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7:05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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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和《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显示屏以文字、图片、视频形式发布符合保密规定的非涉密通知公告、人事任免、会议活动等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资料的审核,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 发布信息须填写《国家民委机关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连同纸质文本及对应电子文档,交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发布。根据要求可以在机关内网上同时发布。

  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18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

附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截止时间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信息标题
部 门
领 导
意 见



签名: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 意 见
             



签名: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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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分布广。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是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迫切要求,也是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开拓创新,加强交流,采用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

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规模较小、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是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迫切要求,也是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
  第五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主动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积极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努力成为面向中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主体力量。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越专业胜任能力承接和承办相关专业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所,提高为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本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面谈、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条件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拟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本暂行规定要求的情况,避免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兼职执业等问题,发现不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要及时撤回行政许可,并向其兼职单位进行通报;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坚决撤销执业资格。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批准设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吸收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合伙人(股东)。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2000年2月28日)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