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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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业主导作用,加快培育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通过评定我市工业企业50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生态型、科技型、创税型工业体系,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50强条件

  工业企业50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增幅不低于10%。存在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可按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后计算。

  (三)上一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增幅不低于8%。入库税金指企业在肇庆市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且包括企业出口免抵调税款。

  (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原则

  工业企业50强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分指标逐一评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申报则不评选。

  三、工业企业50强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体系。

  1、企业规模、贡献及成长性评分指标。

  (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增长10%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3亿元加1分,最高限加1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2)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增长8%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加2分,最高限加20分;入库税金增长20%以上的加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限加15分。

  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分指标。

  (1)拥有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拥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2分(同时拥有国家及省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的分值计分)。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得2分,最高限得10分。

  (3)承担《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任务的得5分。

  3、企业品牌创建评分指标。

  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得2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得2分(一种产品同时拥有国家及省名牌名标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4、企业节能减排评分指标。

  (1)获得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2分,获得肇庆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1分。

  (2)被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得3分,被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得3分。

  (3)获得国家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4分,获得省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2分(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5、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评分指标。

  (1)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得5分。

  (2)企业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得2分,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得8分,成功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得12分,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得10分(同时完成不同阶段内容的按高分值项计分,且同一内容已计分的企业在下一评选期不再得分)。

  (3)已上市股份公司再融资额(含配股、增发等方式)超过3亿元的得2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4)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且融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6、其他加分指标。

  申报企业在评审年度内取得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方面的显著成绩,或者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的,除上述指标外,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可作为加分指标,给予1—3分加分。

  (二)除有说明的内容外,评分指标中的数据和事实分别以企业评选当年的上一年数据和上两年事实为准。

  四、工业企业50强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参评企业填写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发的《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申报评定表》,进行自评,同时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送所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并盖章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

(二)部门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参评企业的上报材料整理后,以1:1.1的企业数量比例将初审及计分凭证材料递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由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每一企业按照评分指标进行逐项评分,所得分数汇总后按高低进行排序,形成“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评选结果。

  (三)评定。

  市经济信息化局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五、表彰及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通报表彰。

  对入选50强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称号,并进行通报表彰。

  市政府对推动和培育全市工业企业50强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优惠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50强除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外,还可以在获得工业企业50强称号的两年内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2、我市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业务受理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企业申报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并实行限时督办完结,享受办事“绿色通道”的便捷、高效服务。

  3、在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申报认定名牌名商标、安排项目增资扩产用地、推荐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产品展览洽谈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4、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工业企业50强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2007年7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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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6]第118号

1986年5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最近,其些地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混乱,有的设在城镇的信用社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有的行处开办有奖储蓄在储蓄利息之外再加奖金,有的储蓄代办所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储蓄存款,不执行统一利率政策,而通过改变储蓄利率与其他银行信用社开展竞争,不利于储蓄业务的正常开展。针对上述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中“放活农村金融,提高资金融通效益”的精神,设在农村的信用社可以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试行浮动利率。农村信用社试行浮动利率应确定范围、幅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农业银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后实行。设在城市、城镇、城关及大工矿区的信用社暂不试行浮动利率。

二、开办有奖储蓄应在储蓄利息额度内支付奖金或实物,不得额外增加奖金或实物,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

三、委托企业代办储蓄,应执行统一的储蓄利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储蓄利率。

  各行完成储蓄存款任务应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手段、加强储蓄宣传扩大储源。没有执行统一利率政策的行处、地区,应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并注意做好善后工作。

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需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照《江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房屋折迁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并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系指专营房屋拆迁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
专营房屋拆迁单位,承担社会房屋拆迁任务;兼营房屋拆迁单位,一般只负责本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承担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第五条 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应是劳务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房屋拆迁单位的批准文件;
2.经批准确定的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
3.与所承担的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与所承担的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拆迁手段;
4.有专职的财务和会计人员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七条 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资格审查,领取《资格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取得专营或兼营房屋拆迁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拆迁业务。其拆迁专业人员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动迁工作证》后,方可上岗从
事拆迁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复查,合格者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拆迁,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其拆迁人员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被委托单位必须是经资格审查合格,并领有《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双方签定的协议,须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领有《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跨区拆迁。
第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营、兼营房屋拆迁单位,实施年度拆迁工作考查。考查合格者,给予验印;不合格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资格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拆迁单位档案,记录其所拆迁工程的座落、性质、规模和拆迁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拆迁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者,验印《动迁工作证》。不经验印《动迁工作证》的拆迁专业人员,不得上岗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动迁工作证》,违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或《动迁工作证》遗失,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撤销的,必须重新履行资格审查批准手续或缴销《资格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市所辖各县的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