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0:49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3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批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11家肉类生产厂家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试销的基础上,根据赴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对四国出口肉类检疫管理体制、法规、检疫检验体系及猪禽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状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的十三家(名单见附页)企业既符合输出国的各项规定条件,也符合我国对国外肉类生产厂家注册的条件草案的要求。因此,国家局决定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的十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

  1、批准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试销的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起至1999年4月1日止。

  2、在试销期间内,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分别由与国外肉类生产厂家联合申

请的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直接进口。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肉类产品进口前,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的广州

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报国家局审批,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持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函。指定的进境口岸为广州、深圳、拱北、上海、天津、大连。

  4、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须是批准企业屠宰、加工的肉类产品,禁止将非批准

企业的肉类产品向中国出口,否则取消试销资格。

  5、当被批准出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所在国家发生疫情时,相关产品禁止向中国出

口。

  6、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须用冷藏集装箱直运上述指定口岸。同一集装箱内只能

装载批准品种的肉类产品,不得装载其它任何产品。集装箱须由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加施的铅封或其他金属封识。在集装箱抵达中国口岸时,未经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启封识。

  7、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在每一外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注册厂家的名称、地址

、注册编号、产品名称、件数、重量、生产日期,并加贴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的带注册号的检疫合格标志或检疫检验印章。每一个集装箱须随附一份出口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证书,证书中须注明注册厂的名称、地址、编号、收货人、发货人、启运地和目的地,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

  8、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

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者,加施检疫合格标志。

  9、符合上述要求的肉类产品即可在我国市场销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肉类

产品的存放及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0、国家局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凡来自未经国家局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限定在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监管的宾馆、饭店做配餐用,或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的工厂熟制或来料加工全部出口,严禁在市场销售。

  附件:经国家局批准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产品的比利时、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验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国家局批推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的比利时、

           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代理申请的美国企业名单

 

┌────────────┬───────────────────┬────┬───┬─────┐

│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                   │    │种类 │     │

├────────────┼───────────────────┼────┼───┼─────┤

│GOLD KIST ELLIJAY    │PO BOX MELLIJAY GA 30540       │ P40  │鸡肉类│1488│

├────────────┼───────────────────┼────┼───┼─────┤

│GOLD KIST SUMTER    │2050 HIGHWAY 15 SOUTH       │ P17980│鸡肉类│ 2230  │

│            │SUMIER SC 29150            │    │   │     │

├────────────┼───────────────────┼────┼───┼─────┤

│GOLD KIST       │PO BOX 1086 RUSSELLVILLE       │ P17500│鸡肉类│ 12994  │

│RUSSELLVILLEAL     │ AL  35653             │    │   │     │

├────────────┼───────────────────┼────┼───┼─────┤

│GOLD KIST BOAZ     │PO BOX 474 BOAZ AL          │ P413 │鸡肉类│ 770   │

├────────────┼───────────────────┼────┼───┼─────┤

│TYSON FOOD INC.     │600 N. BERRY ST. SPRINGDELE      │ P5842 │鸡肉类│ 3650  │

│BERRY ST. PROCESSING  │ARKASAS. 72764            │    │   │     │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200 EAST CHERRY ST. CLARKSVILLE,   │ P7101 │鸡肉类│ 11226  │

│GLARKSVILLE       │  ARKANSAS, 72830          │    │   │     │

│PROCESSING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PINE  │5505 JEFFERSON PARKWAY,       │ P13456│鸡肉类│ 3280  │

│BLUFF/JEFFERSON     │                   │    │   │     │

│PARKWAY PLANT      │PINE BLUFF,ARKANSAS 71601      │    │   │     │

└────────────┴───────────────────┴────┴───┴─────┘

 

     香港海松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法国、丹麦、比利时企业名单

┌──────────┬──────────────┬──────┬────┬─────┐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SOVIBA SUD ROUTE  │BP 70 SAINT MAIXENT L’   │ 792460  │猪肉类 │ 1580 │

│DEPARTEMENTALE 737 │ECOLE,FRANCE        │ 2 CEE   │    │    │

├──────────┼──────────────┼──────┼────┼─────┤

│DANISH CROWN A.   │ANDREAS STENBERGSPLADS 4  │ 32    │猪肉类 │ 6070 │

│M.B.A.       │HORSENS 8700        │      │    │     │

├──────────┼──────────────┼──────┼────┼─────┤

│DANISH CROWN A.   │SLAGTERIVEJ 2 GRINDSTED 7200│ 340    │猪肉类 │ 4860 │

│M.B.A.       │              │      │    │     │

├──────────┼──────────────┼──────┼────┼─────┤

│N.V. GOEMAERE    │MUIZELSTRAAT 2 WEVELGEM   │ 181    │猪肉类 │ 2978 │

│          │BELGIUM           │      │    │     │

├──────────┼──────────────┼──────┼────┼─────┤

│DAT-SCHAUB A.M.B.A. │88 STOREGADE ESBJERG    │ 417    │猪肉类 │ 14950│

├──────────┼──────────────┼──────┼────┼─────┤

│ABATTOIR JEFFROY ZI │ABATTOIR JEFFROY ZI 29520  │ 29.027.  │猪肉类 │ 1010 │

│29520 CHATEAUNEUF  │CHATEAUNEUF DU FAOU     │ 01    │    │    │

│DUFAOU       │              │      │    │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关系,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伊太阳历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两国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内容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相互举办电影周,介绍本国的电影作品,并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条 双方在电影胶片的保护、保管和安全方面相互提供信息和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互派由三--五人组成的文物保管技术考察组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第四条 双方交换博物馆文物保管以及艺术、考古和历史方面的信息和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公民之间开展旅游。

  第六条 双方将为研究互建和扩大使馆文化处进行必要的合作,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艺术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十五天。

  第八条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五天的文化艺术展览。

  第九条 双方互办一个儿童绘画艺术展览。

  第十条 伊方将派一位艺术家到中国学习雕塑、绘画和装饰艺术,为期一个月。中方派二位研究东方艺术的教授赴伊朗考察十五天。

  第十一条 双方为两国图书馆交换相互感兴趣的报刊、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一至三名图书馆管理人员进行访问,为期二至三周。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小型综合艺术团访问。人数及访问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中国文化部和伊朗伊斯兰指导部互派文化官员(三--五人)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体育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亚洲体育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举行的体育学术讨论会。

  第十七条 中国应伊朗邀请,将向伊方提供手球、体操、篮球、乒乓球、排球、游泳和田径教练。经费条件、人数和时间由双方商定。教练必须是高水平的。

  第十八条 除上述项目外,还可根据双方的要求和协议,互派其他项目的教练。

  第十九条 双方将根据对方要求,交流适合不同水平及年龄的有关体育书籍、报刊、科教影片,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将为两国间交流有关体育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情报与经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伊方将派五人专家代表团到中国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研究和了解体育机构的体制与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就国际体育组织有关问题经常交换意见,互相配合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派相互感兴趣的体育项目的代表队进行友好比赛和访问。

            三、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本国现行法律许可范围内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和新华通讯社在两国首都建立分社进行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五条 两国政府为两国通讯社记者、特派记者采访两国官员,提供合法的可能的方便。

  第二十六条 两国政府鼓励两国通讯社进行新闻交换和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并尽早就合作范围和方式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四、教育、高等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八名进修生奖学金名额,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八名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接受对方自费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关于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交流的具体项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愿在卫生方面交流经验和进行合作,交流和合作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门商定。

              六、财务规定

  本计划中,有关团、组和人员的交流所需费用,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往返旅费以及行李运输费用。

  第三十二条 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和人员在其境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访问人员如临时生病或发生意外事件,接待国将负责提供免费治疗。

  第三十四条 文艺团体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派出国负担往返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文艺团体的食、宿费用以及与演出有关的一切费用。必要时,接待国提供一名翻译和向导。
  3.派出国负担举办展览用的各种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4.派出国负担其奖学金留学生的往返旅费;接待国为奖学金留学生提供住宿和必要的学习条件。奖学金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总则

  第三十五条 派出国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名称、级别、特征、访问计划、团员熟悉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六条 派出国应至少提前十天将所派团、组或人员入境时间和口岸以及航班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七条 为实施本计划各项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就有关具体事宜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其他新的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春 德             科 莱 什
    (签字)              (签字)

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发文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发布日期:2005-12-8


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障、监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举行有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等参加的,公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及承办人员辩论的会议。
第四条 行政许可听证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向社会公告,按本规定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社会公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直接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以下方式选择、确认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送达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或者公告要求,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100人以上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50名代表参加听证;代表推举产生困难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产生50名代表。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经两级(含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对独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在本机关中非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持有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三)熟悉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
  (四)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时间、地点、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
(二)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权限;
(三)宣布听证事项,决定听证开始、中止、延期、终止、结束;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五)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六)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四)陈述相关意见、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可在听证会上提供新证据);
  (五)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审查建议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对听证笔录中本人陈述部分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5日前,将姓名或者单位、联系方式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
  单位申请听证登记人数不超过10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0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员应具有代表性,不得少于10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听证举行3日前向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权利告知书应直接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公告送达。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或在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期限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听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
  听证参加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事由;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决定回避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及时指定,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决定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及时指定;
(五)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承办人员陈述审查建议、理由以及提交相关的证据;
(六)听证参加人就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质证;
(七)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承办人员、听证参加人就行政许可听证事项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八)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九)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承办人员、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确定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等待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前款延期原因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承办人员、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许可听证事项承办人员陈述审查建议、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目录;
 (五)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及其提交的证据目录;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依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