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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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把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搞好。附件:1.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2.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
报审表(本书略)
3.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
上缴税金测算表(本书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个别行业、企业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二)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挂钩的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价格补贴。
2.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超过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
4.劳动分红。
(三)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内的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加上企业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缴纳的奖金税后,进行核定。对因价格因素造成效益工资增长幅度过大的,应酌情扣减工资基
数,并适当调减效益基数。
(四)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下列情况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支,第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
1.国家统一安排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2.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3.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城镇待业人员。
(五)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并由基建正式移交投入生产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加人员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工资基数。
(六)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所增加(减少)职工的工资,可以按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工资基数。
(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可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八)企业自行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核增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企业职工正常的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九)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核定。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上缴税金基数的核定
1.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所得税。
2.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加上上年欠交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如果上年上缴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以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加上欠交的税款,进行核定。
3.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调整:
(1)企业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或税前还贷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或还款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额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税前还贷部分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
(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增人增资,应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金率适当核增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
(4)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加(减少)职工核增(核减)工资基数,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4.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企业上缴税金指标影响较大时,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二)销售(工作)量基数的核定
1.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2.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核定。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一)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二)在核定浮动比例时,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金、工资税金率、资金税金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指标的高低为依据分档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确定在1:0.3~1:0.7之间。经济效益低、未达到设计能力、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最高不得超过1:0.75。各地在核定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
时,应从严掌握。

六、审批程序
(一)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据实填报《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报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二)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挂钩办法后,原则上一定3年,但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须每年核定一次。如果企业中途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期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全部冲减成本追回。

七、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一)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仍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制度的规定,在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在执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按核定的浮动比例预提,但累计预提最高不得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的80%,年终进行清算。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八、效益工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结余的效益工资,可结转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用于以丰补歉。
(二)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出,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资。
(三)对挂钩企业还要考核产品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修改本地区原有工效挂钩办法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发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上缴税金毛增加额
×---------------
上缴税+工资×工资浮×适用所
金基数 基数 动系数 得税率
2.上缴税金净增长率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100%
上缴税金基数

3.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长率
式中,“适用所得税率”先按毛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级数确定,经试算后得出试算新增效益工资。如果毛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试算新增效益工资之后级数不变,则试算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果级数变化,则“适用所得税率”降低一个级数确定,按此税率重新计算的新增效益工资为最终结
果(下同)。
(二)复合指标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部分
新增效益工资(A)=工资基数
×与销售(工作)量挂×工资浮
钩的工资基数比重 动系数
销售(工作)量增加数
×-----------
销售(工作)量基数

2.与上缴税金挂钩的部分
上缴税金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基 数
上缴税金毛增加额(已扣除A)
×----------------
上缴税+工资×与上缴税金挂钩
金基数 基数 的工资基数比重
×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新增效益工资(B)=工资基数
×与上缴税金挂钩×工资浮
的工资基数比重 动系数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
上缴税金基数
3.全部新增效益工资=A+B



199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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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机械工业部

为了保障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翻身、组织结构优化和开发能力提高“三大战役”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对此,全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九五”发展计划》已经作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计划中提出的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和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得以落实,我们拟定了《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范”),现予颁布,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两范”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与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实际而提出来的。综观改革开放以来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历程,我们得出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渡的整个时期,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与改进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而且这种指导要“两手抓”:一手抓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和巩固,一手抓管理整体的改革和创新。这两者既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应当既同时抓又有不同的抓法。
管理基础工作是企业开办和正常运行的起码条件。对于任何企业,不论在何种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条件下,也不论其规模大小,最基本的管理基础工作都是必不可少和普遍适用的,必须使其规范化;而这些基础工作又是最容易出现“滑坡”的,必须反复抓。所有机械企业都要像对待产品、技术合格标准一样,建立、健全和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使之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必须大力实施技术与管理“双进步”。鉴于当前机械行业内管理比技术更落后的现实,管理进步的任务更为迫切和艰巨,机械企业在夯实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推进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督促。由于管理进步的领域广泛,没有统一的模式,不可能像管理基础工作那样提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或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只能提出不同时期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并用先进典型示范引路,企业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和创新。因此,我们提出了有别于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拟在“九五”期间逐步树立上百个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对整个机械行业的管理进步加以引导和促进。
我们希望通过两范”的实施,为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探索一条新路子。由于此项工作是第一次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你们将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和要求,及时告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基础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并不断改进和创新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保障机械工业“三大战役”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活动。管理基础工作是任何一个企业开办和运行的起码条件,因此,该项活动就其内容而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企业要在行业统一目标要求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自查,找出差距,制订措施,限期整改达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简称《规范化》)。
一、目标
“九五”期间,所有机械企业都要使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和巩固,全面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内容(简称“达标”),其中,在实施“三大战役”中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巨人”企业、300家建立起具有较强开发能力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提前达到要求:一年见效,两年完善、三年巩固。
二、要求
(一)标准化工作
1.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并适合用户需要的产品标准,及与产品标准相适应的有关基础标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主要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准;产品的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检验和测试标准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2.制定了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能源、经营、财务等各项管理标准、职能处(科)室的工作标准和各类人员的工作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计量工作
1.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
2.有合理的计量检测点、网络图,计量器具配备齐全。
3.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达到100%。其精度以适合为限。
4.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检率及其合格率达到100%。
(三)定额工作
1.建立健全了劳动、物资、能源消耗、资金、费用、设备等各类定额体系,主导产品定额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执行率达到100%。
2.定额实行归口管理,定额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台帐齐全,有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改进措施,完成情况良好。
(四)信息工作
1.建立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传递、存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能及时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2.各类信息,包括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计划指令、档案等信息齐全、准确、及时。
3.有信息、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逐步实行信息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五)基本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了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包括:
企业领导制度: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制定了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实行《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了规范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领导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经营决策、计划、生产、技术、质量、物资、财务、设备、动力、劳动人事、销售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福利事业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经济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做到职权清楚,企业的方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车间和班组;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使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挂钩。
2.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有保证贯彻执行的可行措施和考核办法,并能适时修订、充实和完善。
(六)职工教育
1.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本专业应知应会和安全教育,并达到岗位技术(业务)要求。
3.新职工进厂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书。
(七)班组建设
1.建立健全了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班组管理制度,形成班组建设管理体系。
2.加强班组的思想、文化、业务建设,有班组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3.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加强班组建设的积极性。
(八)现场管理
1.“工艺突破口”工作达到了五条标志:
①建立健全了统一、有效的工艺管理体系。
②有一套充分调动工艺人员积极性的办法。
③完善工艺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办法,严格执行了“三按”(按图样、工艺、标准)和“三定”(定人、机、工种)。
④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⑤消除因工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建立起正常的工艺工作秩序,使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并有所提高。
2.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了六项基本要求:
①治理现场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做到人流、物流运转有序、畅通,现场环境整洁,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②在“工艺突破口”工作初见成效的基础上,按照产品技术和经济生产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工艺路线和工艺布局,提高工艺水平,严格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达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③以生产现场组织体系的合理化、高效化为目标,不断优化生产劳动组织,合理进行劳动分工,消除各种无效劳动和时间浪费,做到生产指挥灵,劳动效率高,安全均衡生产。
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劳动及消耗定额、计量检测、统计台帐等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并严格考核,保证信息流及时、准确、畅通。
⑤完善管理保证体系,把质量、工艺、消耗、生产、设备、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协调,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对投入产出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提高现场管理的运行效能。
⑥搞好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双增双节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自主实施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要求的目标尽量采取量化的原则。
(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无重大人身、安全、设备和质量事故,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作为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的基本条件。
(四)达标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的内容和目标,对照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制订措施,认真整改,限期达标。自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并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自查达标的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申报达标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上报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措施和达标期限。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试点机械企业集团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书后,要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巨人”企业、300家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细致的逐一检查。对未达标企业要进行帮助、教育和督促,以及有关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三)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组成“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各省市厅(局)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在进一步审核后,通报检查结果。
五、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组织,分类领导”的原则,机械工业部负责全行业《规范化》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基础工作知识的培训;
2.组织“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进行;
3.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机械工业部经济管理研究院及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咨询、诊断活动,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4.根据《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全行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适时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5.在全行业推广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的经验,同时对因忽视管理基础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进行曝光,以引起全行业的警觉;
6.根据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情况,在全行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中提出对有关企业的推荐或否决意见。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推动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和组织对企业的评价,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中小型企业厂级领导和企业管理人员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对企业进行抽(检)查,并将抽(检)查结果上报机械工业部;
3.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本地区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集团)企业进行管理基础工作咨询和诊断活动,尤其对于后进企业应加强指导、督促和帮助;
5.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有关企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提出推荐或否决意见;
7.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具体从事有关工作,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7年起实施。

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在打好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致力于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在这方面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尤其要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用先进典型引导、促进行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一、目标
“九五”期间,在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发现、培养和;树立一百个左右“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简称“示范企业”),并通过示范企业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机械工业企业进一步强化和创新企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打好“三大战役”提供管理保障,使“九五”期间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显著的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改进和发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与优化现场管理工作
企业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科学、合理、扎实、完善,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要求,率先规范达标,而且持久、稳定,并有创新,为打好“三大战役”,尤其是“产品质量翻身战役”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改进和加强企业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包括成本、财务、资金管理、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经营决策、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管理在内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管理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
企业采用或创新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四)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建立起企业的人才队伍
企业抓住“以人为本”的市场竞争关键,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不断增强职工的自觉管理和自主管理意识,逐步培育和建立起一支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内的企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塑造企业形象
企业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具有企业实际特点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职工的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按照“用户和职工双满意”的原则,不断加强塑造企业形象的工作。
(六)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和理论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管理思想、理论和观念,对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探索、改进和创新,并进行了科学的管理系统设计,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建立起自己的管理模式。
三、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公布
(一)“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要求,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率先规范达标。
2.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重视企业创新工作。
3.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展管理进步工程。其综合经济指数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管理进步显著,其经验在同行业中有示范、推广价值。
5.当年度,企业无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二)“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初审后,或者由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发现并争得企业同意后,推荐给机械工业部;由机械工业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其进行考评、认定,确认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并由机械工业部公布名单,颁发示范企业标志和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审核。
四、组织分工
(一)机械工业部负责整个《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示范企业的选择和认定,以及考核工作;
2.在全行业推广示范企业经验;
3.把示范企业的管理需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行业企业管理发展计划;
4.优先推荐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并支持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5.组织示范企业做好人才培养、培训及出国考察工作,并为企业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6.组织全行业的管理科学研究力量和管理科学实验手段,向示范企业提供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协助示范企业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以及主要管理难题的联合攻关;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作为《示范工程》的有力推动者,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集团)《示范工程》的开展。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做好示范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组织本地区(集团)的管理科研、咨询队伍,帮助示范企业解决管理上的难题;
3.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以示范企业为龙头,全面推进本地区(集团)的企业管理进步工作。
(三)机械行业各管理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围绕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做好以下工作:
1.向示范企业提供现代科研实验手段和行业管理技术标准;
2.向示范企业推广先进、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科研成果;
3.向示范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管理动态及信息;
4.与示范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企业存在的管理难题。
(四)各示范企业应结合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企业管理进步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奖励与处罚
(一)“示范企业”,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示范工程》组织出色的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示范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企业管理进步工作中起到突出作用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四)在鼓励进步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部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示范企业的管理进步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经复核已经不具备“示范企业”条件;
2.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人身安全、设备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
六、示范企业发生企业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时,须及时上报部有关部门。
七、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集团)相应的推进企业管理进步的有关规定。
八、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


关于请协助做好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288号



关于请协助做好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加快公路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水平和公路交通部门的社会服务能力,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3]22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确定了2004-2005年实现空间地理信息库(电子地图)与公路属性数据库整合的工作目标。为了保证上述工作目标的实现,做好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2000年年底数据)形成的1:25万全国公路电子地图为基础,重点对截至2003年底新建、改建的国道和高速公路进行更新。
  (一)电子地图更新内容
  1、标注新、改建路线平面线形位置;
  2、标注路线穿越各地市级行政区划的起止点桩号及途经主要城市的位置等信息;
  3、标注县级以上地名、主要城镇及知名度较高的风景区;
  4、与国道、高速公路相连接的省道编号。
  (二)填写属性数据表
  1、公路简明信息表;
  2、收费站简明信息表;
  3、高速公路服务区简明信息表;
  4、高速公路出口和入口简明信息表。
  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技术要求》。
  二、更新方法
  请按照《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技术要求》进行数据更新,1:25万电子地图的底图、修图软件和使用说明书随文寄送。
  标识的国道和高速公路里程必须与本辖区截至2003年底公路统计年报数据、公路数据库数据保持一致。
  此外,没有按照《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提交本辖区2003年公路数据库的单位,请务必尽快完善后报部。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7月底前)
  部公路司寄送底图、修图软件和使用说明书,各单位组织专人开展工作,并将各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于8月6日前电告部公路司。
  (二)图库更新和提交阶段(8月1日—8月26日)
  各单位按照图库更新的技术要求,结合本辖区新建和改建的国道、高速公路情况,对本辖区公路电子地图进行更新。并于8月26日前将更新的图库、上报文件和相关说明以特快专递形式报部。
  (三)图库审核和汇总制作阶段(8月26日—9月30日)
  根据上报情况,部组织对各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校对,并最终绘制完成1:25万全国公路电子地图。为保证全国图库数据的规范、统一和准确,届时将分期分批请各单位参与绘制工作的人员来部协助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为做好本次电子地图更新工作的技术工作,部委托北京市路政局、部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各地在更新工作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
  部公路司联系人和电话: 杨国峰 010-65292747;
  北京路政局联系人和电话:沈志强 010-63011763;
  部规划院联系人和电话: 杨海峰 010-64951872。
  附件:全国公路电子地图更新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