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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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为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福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的原则。
二、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三、住房贷款业务由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四、贷款条件:
1.凡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二年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4.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5.有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7.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和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
五、贷款程序:
1.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资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随带申请贷款有关材料,经资金中心审查合格后,给予提供贷款;
2.借款人将购房所需30%以上的自有资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
3.受托银行按资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给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4.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借款人的个人存款及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六、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夫妇双方均在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每户不超过4万元,一方在资金中心缴交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以后随着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调整贷款额度。
2.购房贷款最长年限二十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3.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偿还
1.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其计算公式:

AI(1+I)
每月还本息额=--------

(1+I) -1
A—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2.借款人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年一次(每年的6月末公积金结息后)以转帐的方式分次归还到期贷款本息。
3.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对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提前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以用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或者由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九、贷款监督
1.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借款人挪作他用,资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日万分之六计收罚息。
2.在贷款期内,资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十、其它
1.贷款的相关费用是由借款人负担。
2.借、贷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3.借、贷方及担保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资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19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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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25日,财政部


中国石化总公司:
为做好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工作,促进石化企业公平竞争,加强监督管理,现将制订的《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附件:石化企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是在国家对原油价格实行双轨制以及国内陆上原油价格未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的前提下,石化总公司对原油加工企业通过调整原油价格差别及其相关因素,均衡各企业原油成本的一种做法。
第三条 通过原油价格加权运作,调整原油价格及品质、运距、计划安排等因素对企业原油成本的客观影响,均衡企业原油成本、协调原油资源配置、促使企业公平竞争。
第四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的范围原则上为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原油加工企业,个别确因需要并报经财政部同意的非直属石化企业也可参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
第五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调整的政策性因素原则上为国内陆上原油由于国家实行双轨制价格而形成的价格差别,具体分为国内陆上原油一档、二档价格。
考虑到海洋原油和进口原油与国内陆上二档原油特别是一档原油的价格还存在较大差距,也视作政策性价格差距,一起参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
第六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调整的相关因素,包括:
1.原油品质,指国家定价的陆上原油品质差别;
2.原油运距,指油源地到原油加工企业运输距离的差别;
3.负担化肥用重油及其他国家计划内重油任务,指承担任务与未承担任务企业因重油有无深加工而造成的利益差别;
4.互供化工轻油任务,指总公司内部企业因互供化工轻油与外供化工轻油价格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差别。
上述调整的相关因素,要视有关政策逐步到位、利益差别的减小情况而调减其加权运作的力度直至取消。
除以上因素外,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再增加其他调整因素。
第七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对原油加工企业实行低价上交、高价返还、交返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实行过度上交,形成价差大量结余,在石化系统进行调剂补贴。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石化总公司确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的原油基准价,原油基准价为扣除品质差后各企业加工的各类原油的综合平均价。具体确定办法是根据国内陆上原油国家定价和进口原油国际预测价格确定。
石化总公司根据原油基准价、各企业原油配置情况及上年度运作价差结余,确定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应交、应返的价差标准,形成本年度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
第九条 年初,石化总公司应按规定提出本年度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通知企业执行。
第十条 按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上交价差的企业应按月及时上交价差;既有应交价差,又有应返价差,且应交数大于应返数的企业,应交、应返相抵后及时上交价差。
第十一条 石化总公司对应返价差的企业应按月及时返还;对既有应交价差,又有应返价差,且应交数小于应返数的企业,应交、应返相抵后及时返还价差。
第十二条 石化总公司收到企业上交的价差款应严格用于原油价格加权运作企业的价差返还,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补贴,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年度执行过程中石化总公司应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如遇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总公司需调整原油价格运作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
第十四条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由石化总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操作。石化总公司财务部门应有专人、设专帐进行核算,按计划及时收取或下拨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交返价差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生产成本,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款在石化总公司形成的利息收入(或支出)作总公司财务费用处理。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具体帐务处理办法由石化总公司制订。
第十六条 石化总公司应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原油加权运作结果,运作价差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原油价格加权运作停止执行时,运作价差累计结余作为总公司本部利润,并按全额缴纳33%的所得税。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国内陆上原油价格并轨后,由财政部决定取消或调整原油价格加权运作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旅办发〔2012〕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民间资本在旅游投资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综合效益不断提高。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我国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旅游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旅游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
  (一)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旅游业是开放性、包容性、竞争性特征鲜明的产业,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
  (二)切实将民间资本作为旅游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机制灵活、决策快速的特点,支持民间资本全方位进入旅游业,有效弥补旅游投资供需之间的缺口,不断增强战略性支柱产业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
  (三)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按照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在科学规划指导下,鼓励民间资本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各类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旅游资源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区域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
  (四)鼓励民间资本经营和管理旅游景区。支持民间资本组建专业化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旅游景区,允许民间资本采取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对于民间资本独立或参与建设形成的旅游景区,切实保障其经营管理权益。
  (五)鼓励民间资本开发各类旅游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等旅游产品,合理开发“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产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六)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行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旅行社等旅行服务业。消除制约跨区经营的操作性障碍,推动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网络化,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批发零售分工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利用新技术,发展旅游电子商务。落实好“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规定。
  (七)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游饭店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和管理旅游饭店。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控制项目档次和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丰富业态类型,优化结构,积极推动连锁化和集团化经营,塑造一批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饭店品牌。落实好“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八)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旅游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将名优土特产品就地转化为旅游商品;鼓励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素材,开发体验型强的旅游演艺和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支持旅游目的地的社区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旅游购物、餐饮和娱乐设施。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车船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客车、汽车租赁、汽车营地、游船游艇及邮轮等旅游车船业,投资经营观光巴士及城市与景区连接线的旅游交通。在准入条件、资质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等途径,提高旅游车船经营的平等性、便利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支持民间资本经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装备和用品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支持民间资本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智力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旅游职业培训学校,实施职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工岗前、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培训项目招投标时对民办旅游学校同等对待。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旅游规划设计、市场营销、创意策划等业务,实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对满足条件的机构给予相应资质认定。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结合地方实际和需要,合理设置利益补偿机制,招标选择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码头、游览索道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基础设施,可以享受同等的收费减免政策。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旅游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参与机制,鼓励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旅游咨询中心、集散中心、观光巴士、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公益性和功能的条件下,可结合地方实际,招标选择民间资本进行合作。对于民间资本参与的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在有关政策上与国有投资平等对待。
  三、提高民营旅游企业竞争力
  (十四)支持民营旅游企业增强综合实力。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加快规模化、网络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旅游企业发展成为主业清晰、发展路径明确、竞争优势明显的集团化公司。鼓励和引导业务关联的民营旅游企业成立联合体,通过优势互补实施深度合作。
  (十五)支持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的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十六)鼓励和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加快中小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发挥自主创业、吸纳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走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加大对中小旅游企业在融资、财政、税收、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支持民营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支持民营旅游企业公平参与品牌质量评定工作,通过宣传营销、质量认证等途径,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各类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民营企业依托品牌和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资本扩张和改善资本结构。
  (十八)支持民营旅游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民营旅游企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强对新产品、新业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旅游业专利技术转化步伐,鼓励运用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节能减排等现代科技成果,积极推动“智慧旅游”和“绿色旅游”发展。
  (十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旅游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在境外投资开设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经营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旅游投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利用驻外旅游办事处等网络,建立对外旅游投资咨询服务体系。
  四、为民间旅游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清理对民间旅游投资的歧视性法规政策规定。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旅游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的法规政策规定。整合简化涉及民间旅游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限制跨区域旅游经营的地方保护壁垒,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制订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和规划,要充分听取并吸纳民营旅游企业的合理意见。
  (二十一)为民间旅游投资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资金保障。各级旅游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开展旅游促销活动要为民营企业提供相应便利,帮助其拓展客源市场。安排国家旅游发展基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旅游企业同等对待。支持民营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二)加大对民间旅游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民营旅游企业和民间投资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民营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拓宽民营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三)加大对民间旅游投资的用地保障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民间旅游投资的土地保障力度,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民间资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二十四)为民营旅游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搭建旅游院校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桥梁和纽带。坚持自主培养和人才引进相结合,着力培养一批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能手。鼓励在民营旅游企业实施《旅游企业职业经理人标准》,推进旅游企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发挥各类人才市场的作用,为旅游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管理
  (二十五)完善全国旅游投资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以“一库两网”为核心的中国旅游投资平台系统建设和运转。按照《全国旅游投资平台系统管理办法》,保障项目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好平台应用推广工作,执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发挥项目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为各级政府促进投资需求和引导民间投资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科学决策,有效掌握宏观和区域旅游投资趋势提供帮助。
  (二十六)指导和规范民间旅游投资。加强前置服务,增强民间投资科学性和合理性,指导和督促民营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防止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开发建设以及透支资源、占有资源为目标的投资行为,防止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引导企业按相应规范标准,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以标准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七)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整治恶性价格竞争、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自律水平。
  (二十八)营造有利于民间旅游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积极宣传民间投资在扩大旅游供给、满足旅游需求、优化产业结构和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及时总结和表彰奖励先进典型,为民间旅游资本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