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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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辖下的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各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支持、配合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研究整改;
(五)督促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教育职工、采取对策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生产安全。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以及有200名以上职工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应当至少配置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向第一责任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疏散人员;
(三)参与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评估,并监督其及时整改;
(四)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并协助现场抢救,参与事故调查;
(六)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和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无视职工安全、健康及违章指挥的单位负责人,职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施工图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通知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当根据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的
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审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凡未经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审查的生产建设性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在确认符合国家标准,经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签章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生产设备的,必须同时引进或者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有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参加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储运、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供排水、供电、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工棚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三)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必须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六条 从事高空、挖掘作业,攀登悬崖、陡坡,进入深坑、深井作业的,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开办矿山、石场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矿作业;矿长及专职安全员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生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条 职工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从事无毒无害作业的,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每年进行一次;有毒有害严重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四章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制造、安装和维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分别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并接受定期审查。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领证运行、定期检验、维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检测检验发证。
需要特种设备的,应当购买或者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由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等管理和监察,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下列范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电工;
(二)锅炉司炉;
(三)压力容器;
(四)起重机械;
(五)建筑登高架设;
(六)金属焊接(气割);
(七)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机械打桩;
(九)锅炉水质化验、化学清洗。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收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独立作业。
持外地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异地使用手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培训许可证。

第五章 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故事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于工艺、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和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事故隐患:未达到前两项危害程度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后,按事故隐患的等级,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分别上报并组织整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第四十条 事故隐患评估及整改的费用由被评估的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六章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未造成重伤的;
(二)重伤事故:重伤未造成死亡的;
(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
(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伤亡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死亡事故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成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意见应当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死亡、重大或者特大死亡事故后,按事故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事故性质,确认为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领《劳动安全许可证》或者《劳动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的;
(三)未按规定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进行定期监测,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六)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有该证但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该证异地使用手续的;
(七)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办矿山、石场的;
(八)未按规定维修保养或者停用、拆除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
(九)锅炉、压办容器、起重机械、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无证运行,或者不定期检验的;
(十)对事故隐患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整改的;
(十一)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特种设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无《安装许可证》安装、维修特种设备的,或者经销无证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特种设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工程设计未按规定审查即进行施工的,或者工程未按规定验收同意即强行投产的;
(十三)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十四)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五十条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对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十二项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项目总概算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对施工、设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十三项行为的,按每中毒、重伤或者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因未采取有效措施,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或者接到《职业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而造成死亡、重伤事故或者急性中毒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六)有第十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划分,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职员、合同工、临时工。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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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故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互联网及通讯的迅猛发展,在促成未婚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发生婚外情或致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不断发生的艳照门、开房门、网络裸聊、微博调情、短信调情等网络事件就是最好的印证。互联网给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网络色情的诱惑,隐蔽、自由、便捷的交往方式,对婚姻的危害也是明而显见的。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网站、通讯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通讯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在享受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同时,避免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
  [关键词] 互联网 现代通讯 危害 婚姻 对策

一、前言
人类社会有三大生产:人类自身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三大生产的基础。
婚姻是在性爱基础之上的为国家或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是男女之间一种相对持久、合法化的性与生活的共同体。
婚姻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男女基于性爱的需要而结合,以满足性的需求,并以此繁衍后代。婚姻的社会属性是,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婚姻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
社会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还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就拿与婚姻相冲突的婚外情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婚外情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社会对婚外情也由原来的强烈谴责变得逐渐宽容、忍耐甚至理解。
正如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引起人们性观念的更新,从而引发婚姻危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迅猛发展,也对婚姻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从技术层面看,如,安徽卫视新版《水浒传》中潘巧云与裴如海半夜偷情,以焚香表明丈夫不在,敲木鱼表示时辰已到的暗号。要是现在,潘巧云只要在QQ上发个消息或用手机发个短信息:今晚他不在。这就是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巨大威力。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为4.85亿,手机网民规模3.18亿,微博用户为1.95亿。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2011年8月份通信业运行状况》表明,截至8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为9.40085亿户,小灵通用户为0.20955亿户。
今天,互联网已经覆盖全球大部分地区,形成了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在互联网上,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极快的速度流动于世界各地。互联网也使得陌生人社会的圈子变得更为宽广,个人的身份更加不受束缚。互联网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工具,对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将人们带入移动通讯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时代。
但是,科学既能成为神灯,也能成为潘多拉盒子,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在促成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婚外情或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
二、互联网及现代通讯的几个概念
1、电脑
电脑(Computer),即电子计算机,是一种利用电子学原理根据一系列指令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设备。
2、互联网
互联网,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3、移动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就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成为一体。
4、QQ
QQ是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网络即时通信(IM)软件。腾讯QQ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自定义面板、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
5、UC
UC是新浪U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放式网络即时通信软件。
6、网易泡泡
网易泡泡是由网易公司开发的多媒体网络即时通讯工具。
7、MSN
MSN全称Microsoft Service Network(微软网络服务),是微软公司推出的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可以进行文字聊天、语音对话、视频会议等即时交流,还可以通过此软件来查看联系人是否联机。
8、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
9、博客
博客,又称为网络日志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文章的网页。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比较个人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他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10、微博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1、聊天室
聊天室,是一种人们可以在线交谈的网络论坛。聊天室通常是按照房间或频道为单位的,在同一房间或频道的网民可以实时地广播和阅读公开消息。
12、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Mobile),通常称为手机,日本及港台地区称为手提电话、手电、携带电话,早期又有大哥大的俗称,是一种便携式电话终端。
13、小灵通
小灵通,无线市话,简称PAS,是一种个人无线接入系统。它采用微蜂窝技术,通过微蜂窝基站实现无线覆盖,将用户端(即无线市话手机)以无线的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
14、短信息
短信息,中国大陆称短信、短消息,香港称短讯,台湾称简讯(SMS?,是手机服务的一种,用户通过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
三、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危害婚姻的典型事件
(一)艳照门
1、安徽省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婚外情
2010年12月13日,安徽宿州张燕(化名)在天涯、猫扑等论坛发帖,举报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与自己长达3年多的婚外情,帖子公开了刘晓辉与张燕的床上裸照。
12月19日,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刘晓辉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决定免去刘晓辉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
2、云南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聚众淫乱
2011年7月31日凌晨,互联网百度贴吧 、天涯社区先后出现网名为“巍巍西山”、“东泰山” 的网民发帖称,昨天到昆明某洗浴中心消遣,在包房捡到一个U盘,发现几段自拍淫乱视频,根据U盘里的其他文件推测,其中一人应该是昆明发改委官员,帖子附有三张照片,画面不堪入目。该帖迅速被网友疯狂转发。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人预先合谋,分工合作,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物色到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于2011年4月用色情勾引其到预先准备好的一居民住宅内聚众淫乱。犯罪人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再以视频截图对成建军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




北京、上海市,江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严格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于1999年2月23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商品
1.手机;
2.矿泉水;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动工具、电热水器、电熨斗、真空吸尘器;
5.VCD、DVD影碟机。
电动工具产品检查在江苏、上海两地进行。手机、矿泉水、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熨斗、VCD、DVD影碟机检查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市进行。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商品的进货渠道;
2.CCIB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和产地标注;
3.安全项目等质量状况;
4.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检验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市场范围,制定联合检查的工作方案。在检查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时,应当严格依照进口商品的质
量标准进行,检查程序要合法,结论要准确;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
检查结束后,请按《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清楚,并于3月10日前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
附件:《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