混凝土、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未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或者高处抛撒建筑垃圾,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四)在风力5级以上天气,进行建筑工程土方挖掘,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工程停工超过3个月不能复工的,建设单位未对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未在拆除或者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在风力5级以上天气,进行道路土方挖掘,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三)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上带泥土进入市区道路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未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运输水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垃圾等,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五)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的,按绿化或者硬质覆盖所需费用的1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六)现有裸露地面的责任单位,有能力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而未按规定标准和时限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的,按绿化或者硬质覆盖所需费用的1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未采取湿式作业等防尘措施,或者在风力5级以上天气进行拆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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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徐凤林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作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思考,撰文如下:

一、现状

  1、领导高度重视,突出检察主题。市检察院始终把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做为首要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把为发展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构建和谐蛟河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在立案监督中,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办理民事经济纠纷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控诉标准,加大控诉力度,提高控诉水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建立了《人犯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案件诉讼环节跟踪催办制度》及《案件羁押情况报告制度》,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落实制度措施,提高监督能力。一是通过开展执法观大讨论,使干警们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是通过对执法权和审判权的制约,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牢固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二是加强队伍建设。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了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其次,把年富力强的科长和干警派到法律监督岗位,使一线办案人员在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办案经验上形成优势互补,并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及任职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了人员动态管理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办案质量评估制度及“三必谈”、“三必到”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4、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不断加大对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修缮办公楼,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改善了办公条件;安装了视频接收系统,全面开通了“三级网”,实现了案件、公文网上传输;安装了电子显示屏,把每天的重要事情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提醒和方便广大干警的工作。努力提高干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使干警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为了丰富干警的文化生活,成立了健身中心,举办登山活动及乒乓球、台球比赛,形成了朝气蓬勃的检察文化。通过科技强检,加强了法律监督保障能力。

  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监督的力度与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个别干警监督水平不高,个别案件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纠正。

  二是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环节不畅。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个别案件质量不高,文书不规范。

二、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2、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整体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大力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正规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依靠市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人员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档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和办案装备建设的投入。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3、完善创新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向市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制度,自觉地接受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试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要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

  4、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蛟河和谐稳定。结合“打黑除恶”斗争,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大力开展创建“平安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策研究,增加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2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招商引资企业高层

管理人员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才和项目引进,促进招商引资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补贴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

(一)总部在外地,在我市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总部设在我市的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具体补贴标准为,将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市地方留存的80%,补贴给招商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补贴资金由当涂县、市辖区及市属开发区负责兑现。年终根据实际支付情况,市财政给予县区、开发区适当补助。

第四条 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向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补贴对象在企业高层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3.个人薪资证明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款入库凭证和个人完税凭证。

(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