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18:25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落实。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五项重点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4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4.1亿。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民政部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区、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卫生部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商务部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830个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900个左右中心乡镇卫生院、1256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卫生部、教育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研究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46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制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完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部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地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卫生部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卫生部负责)
  1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810万人左右,累计补种5688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群的83%。(卫生部负责)
  (2)在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4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卫生部负责)
  (3)为3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累计完成三年任务的55%。(卫生部负责)
  (4)完成2009年87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做好55万户改炉改灶前期准备工作。(卫生部负责)
  (5)完成2009年411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347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无害化厕所覆盖率达到65%。(卫生部负责)
  (6)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部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卫生部负责)
  1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中央投资重点支持100所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国家重点在16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省(区、市)可自主选择1至2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部负责)
  (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卫生部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地方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16.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卫生部负责)
  (2)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制定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状,各地区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军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的具体措施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部

  2003年教育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新进展。

义务教育

  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达到91.8%。到2003年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总数达到2659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81个),比上年增加61个县(市、区);12个省(直辖市)已按要求实现“两基”。

  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小学校数、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继续减少。2003年全国共有小学42.58万所,比上年减少3.11万所;招生1829.39万人,比上年减少123.41万人;在校生11689.74万人,比上年减少466.97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65%,其中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和98.61%,男女入学性别差为0.08个百分点。小学辍学率为0.34%,其中女童0.36%。小学五年巩固率为98.80%,与上年持平。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7.9%,比上年提高0.88个百分点。

  小学教职工和专任教师略有减少,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继续提高。全国小学教职工625.62万人,比上年减少8.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570.28万人,比上年减少7.61万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7.85%,比上年提高0.46个百分点,小学生师比20.5∶1,比上年的21.04∶1略有降低。

  随着“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学龄人口的逐渐减少,初中招生数略有减少,但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有所增加。全国共有初中学校6.47(其中职业初中1019所)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2220.13万人,比上年减少61.69万人;在校生6690.83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毕业生2018.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4.77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2.7%,比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84%,其中女生2.43%。初中毕业生升学率59.6%,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全国初中专任教师349.75万人,比上年增加2.98万人。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1.98%,比上年增长1.7个百分点。生师比19.13∶1,比上年的19.29∶1略有降低。

  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国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18550.5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5251.66万平方米。小学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50.2%、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38.66%、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36.69%、数学自然实验仪器达标率49.8%;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65.68%、音乐器械配备达标率53.95%、美术器械配备达标率52.43%、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0.17%。各项指标均比上年有所提高。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幼儿园园数有所增加,但在园幼儿数略有减少。2003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1.64万所,比上年增加0.46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004万人,比上年减少32.02万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共70.91万人,比上年增加4.98万人。

  2003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比上年增加11所;招收残疾儿童4.88万人,比上年减少0.41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6.47万人,比上年减少0.98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读的学生3.83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10.98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21.66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3.64%和66.23%。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45万人,比上年增加0.03万人。

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18万所,比上年减少0.1万所;招生1267.88万人,比上年增加87.15万人;在校学生3243.40万人,比上年增加335.26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3.8%。  

  全国普通高中1.58万所,比上年增加0.04万所;招生752.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43万人,增长11.15%;在校生1964.83万人,比上年增加281.02万人,增长16.69%;毕业生458.12万人,比上年增加74.36万人,增长19.38%。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07.06万人,比上年增加12.46万人。生师比18.35∶1,比上年的17.80∶1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75.71%,比上年增长2.84个百分点;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73.48%;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74.07%;音乐器材配备达标率65.87%;美术器材配备达标率65.63%;理科实验仪器达标率78.73%;建立校园网的学校占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比例为44.76%。

  全国成人高中1317所,比上年减少146所;在校生21.85万人,比上年减少11.67万人;毕业生16.48万人,比上年减少7.33万人。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共有学校1.47万所,比上年减少1137所。招生515.75万人,比上年增加42.21万人;在校生1256.73万人,比上年增加65.92万人。

  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065所,比上年增加112所;招生183.88万人,比上年增加28.57万人;在校生502.37万人,比上年增加46.02万人;毕业生148.45万人,比上年增加4.3万人。教职工34.70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专任教师19.86万人,比上年减少0.92万人。

  全国职业高中0.58万所,比上年减少0.06万所;招生197.26万人,比上年增加9.9万人;在校生455.76万人,比上年增加27.63万人;毕业生112.67万人,比上年减少8.94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25.79万人,比上年减少1.48万人。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59.39%,比上年增长5.89个百分点。

  全国技工学校2970所,比上年减少105所;招生数91.64万人,比上年增加18.31万人;在校生193.14万人,比上年增加40.15万人;毕业生47.31万人,比上年减少0.17万人。技工学校教职工20.22万人,比上年减少0.1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5.30万人,比上年增加2.7万人。

  全国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823所,比上年减少650所;招生42.98万人,比上年减少14.57万人;在校生105.45万人,比上年减少47.89万人;毕业生40.03万人,比上年减少28.83万人。

  全国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0.1万人次,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0人。

高等教育

  2003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110所,比上年增加107所。普通高等学校1552所,比上年增加156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11所。成人高等学校558所,比上年减少49所,其中中央各部委所属学校19所,比上年减少1所。全国共有培养研究生单位720个,其中高等学校407个,科研机构313个。

  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在校生规模继续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全国招收研究生26.89万人,比上年增加6.63万人;其中博士生4.87万人,硕士生22.02万人。在学研究生65.13万人,比上年增加15.03万人;其中博士生13.67万人,硕士生51.46万人。毕业研究生11.11万人,比上年增加3.03万人;其中博士生1.88万人,硕士生9.23万人。

  普通高等教育共招生382.17万人,比上年增加61.67万人,增长19.24%;在校生1108.56万人,比上年增加205.2万人,增长22.72%;毕业生187.75万人,比上年增加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559.16(2002年)万人;毕业生159.34(2003年)万人。

  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有较大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高职(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由上年的6471人提高到7143人;对研究生、留学生、进修生和夜大生、函授生、成人脱产班等各类学生,按国家规定折合为本、高职(专科)学生计算,生师比为17.0∶1。

  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145.26万人,比上年增加14.9万人;专任教师72.47万人,比上年增加10.63万人。成人高等学校教职工15.35万人,比上年减少1.46万人;专任教师8.51万人,比上年减少0.38万人。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1156.2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70.5万人。

成人培训与扫盲教育

  成人各类培训教育蓬勃发展。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结业人数达353.25万人,注册学生239.52万人。全国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机构)23.06万所。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共培训结业学员7242.08万人次,注册学生数5677.22万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机构)教职工45.72万人,专任教师20.6万人。目前各类成人技术培训规模较大,但其质量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成人初等学校2.68万所,比上年减少0.93万所;毕业生190.18万人,比上年减少124.7万人;在校生186.26万人,比上年减少104.18万人。教职工3.77万人,比上年增加0.1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89万人,比上年增加0.53万人。

  2003年全国共扫除文盲203.14万人,比上年增加28.69万人;仍有195.22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比上年增加17.83万人。扫盲教育教职工8.63万人,比上年增加0.5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2.87万人,比上年增加0.59万人。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2003年,全国共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73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各类注册学生100.40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82所,在校生79.38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万人;民办职业初中53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校生480.23万人。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当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有预算,后有支
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
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和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或者经授权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举行
听证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预算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就重大问题
依法提出质询或者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
关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
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揭发违反预算
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预算编制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11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交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推迟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半月前提交。
政府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含直属单位)草案。部门预算应当按综合预算编
制,编制到项目。综合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有接收国家安排配套资金项目的部门可以按项目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配套
资金。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
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程序、内容的合法性;
(二)预算内容是否符合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实际;
(三)保证工资性支出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
草案进行初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三月一日以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新预算年度开
始前,编制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本级临时预算草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修正案
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完成情况;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情况;
(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上年结转资金、预备
费、上级专款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专款和转移支付等情况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内容,以文字或者报表形式,按照季度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
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建立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听取人民政
府报告前组织代表视察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
听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转本
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时间、内容的要求将办理
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预算调整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
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
者有关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引起本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本级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预计地方本级预算总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调剂的。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
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可以先由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和上级政策、追加
或者追减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等引起的预算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末汇总提
出预算变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兑现本级欠发公务员以及教师
工资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修
正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第五章 决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算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形式报告。按照预算
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报告应当载明:预算执行情况,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
主要问题;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决算编制程序和上级批复结算情况
;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决算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调整、预留专项配套资金、未列入预算的上年净结余
资金、当年超收资金、预备费、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本级财政资产与负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政府决算三个月内审
查和批准。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决算以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批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
人民政府提出的上年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可以
邀请部分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预算资金结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
决算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抄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拨付和使用无预算、超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部门之间资金调剂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预算审查监督可以参照本
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
情况、预算调整、决算进行初审时,可以参照《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