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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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1〕18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年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正科级或副处级干部,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加上一级职位的竞争:(1)近两年来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者;(2)曾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3)曾荣立二等功以上等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者。
  参加竞争的人数与职位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1,低于这一比例,参加竞争的人员范围也可扩大到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近一年来,按穗组通〔2000〕5号文规定的程序、方法、步骤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正、副处长(主任),经市竞争上岗办公室审核,可不用参加这次竞争上岗,保留原职级任职资格,由单位领导班子重新任命具体职务;由组织部门选派援藏援疆、出国进修人员,不用参加竞争上岗,保留原职务,可不定具体职位,待他们回原单位后视职位空缺情况再作安排。 确认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时,任现职时间可计算到2001年7月31日。部队转业干部参加竞争上岗,首先应按任现职情况来确认其资格,如任现职不满规定年限,可参照其在部队任相应行政职务的时间来确认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三、基本程序和方法步骤
  在机构改革中实行竞争上岗,采取职位资格竞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定位的方法进行。其基本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制定方案。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竞争职位、条件、范围、方法、步骤等有关具体事项。各单位的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6月底前(最迟不超过7月10日)报市竞争上岗办公室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审批报告及单位的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三定”方案复印件、处级领导职数及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到市编委批复的“三定”方案,内设机构及中层领导职数与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一致的,即函告市竞争上岗办公室,原上报的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再修改;因有变化要作相应改动的,抓紧修改重新上报。未经批准同意的方案不得实施。
  (二)公布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应在单位内部公布,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干部积极参与竞争。
  (三)确认资格。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依据竞争的资格条件,各单位对机关内符合竞争条件的报名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经本人同意后,公布参加竞争的人员名单。
  (四)笔试。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法律基本知识、行政管理基本知识、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以及有关的专业知识等。采取主观题和客观题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观题为2—3道论文题,由竞争者任意选择其中一题作答。主观题的命题和评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实施。主观题由各单位根据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命制10道,报市竞争上岗办公室以随机方式抽取其中2—3道作为考试试题,命题时应同时命制评分标准;评卷组应不少于5人,一般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局级干部等人员组成,如不足5人,可请本单位没有参加竞争的中层领导干部或本单位外的有关领导、专家担任。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成绩作为竞争者主观题考试得分。客观题由市统一组织,由各单位按市的标准答案组织评分。主、客观题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市统筹安排。主、客观题各占笔试总分的50%。有关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五)演讲答辩。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组织竞争者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进行演讲,介绍本人参加竞争的优势、不足和工作思路,并就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评委根据竞争者演讲答辩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演讲答辩的评委应不少于5人,一般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局级干部等人员组成,如不足5人,可请本单位没有参加竞争的中层领导干部或本单位外的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每位评委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评委的平均分作为竞争者演讲答辩的得分。组织演讲答辩应尽量集中时间进行。参加竞争人员在演讲答辩前不得旁听其他竞争者的演讲答辩。 (六)民主测评。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机关干部根据竞争者平时的德才表现和演讲答辩情况,对每一个竞争者进行量化打分。参加民主测评量化打分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干部总数的80%,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民主测评量化打分。民主测评主要根据竞争者平时的德才表现和演讲答辩情况,对竞争者是否胜任处级领导职位进行评价。设“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种评议,群众对每位竞争者的评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多选则对该竞争者的评议无效。每个投票人员所投出的“胜任”票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该次确定的竞争职位数,否则,该票作废。民主测评的计分方法为:

  民主测评得分=(胜任票数×1+基本胜任票数×0.5/总有效票数)×100

  (七)组织考察。满分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考察组由单位没有参加竞争上岗、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组成,考察组组长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考察组对竞争者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平时的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写出每位竞争者的考察材料,并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考察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位竞争者进行打分。领导班子成员少于5人的,可请其他局级干部参与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余人员的平均分作为该竞争者的组织考察得分。
  (八)初定人选。根据竞争者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按照3:2:2:3的比例计算出每位竞争者的总成绩。领导班子根据竞争者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按与竞争职位1:1的比例确定任职人选数,并根据竞争者和保留任职资格人员的实际情况及职位的要求确定具体职位的任职人选。
  (九)任前公示。将初定人选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时应一并公布竞争上岗的成绩。公示期间,对当面向组织反映被公示干部的问题或署名检举揭发的材料,要认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对反映不具体的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十)决定任命。根据公示情况,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正式任职人员。其中,需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从任职之日起计算。现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同志在这次竞争上岗中如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不上的,原则上按机构改革有关规定改任非领导职务;在竞争上岗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如没能安排领导职务,可在不超职数规定的前提下,提任非领导职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竞争上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抽调思想作风好、公道正派、组织纪律性强且不参加竞争的同志负责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竞争上岗要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做好命题、考试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竞争上岗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在深入了解干部思想动态的基础上,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教育和引导广大机关干部正确认识机构改革中实行竞争上岗的重要意义,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加竞争上岗工作;顾全大局,支持改革,正确对待自己的去留。对竞争中的落选者,要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区、县级市机构改革中的竞争上岗由各地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附件:

 一、处级领导职数及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二、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及成绩表;
 三、竞争上岗笔试考场规则;
 四、竞争上岗笔试主观题成绩计分表;
 五、竞争上岗笔试成绩报告表;
 六、竞争上岗演讲答辩考场规则;
 七、竞争上岗演讲答辩评分记录表;
 八、竞争上岗演讲答辩评分表;
 九、竞争上岗演讲答辩成绩汇总计分表;
 十、竞争上岗演讲答辩评分参考;
 十一、竞争上岗演讲答辩成绩报告表;
 十二、竞争上岗民主测评表;
 十三、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票发出及回收情况报告;
 十四、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成绩报告表;
 十五、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组织考察评分表;
 十六、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组织考察成绩报告表;
 十七、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综合测评成绩报告表;
 十八、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初定人选名单;
 十九、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竞争上岗正式任职人员名单。


广州市竞争上岗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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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6]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我部曾多次对全国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进行过部署,并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情况进行了通报。为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现就质量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制度

  每年下半年在全国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出检查计划,以保证每隔2~3年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检查一次。

  二、质量检查标准和内容

  质量检查标准以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及有关行业实施细则或现行规定为主要依据。

  检查的主要内容,初步设计应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的主要质量特性,环保、节能等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抗震等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施工图设计应以地基处理、结构设计的安全可靠,各专业设计间的协调配合以及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等作为重点。

  丙、丁级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结构的安全性,主要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图面质量、校对、审核等基本的质量管理程序的运作情况。

  甲、乙级单位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检查其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贯标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三、质量检查的组织与分工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可由地、市负责实施。

  四、质量检查方法

  各地、各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按每年的检查计划事先通知被检单位,被检的勘察设计单位接到通知后首先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并填写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统计表(见表1)上报所属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

  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检查组对被检单位近期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根据该单位所持证书的行业特点,抽查项目数量一般不少于三项,其中1/3由单位自荐,2/3随机抽选。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写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状况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等。

  五、质量检查后的处理

  质量检查应与单位资格动态管理(年检)和资格复查挂钩,检查结果可作为年检、复查的依据。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质量检查的结果对该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处理可分为警告、停业整顿、核减业务范围、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等五类。其中对核减业务范围、降级和吊销资格证书等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由颁发证书单位审核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对抽查项目中有1/3不合格的单位提出警告,当年年检或资格复查不予通过。第二年继续抽查l~2个工程项目,仍有不合格的要停业整顿。

  2.对抽查项目中有2/3不合格的单位要停业整顿,提出并落实改进质量的措施。第二年继续进行工程设计抽查,仍有不合格的,降低资格等级一级。

  3.对抽查项目均不合格的,要核减其业务范围。第二年抽查仍有不合格的,视情节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4.凡在质量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特别是对正处在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项目要尽快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修改;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也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补救以确保安全。

  5.在质量检查中对出现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亦应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质量检查情况的汇总与通报

  1.各地、各部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将抽查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上报我部勘察设计司;报告内容包括情况说明、质量状况评价、问题分析等并附汇总表(见表2)。丙、丁级抽查简况也要报我部备案。

  2.我部对全国的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后于第二年3月底通报公布。

  3.各地、各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平时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了解其中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同时要及时、迅速地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4.对于不能按时上报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于管理薄弱、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所属单位的资格升级和新成立单位的审批。

  各地、各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这项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从而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逐年有所提高。

  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统计表;

  附件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和处理意见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表1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统计表

单位名称:(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面积 项目情况 结构形式 建设情况 完成时间 环保 节能 消防 抗震 技术方案 备注
安全 不安全
                         

  注:1.建设情况分未建、在建和建成三类。

    2.环保、节能、消防、抗震棗指是否符合有关管理办法的规范、标准的要求。

    3.安全棗指地基、基础、墙体、梁板等结构设计及各专业设计均无质量问题。

    4.不安全棗指3中的某项或几项存在质量问题,并指明问题的性质。

    5.其他问题均填入备注栏内。

 

附件二

表2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和处理意见汇总表

部门或地区:(章)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行业及资格等级 所抽查的工程项目名称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和建议
           

  注: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类。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9日 甘政发〔1992〕93号)




  第一条 为了严肃执法纪律,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严格实行《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执行罚款、没收财物、追回赃物赃款等公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许可证》的领取
  1.各级执行罚没公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填报《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颁发《许可证》。
  2.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经济处罚的规定,可作为领取《许可证》的合法立项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凡《申请表》中的罚没范围、罚没项目、罚没标准和罚没依据填写不正确、缺项漏项或逾期不报者,不予颁发《许可证》。
  4.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一律不予颁发《许可证》。


  第四条 执行罚没公务的机关和单位在执行罚款、没收财物以及追回赃款赃物等公务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和给被罚单位或个人的罚没票据(非定额票据),必须填写本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必要时还要给被罚单位或个人出示《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 《许可证》的管理
  1.《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
  2.《许可证》采用全省统一的证件编号。
  3.《许可证》不得转借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出租、抵押、转让。
  4.《许可证》各项内容的填写均应用毛笔、炭素笔填写,字迹要书写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潦草,不得涂改。
  5.《许可证》由于意外事故破坏或字迹模糊不清,应及时报省财政厅换发,不得继续使用;若发生丢失,应追查原因,并向省财政厅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再申请补发。


  第六条 《许可证》的审验
  1.《许可证》每隔三年,由执行罚没公务的部门和单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验,以保证全省执行罚没公务的顺利进行。到期若不审验者,不得继续执行罚没公务。
  2.各级执行罚没公务的部门和单位若罚没依据、罚没范围、罚没项目和罚没标准有变动者,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作变更记录。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