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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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9〕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有关的信用记录以及自身信用记录,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承担建设、运行、维护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和依法发布、使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多个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信用数据交换和数据中心平台,它与各有关部门构成一个完整的业务、数据集中系统,归集并发布政府、企业和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发布遵循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商业和个人秘密,维护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提供单位、企业和个人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 归集政府信用信息目的是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诚信、透明、服务型政府;
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目的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归集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目的是通过信用实时跟踪监管,净化服务和从业环境,提高市民诚信意识。
第七条 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基本信用信息。部门概况、班子成员简介、单位和科室承担工作、对外承诺事项、奖惩记录等。
(二)承诺信用信息。各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履约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属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政府关联事项履约情况。
(三)执法与服务信用信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不作为、乱作为等失信行为。
(四)表彰惩戒信用信息。各类荣誉称号及有关违法违纪信息。
(五)政府其他信用信息。其他未涉及的信用信息按工作要求逐步纳入归集范围。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重点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实时更新共享。
1、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股权、年检、工商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2、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税款缴纳(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3、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4、商务部门提供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生产许可、企业安全事故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6、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的宏观汇总资料、企业统计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7、环保部门提供企业认证情况、环保审批与验收、环保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8、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认定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0、国土部门提供土地抵押登记及其他奖惩信息;
11、建设、交通、水务部门提供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2、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1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担保公司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奖惩记录等信息;
14、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5、农业、林业部门提供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行政许可、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6、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18、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奖惩记录等信息;
19、公安部门提供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20、中级法院提供企业立案、结案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21、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22、财政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及奖惩记录等信息;
23、司法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奖惩信息;
24、审计部门提供企业优良信誉信息及不良信用记录;
2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纳入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资料、奖惩记录、监管记录等信息;
26、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及奖惩信息;
27、教育部门提供学校登记记录及奖惩信息;
28、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出入境许可、国内外信用反馈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29、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基本资料等信息;
30、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提供企业不良贷款信息、金融资信等级、金融违法记录,各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记录等信息;
31、规划部门提供设计企业登记信息及其奖惩记录;
32、综合执法部门提供企业优良信誉信息及不良行为记录;
33、公用事业单位(电力、燃气、水务、通讯等)提供企业缴费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
34、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按照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35、工商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行业协会职务的信息,法定代表人获得政治荣誉的信息及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信息;
36、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会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具体项目、范围、标准和报送办法。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本系统信息处理平台,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利用水平。
(四)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一)本着“示范带动、注重实效”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公务员、师德、医德诚信档案建设。
1、公务员诚信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廉洁从政信用、守法信用、纳税信用、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信息。
2、教师师德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守法信用、公德信用(学术科研抄袭剽窃行为、违规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等)、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
3、医护人员医德档案:归集个人基本信息、廉洁行医、医疗质量、医德信用、借贷信用、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
(二)本市注册或开展业务工作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保险营销员、导游、注册监理工程师等重点人群在执业行为中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单位)、执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荣誉奖励及违纪违法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
(三)存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四)其他未涉及的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将分期分批逐步纳入归集范围。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和更新本系统信用信息,同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统一使用、管理和发布。

第三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查询,从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可以查询基本信用信息和授权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政府信用信息: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目全部对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用信息:
1、基本信用信息: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支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信息。
2、授权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纳税信息;企业信贷信息;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企业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纳税、信贷、财务、合同、排污、质量、安全等违法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目中除重大失信信息为授权查询外,其他信息均为基本信用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单位核实后应及时更正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及时更正数据信息。
前款所称信息主体是指享有信用信息权并负有提供信用信息义务的个人和法人。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政府信用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外,其他信用信息随时更新、随时发布。
(二)企业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查询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2、授权信息查询期限为3年;
3、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为止;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
1、基本信息查询期限至个人不再从事本行业为止;
2、授权信息查询期限为3年;
本条所列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社会信用监管平台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使用企业信用记录。

第四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查询、公开和发布全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社会评级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业务时,应当参考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另行制定)进行全面和客观评价,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重特大失信问题,发放信用督办卡,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整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办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备案,承办结果应当在廊坊信用网公示。
第十七条 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申请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相关失信行为。投诉属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单位、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接到对单位、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廊坊社会信用监管信息发布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信用信息的,由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考核、监察部门;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按时、高质量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有关单位、管理机构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未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准确提供信息的,或故意向市政府信用办公室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政府信用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其程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未按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泄露企业授权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各信息提供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者擅自增减、修改或者删除政府、企业、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泄露企业、个人授权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及时提供信用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者个人投诉材料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内容与办法,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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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
路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机车段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四按”是按范围,按“机统—28”及机车状态,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工艺
;“三化”是: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科学地组织段修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本规程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段修中因机车改进设计或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范围的检修作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大修规程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机车运用中发生碎修和临修时,其基本技术规定可按定修机车的要求执行。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检修和有关规章;审批机车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细则和办法、机车架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大修计划;审批机车架修计划。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分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的规章、命令;编制机车定修范围、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贯彻执行按固定机车的综合性包修负责制或按机车主要部分的专业性包修负责制,并根据检修任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班组,加强对生产班组的管理。
三、在段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不断提高机车检修工作的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程度,建立健全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和记录,把记名检修落实到班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中去。
四、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机车检修评定标准,对每台机车的检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定。
五、切实抓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项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架、定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检修按作业过程表进行,实现均衡生产。
六、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八、对参加机车检修工作的乘务员进行考勤,布置并指导工作。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内燃机车应根据其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实际技术状态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确定其检查修程和周期,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
分为大修、架修、定修三级,其中架修和定修为段修修程。
二、周期:
各级修程的周期,应按非经该修程不足以恢复其基本技术状态的机车零部件在两次修程间保证安全运用的最短期限确定。根据当前机车技术状态及生产技术水平,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大修 60~72万公里
架修 20~24万公里
定修 不少于2万公里
运用在坡道大于12‰线路上的机车,其检修周期下限允许降低10%。
架修周期包括新造或大修至架修、架修至架修、架修至大修间的公里。
由于机车担当客、货运输任务不同,各地运用条件差异也较大,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内燃机车各级修程的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为不断提高内燃牵引的经济效益,应认真掌握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延长机车的检修周期,
经充分试验验证,允许突破以上规定的检修周期上限,但须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周期确定后,在日常掌握中,定修公里允许伸缩10%(但不得少于2万公里);有的机车架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由机务段鉴定,报铁路局审批;有的机车大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经机务段鉴定,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机务局)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内燃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或期限,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定修计划:
机车定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机车定修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统一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架修机车不良
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架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并通知委修段。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定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架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架、定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架、定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一、架、定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检修范围应保证:
一、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机破、临修。
二、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超范围修。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架、定修车上作业项目的检修工艺、小部件检修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检修工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标准,解体、检查、修理、组装、试验的基本方法,所用的专用工具、量具、设备和材料等。
二、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要定期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8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为:
一、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架、定修范围。
二、根据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要及时申请补充。
三、铁路局应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产品质量须符合国标、部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并逐步向专业化、集中生产的方向发展。铁路局机车车辆配件厂要不断增加配件生产品种,逐步把各段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批量较大的配件纳入厂的生产范围,供应
机务段修车的需要。
四、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9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加强管理,按期检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机车技术改造;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做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为: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
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0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方面要发挥技术室的应有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液力传动装置、电机、电器及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0条 跨局、段的架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参加架修的机车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架修的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第11条 机车经架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制定。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定修期。
架修机车如因质量不良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驻段验收室判明责任,如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材料费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2条 机体及机座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机座状态,并清扫干净。主轴承盖、稳压箱及齿轮箱不许有裂纹。
二、气缸盖栽丝无裂纹及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主轴承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及机体的接触面须平整。螺母紧固力矩标准为180~185公斤/米,或相应的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
四、主机油道、活塞冷却油道架修时应冲洗干净。焊修后须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活塞冷却油喷嘴不得有裂纹和松动。
五、机体与机座应配对组装,更换其中任一个时,组装后与齿轮箱结合面的不平齐度不大于0.05毫米。
六、机座的弹性支座橡胶元件不得有老化、龟裂和破损。
七、油底壳经焊修后应灌水作密封性能试验,保持30分钟无渗漏。
第13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若用磁力探伤检查,探伤后须作退磁处理。
二、曲轴均衡块螺栓不得松缓,紧固力矩标准为65~70公斤/米。
三、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油封杯、油封垫及螺栓必须按原位组装,更换油封垫时要严格按图纸加工。组装后曲轴油道应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减振器各部不许有裂纹、渗油。惯性体、摩擦环不许有严重拉伤,更换摩擦环时,两侧摩擦环对惯性体端面凸出量之差应不大于0.05毫米。减振器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分解时,曲轴输出法兰、正时齿轮与曲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应分别为18±0.5毫米和8—1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破损,允许有不超过3处的开裂,但总长不大于100毫米,深度不大于10毫米,开裂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扭转试验,扭矩2000公斤·米时扭转角为7.5°~9.5°,裂纹不得扩大,扭转试验合格者可继续使用。架修时应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
润滑脂、检查轴承状态。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零件后应作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100克厘米。弹性联轴节装上曲轴后,直径210毫米止口外园面径向跳动量不得大于0.5毫米。
第14条 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二、轴瓦不许有剥离、龟裂、脱壳、烧损及严重腐蚀和拉伤。
三、架修或选配轴瓦时:
1、新瓦紧余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略)。
2、旧瓦紧余量允许较表1下限减少0.04毫米。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瓦口全长内不平行度不大于0.03毫米。
四、轴瓦组装时:
1、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轴瓦定位销不得顶住瓦背。连杆瓦背与连杆大端孔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3、同一瓦孔的两块轴瓦端面错口应不大于0.5毫米。
4、相邻主轴瓦的润滑间隙差应不大于0.03毫米,整台柴油机各主轴瓦润滑间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5、止推环与曲轴止推面紧靠时两者应密贴,允许有不大于0.05毫米的局部间隙存在,但沿圆周方向的累计长度应不大于1/4圆周。
第15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顶部允许有轻微的碰痕和点状烧伤,裙部允许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侧面拉伤或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配相应的活塞环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五、活塞头与活塞裙的配合过盈量为0.048~0.105毫米,碟形弹簧无裂损,齿形螺母的紧固力
+2
矩为50 公斤/米。
第16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主副连杆体、连杆盖及副连杆销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及副连杆销衬套均不得松动,更换时过盈量应分别为0.125~0.16毫米和0.07~0.10毫米。连杆盖的油孔应畅通。副连杆横动量不得小于0.5毫米。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有锈纹、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的紧固力矩。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M30×2—1为75±1公斤/米,小螺钉M24×2—1为45±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小端带衬套)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在距连杆中心线两侧200毫米处测量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超限时允许刮修衬套(表略)。
五、更换主或副连杆时应检查主副连杆间的开度,其最小值不大于130毫米,最大值不小于320毫米。
第17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同一柴油机各活塞连杆组总重量差不大于360克,活塞组重量差不大于200克,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250克(其中主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180克,副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70克)。
二、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转动灵活无卡滞。
三、连杆螺栓与连杆体及盖的接合面须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第18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垢,保持油路、水路畅通。
二、气缸盖密封垫安装面须平整,损伤时允许切削加工、但气缸盖密封垫安装止口深度不得大于4毫米。
三、气缸盖、气门座不得有裂纹,气门座、气门导管、横臂导柱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气门导管的装入过盈量应分别为0.06—0.08毫米和0.005—0.015毫米。
四、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杆身不直度、气门阀口面对杆身的跳动量均不大于0.05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进气门不得小于4.3毫米,排气门不小于4.0毫米。
五、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气门摇臂、横臂、调整螺钉、球头、球座不许有裂纹,油路要畅通。更换摇臂衬套时与摇臂的过盈量应为0.015~0.065毫米。气门锁夹应无严重磨损,并须成对使用。
七、气缸盖组装时,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气门锁夹对气门弹簧座上平面的凸出或下陷量不大于1毫米,但横臂与锁夹或弹簧座间必须有不小于0.5毫米的间隙。横臂应水平,其两端与气门杆的端部接触要良好。组装后配气机构应动作灵活。
第19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的穴蚀深度架修时不得大于7毫米,定修时不大于9毫米。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轻微擦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气缸套与水套的配合间隙为0.026~0.11毫米,组装时水套进水口应与气缸套最下端一条筋的缺口相错90°±3°。
三、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四、气缸套与水套组装后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20条 凸轮轴及挺柱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严重拉伤及碾堆等缺陷。
二、凸轮轴轴颈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10毫米(支撑于第2、5位轴颈)。
三、凸轮与轴不得松旷,更换凸轮时凸轮与轴颈的过盈量为0.01~0.04毫米,组装后应校对配气相位。
四、挺柱头不许有松缓,挺柱及导筒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表面不许有剥离及擦伤,滚轮转动灵活,挺柱无卡滞。
五、推杆头不得松缓,球窝处不得有剥离及麻坑,推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
第21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支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橡胶密封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支管、波纹管、烟筒、消音器不许有裂纹,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各密封垫应无泄漏。
三、排气系统的隔热保护层须完好。
第22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喷咀环内外圈、转子轴、叶片不得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允许有下列情况存在:
1、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卷边或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
2、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圈锒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舌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3、喷咀环和涡轮叶片的外边缘有不大于0.5毫米的周向摆动,但轴向无松动。
二、转子组更换零件后须做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3克·厘米。
三、涡轮进气壳外侧有裂纹时,经2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发生渗漏的允许继续使用。
四、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五、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正常油、水温度下以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以上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应不小于30秒。
六、增压器在车上运用时,用手拨动转子应能自由转动。
第23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拉伤及剥离。齿杆无弯曲和拉伤。
二、柱塞偶件须进行严密试验,在室温试验用油粘度E20=1.85~1.90、柱塞顶部压力为200±5公斤/平方厘米的条件下,严密度应为7~32秒。试验台应用标准柱塞偶件校核,允许用标准柱塞偶件的实际试验秒数进行修正。
三、出油阀偶件须进行4~5公斤/平方厘米的风压试验,保持15秒钟无泄漏。出油阀行程应为4.2~4.8毫米。
四、测量“B”尺寸,精确到0.01毫米。
五、喷油泵组装后,拉动调节齿杆应灵活,并作供油量试验:
1、停油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30.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喷油泵应停止供油,并不得滴漏。
2、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10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315±5毫升。
3、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215±5转/分时,用26.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20±5毫升。
六、喷油泵下体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不得有腐蚀及剥离。
第24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得有拉伤、剥离及偏磨。
二、针阀行程为0.48~0.60毫米。
三、喷油泵组装后须作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下,试验用柴油,当喷油器的喷射压力调整至350公斤/平方厘米后,油压从330公斤/平方厘米降到280公斤/平方厘米的时间应不少于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260 公斤/平方
厘米,以每分钟40~70次喷射,应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喷射1分钟,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5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补偿弹簧的特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二、各滑动及转动的磨擦表面应无手感的拉伤及卡痕。
三、更换飞锤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0.1克。飞锤的摆动幅度应保证柱塞全行程为6.2±0.1毫米。
四、滑阀在中间位置时,滑阀活塞与套座第5排孔的上边缘应有1.6±0.1毫米的重叠。滑阀上、下
+0.1
行程均为3.2 毫米。



五、伺服马达杆的全行程为25±0.5毫米。
六、补偿弹簧预紧力为1±0.2公斤。
七、调速器组装后须作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的各结合面及油封无泄漏。
2、油温达到60℃后,储油室工油压应为6.5—7公斤/平方厘米。
3、各档转速与其名义值差应不大于10转/分。
4、调速器装车后,油温达到正常时,变换主控制柄,转速波动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稳定后与该档转速名义值差不大于10转/分,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瞬时转速应不低于350转/分(柴油机最低空转转速为425转/分时)。
第26条 柴油机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控制装置各杆无弯曲,安装正确,动作灵活。横轴轴向间隙应为0.18—0.4毫米,杠杆系统的总间隙不得大于0.6毫米。在弹性位杆处测量杠杆系统总阻力应不大于2.5公斤,各喷油泵接入后应不大于7.5公斤。
二、当横轴上最大供油止档中心线与铅垂线成17°角时,横轴左右臂中心线与铅垂线之夹角应为14°,此时各喷油泵齿杆应在0位(用30.5毫米厚卡块检查)。
三、当喷油泵调节齿杆在0位时,超速停车摇臂触头与横轴触头之间夹角应为28°,当喷油泵在最大供油位置时,两触头应不得接触。超速停车装置作用后,摇臂触头应能通过横臂触头将喷油泵齿杆拉回零位。
四、超速停车装置的调速弹簧、复原弹簧须符合原设计要求,各油封及密封垫圈状态良好,飞块与三角扛杆的间隙应为2±0.5毫米。超速停车装置的动作值为1210±15转/分,装车后允许进行适当调整,以柴油机的极限转速值为准。紧急停车机构应作用良好,按下紧急停车
按钮时柴油机应迅速停车。
第27条 机油泵(润滑机油泵和活塞冷却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承座板(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轴承座板(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机油泵轴承座板擦伤时允许磨修,但磨修后轴承座板厚度应不小于43毫米。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略)。
第28条 机油系统限压阀检修要求:
一、阀口配合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按表4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29条 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蜗壳、进水法兰、叶轮等不许有裂纹,叶轮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及腐蚀,叶轮焊修后须作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二、叶轮与轴的配合应为过盈量0~0.02毫米,叶轮与前后水封环的径向间隙应为0.13~0.20毫米。
三、叶轮直径99.74毫米之外圆面组装后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小0.06毫米。
四、油封,水封状态良好,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
五、水泵检修后应进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略)。
第30条 示功阀及曲轴箱防爆门检修要求:
一、示功阀不许有裂纹、缺损和乱扣,手轮无松缓、旷动,阀口状态良好,用柴油作密封试验,压力120公斤/平方厘米,保持2分钟无泄漏。
二、曲轴箱防爆门状态良好,开启压力为0.3公斤/平方厘米,用柴油试验应无渗漏。
第31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供油提前角为23°±1°,齿轮端面不平齐度不大于2毫米。
二、气缸套装入机体压紧后,水套法兰支承面与机体顶面应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气缸套内孔的椭圆度、锥度应分别不大于0.1和0.15毫米。
三、活塞连杆组装时,应使活塞环切口与活塞销中心线相错45°,相邻活塞环口相错90°或180°。组装后主连杆大端横动量应不小于0.40毫米,并能左、右自由拨动。
四、气缸余隙应保证主、副缸的几何压缩比均达到12.5∶1,与计算值相比,实际压铅值允差+0.10~—0.15毫米。
五、气缸盖螺栓最终紧固力矩为90~100公斤·米,或测相应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喷油器压块的紧固力矩为18~20公斤·米。
六、进、排气门冷态间隙均为0.50毫米。
七、曲轴输出端油封的径向间隙应为0.35~0.60毫米。
八、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九、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2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架修时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若试验时的大气状况与标准大气状况(大气压力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不同,功率应作相应的修正。
二、最大供油止档应按2750马力封定。
三、试验中,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6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表略)。
四、柴油机更换了主要配件后须作如下试验:
1、更换了曲轴、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2、更换了1台及以上的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3条 机油、燃油、及空气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机油细、精滤清器、增压器机油精滤器体及滤芯不许有裂纹或破损,并须彻底清扫干净,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安全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机油细滤器为2±0.2公斤/平方厘米,精滤器为1±0.2公斤/平方厘米。
二、机油离心滤清器体、转子和轴不许有裂纹,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但校正后须探伤检查。更换转子部分零件后应做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限压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为
+5
2 公斤/平方厘米。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离心滤
清器装车后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燃油粗、精滤清器体无裂纹,粗滤器内、外滤网无破损,精滤器纸滤芯应更换,三通阀须转动灵活
0.5
无泄漏。精滤器溢油阀开启压力1.5+ 公斤/平方
厘米。密封垫状态良好,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
四、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不滴油为止),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使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

网式滤芯应根据其赃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第34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热交换器(包括机油、燃油、传动油热交换器,以下同)的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和盖不许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5%。
四、组装后,机油、传动油热交换器的油和水系统要分别进行10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燃油预热器油系统作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5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的内外表面应清洗干净,其散热片须平直。
二、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
四、运用中每个单节散热片倒片面积不得超过10%。
五、架修时、每台机车的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升水从2.3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需的时间应不大于60秒,4个单节有1个不合格者,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的散热器单节应全数
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36条 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中冷器的散热片应平直,其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锌套应无裂损,其厚度残存量不得小于原厚度的1/3。
三、中冷器内每个冷却组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整个中冷器堵焊管数不多于20根。
四、中冷器组装后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7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清除烟垢及水垢。炉体管组、燃烧室体、烟囱、上、下水箱不许有裂纹或开焊。
二、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喷油器应进行喷油量试验,当喷油压力为10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大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小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在6~16公斤/平方厘米范围内时,喷油器喷油应雾化良好。
四、点火装置应作用良好,预热锅炉组装后须作点火试验,在电压96伏、喷油压力10~15公斤/平方厘米下,连续点火5次,不许有点不着火的现象。
五、预热锅炉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第38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各管间及管路与机体间不得碰磨。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剥离。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39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冷却风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0克·厘米。平衡块总重不得超过250克。
二、风扇与偶合器涡轮体紧固后。风扇下端面与风扇托板间应有间隙。
三、风扇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四、组装后风扇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五、风扇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79条办理。
滚动轴承及齿轮
第40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超过100℃,轴承型号后带“T”者允许加热至120℃。
第41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许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一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应良好。
液力传动箱
第42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油路须畅通,管接头不得泄漏。
三、截止阀(放油阀)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43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与轴端面齿配合状态应良好,组装时应对准原基准刻印,螺钉紧固力矩M16的为18公斤·米,M14的为12公斤·米。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各钎焊处不许有开焊。叶片出口处沿叶片流道方向卷边、破损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损坏的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时,允许锉修使用。
四、泵轮和涡轮锉修后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的轴向间隙两侧之和应不大于8毫米,流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0.5毫米。
七、泵轮轴与中间体的起动变扭器体锒入孔不同心度不大于0.08毫米,泵轮轴与变扭器盖止口(起动档为Φ640毫米处,运转档为Φ570毫米处)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20毫米。
第44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电机传动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有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2毫米。
第45条 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阀座(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主控制阀的滑阀与阀套,风动装置的体、活塞、活塞套、支架等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手动Ⅰ档活塞及自动Ⅰ档滑阀行程均为42±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38±1毫米。
四、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组成后,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手动或自动时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46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45.4±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分别为1.25±0.05、2.5±0.05、5.0±0.05、10±0.05毫米,总行程为18.7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10±0.1毫米。
五、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导杆的距离为8.33±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超过±5%。
第47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
四、控制泵、惰行泵检修后须进行性能试验,并符合表7规定。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7.0±0.5公斤/平方厘米(表略)。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
第48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和拨叉不许有裂纹。齿形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6毫米。内齿不大于1.0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推板与外齿离合器内、外挡板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5毫米,组装后推板与档板单侧间隙不小于1.0毫米。拐臂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1毫米。
三、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应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中立位插销作用应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惰行泵传动轴之间的间隙为1.0~1.5毫米。
六、合齿风缸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应动作灵活无卡滞、无泄漏,活塞行程为29±1毫米。
第49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法兰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油室体、油室档板、箱体不许有裂纹。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制动磨擦片阻抗除外),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制动装置作用良好,凸轮不得有严重磨损,磨擦片状态须良好。
五、温度调节阀、充油调节阀动作准确、灵活,无卡滞及泄漏。
第50条 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O”型密封胶圈及各部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单向板阀开关作用良好,阀片行程为9毫米。
第51条 液力传动箱总组装及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异音,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三、各轴组装时其轴向移动量为:输入轴不大于0.60毫米,变扭器轴不大于0.30毫米,输出轴不大于0.6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风扇偶合器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四、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五、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六、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8规定(测量时油温不低于65℃)(表略)。
电 机
第5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0条办理。
第5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5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规定值或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5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坚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辩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5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轴伸不得有裂纹。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时轴承端盖径向跳动量超过0.01毫米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标准。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5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用500伏兆欧表在常温下测量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组装后电机整体对地 0.5兆欧
第5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作用良好。油嘴不许松动、破损,油路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均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第5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
1
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级。
2



四、超速试验。重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五、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以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电器及电线路
第6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实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的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小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6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无限度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组合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6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应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6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断裂,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6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6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动开关、自动脱机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须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66条 灯具及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6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6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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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设立省级信用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或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市地应设立本级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本市地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尽快形成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体系,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当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运行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不对外汇贷款业务进行再担保或担保。
第七条 经贸、财政、银行、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资金来源
第八条 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信保中心),为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后,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省信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 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协议银行及有关单位组成省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名。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省信保中心的担保资本金;
(三)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章程、省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四)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省信保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省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七)审议和决定省信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协议银行及有关单位组成省信保中心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二)监督省信保中心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督省信保中心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依照法律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省信保中心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省信保中心章程、省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执行管委会批准的省信保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担保资金的经营管理,审查办理各类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五)管委会批准和省信保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信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省经贸委提名,管委会审议后,由省经贸委任命。主任作为省信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及省信保中心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的来源:
(一)省本级财政划拨资金,初期划拨5000万元;
(二)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三)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捐助;
(四)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五)其他资金。
担保资金总额近期规划达到2亿元人民币,分期筹措。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
第十四条 省信保中心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构,建立约束机制,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市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组织管理与资金来源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承认并遵守省信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市地信保中心、其他信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省信保中心会员。
第十七条 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入会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省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入会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有好的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
(四)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能依法经营,连续2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五)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六)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省信保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2年,交纳的会费为无偿,退会时省信保中心全额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与非会员在申请再担保和担保时,同等条件下会员优先。对会员单位提供再担保和担保,收费予以优惠。

第四章 再担保与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信保中心主要承担再担保业务。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承担的担保业务均可向省信保中心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再担保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三)有较好的信誉;
(四)担保的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五)省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五)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再担保总额不超过省信保中心实有担保资金的10倍。担保总额不超过信保中心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
第二十五条 再担保与担保业务应依照信保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信保中心为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机构应按规定向省信保中心支付再担保费。
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向信保中心支付担保费。
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和担保费的收取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信保中心以资本金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承受的损失,应约定分担比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提供不小于合同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三十二条 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信保中心提出,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应密切合作,积极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须协助信保中心追偿债务。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逾期时,信保中心和协议银行应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议银行提出《事故报告书》,经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信保中心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