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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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管理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二)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单位)以及县级以上科协所属单位的科研、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省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科研单位或地方科协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配套资金的数额、形式和支持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

    (三)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市)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属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负责人”:同上。
2.“项目单位”:同上。
3.“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仪器设备总值”: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用于研究、科普宣传等仪器设备的原值。
4.“现有房屋总面积”、“办公用房面积”: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房屋和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5.“项目类型”: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在所属选项后的“□”中划“√”。
6.“项目总预算”: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数额。
7.“项目概况”:简要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实施内容、预期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情况。
8.“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的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标准、使用功能及效果指标,设备购置的数量、性能及效用指标等。
9.“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较大、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填写项目的分阶段绩效目标。
10.“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
11.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测算编制。
四、《项目申报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项目申报书》报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现有职工总数 | 人|其中:科研人员 | 人|
|--------|------|---------|------|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 现有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项目类型 |1.仪器设备购置□ 2.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
|--------|-----------------------|
| | | 其中:申请中央 | |
| 项目总预算 | 万元| | 万元|
| | | 财政拨款| |
|--------------------------------|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
|项| |
|目| |
|绩| |
|效| |
|目| |
|标| |
----------------------------------







续表
------------------------------------
| | | | |阶段预算|其中:中央财| |
|项|实施阶段|年度|目标内容|(万元)| 政补助 | 时间(月) |
|目| | | | | (万元)| |
|阶|----|--|----|----|------|-------|
|段|第一阶段| | | | | |
|性|----|--|----|----|------|-------|
|绩|第二阶段| | | | | |
|效|----|--|----|----|------|-------|
|目|第三阶段| | | | | |
|标|----|--|----|----|------|-------|
| | …… | | | | | |
|----------------------------------|
|三、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 |
|----------------------------------|
| 采购方式:1.政府联合集中采购 2.部门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
|----------------------------------|
| | |单 价| 金额 | 采购 |
| 采购内容 |数 量| | | |
| | |(元)|(万元)|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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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6月30日)



根据新时期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领导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正确认识和有效行使督查职能

决策作出后,关键要抓落实。各级政府是抓决策落实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分别承担着抓落实的任务。决策——落实——通过督查推动落实,是一个领导过程。各级各部门领导抓督查,是推动决策落实的一个重要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督查从根本上说,是对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推动力。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以此推动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担负着为制定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代表政府和部门领导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是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办公厅(室)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动决策落实,这是督查工作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也是衡量履行政务督查职责工作效果的唯一标准。

二、督查工作内容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贯穿于抓落实的全过程。督查的重点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五)各级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点问题。(六)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建议或意见;兼职(特

邀)督查员反映的重要问题。

三、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1)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主任)负责分管部门工作的督导落实工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都有督查职能。办公厅要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充分行使办事机构抓督查促落实的重要职能。

(2)凡上级或本级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议、决定发文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有关政务处(室),都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可操作程度,及时列出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期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3)对非常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可组织督查小组,进行专项督查,并负责专题报告督查结果。

(4)根据建设公开、透明、高效政府的要求,组建兼职(特邀)市政府督查员队伍,并协调开展工作。

(5)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协助政府开展督查工作,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开展督查工作。

主要职责是:①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主要是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所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方案,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②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③市政府领导,主要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及反馈;国务院、省政府、市委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及反馈;④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⑤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提出督查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开展督查活动;⑥对上级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⑦根据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的指示或批准,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活动;⑧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督查网络建设;⑨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⑩组织协调市政府兼职(特邀)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

(6)市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按职责分工履行督查职能。主要是:①对主管领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②对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协调;③对市长、常务副市长批给分管副市长办理的事项负责督办落实,办结情况要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④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办理有关督查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1)市政府各部门作为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机关,要强化抓落实和通过督查推动落实的职能。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系统内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领导批准后,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任务目标和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大力度推动工作落实。(3)对推动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可建议主管市长亲自协调和督导落实,或请主管副秘书长(主任)牵头进行督导。(4)对市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5)对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6)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要按时办理并进行反馈,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7)工作量大的综合部门要建立政务督查网络。(8)每年上报有份量的督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三)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职责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全县政务督查工作。(2)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办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3)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进行反馈。(4)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给予支持配合。(5)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机制,每年上报省、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6)指导协调全县政府系统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切实加强基础建设。(7)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考核评比。

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督查室工作职责。

四、督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督查工作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厅(室)督查机构或有关政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督查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立项后要下发交办卡片,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间、要求等事项。

(2)督办。根据交办事项的难易程度,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新闻督访等不同方法进行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3)反馈。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结材料,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拟写反馈材料,协办部门领导会签。没有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经交办部门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结时间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4)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市、县政府督查室应将督办批示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材料和督查报告,进行装卷建册,分类归档。

(二)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可采取下发督办信函、电话催办、现场督查、跟踪督查、新闻督访、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可聘请社会不同阶层人员担当兼职督查员进行跟踪监督。

五、督查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励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督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内容包括:①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②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③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④国务院、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办理情况;⑤开创性工作情况;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本级督查工作的满意程度;⑦督查调研和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情况;⑧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记分办法,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当年明确的有关考核要求,先行做好自评总结,填写自评得分统计表,经一把手签批后于翌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自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对获得优秀、良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较差的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获得优秀、良好的集体和先进政务督查工作者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抓决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意识,注重改进和优化工作方法,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作落实上,认真履行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职责,真正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要鼓励督查人员大胆工作,支持督查人员坚持原则,查实情、讲真话、办实事,旗帜鲜明地为他们撑腰壮胆;要注重解决督查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关心督查人员的成长进步,授予督查人员督查、协调等方面必要的权力,为他们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随同领导调研、直接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工作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比照省、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室要列为正科级机构,对外称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对内挂靠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任要保证专职专用。较大的县(市、区)专职督查人员应配置7-10人,较小的县(市、区)专职督查人员应配置5—8人。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个副职抓督查工作。主要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建设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交通局、财政局、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等,应安排1名正科级干部专职抓督查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兼职督查员编制内部调剂,必须保证专职专用,专职督查人员可视情况安排2人以上。其它各局办可安排1名正科或副科级干部专职负责督查工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要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将那些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验丰富、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并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从事督查工作的同志,要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法律等知识,培养和保持积极向上,敢于负责,谦虚谨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努力使自己成为能够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情况的复合性人才。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3]4号



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团委、中央企业青联委员:

  今年将开展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工作,通过评选表彰中央企业青年中的先进典型,在中央企业青年中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舆论氛围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更大贡献。

  现将《 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请各中央企业团委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推荐申报的各项工作。

  附:《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3年6月16日

 

第二届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表彰、宣传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展示中央企业青年奋发有为的时代风采,树立当代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形象,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建功成才。同时,在中央企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青年人才。

  二、参选资格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并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中央企业青年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在各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3、年龄不超过39周岁(196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满3年的中央企业青年。

  三、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委会由中央企业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部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有关新闻报刊的主要领导以及国资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一名领导同志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企业团工委和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办法和步骤

  1、推报人选(2003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1)每户中央企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

  (2)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5名以上委员可联合提名1名候选人;

  2、确定正式候选人(200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人选的事迹,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3、向中央企业公示并征集意见(2003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由30名正式候选人所在企业将其事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对参选人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向全社会公示。

  4、投票、评审和考察(2003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

  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中央企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最后,经评委会全体大会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十名人选为“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十杰”评选工作的领导;

  2、各中央企业在确定申报人选时,应与本企业已经开展的各类评优活动结合起来,特别要侧重于活跃在高新技术产业一线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青年,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奋斗的优秀青年职工;

  3、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对所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形成600字的考察推荐意见,包括考察过程和推荐理由,并加盖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公章;

  4、参选人须填写登记表一式20份,并附反映其突出事迹的详细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摘要(不超过500字)(A4纸打印,附软盘),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所涉及的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所在中央企业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证件的原始证明,申报企业或单位所在的中央企业要进行严格审查、核对;

  5、各申报企业要在7 月25日前将人选全部材料和考察中的各种书面证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6、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参选人及有关评选活动作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青工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抓住时机,深化企业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推荐人选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地
 
学历
  学位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日
 
职称
职务
   企业
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政治、经济、学术和社会团体
   
基 层
党组织意 见
 
 

                  (盖章)
                2003年 月 日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意 见
 
 

 

                  (盖章)
                2003年 月 日

被推荐人签字
 
                2003年 月 日

评 审
委员会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