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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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0]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承担质检任务的部属质检中心及有关省级农业专业检验站(所),各受检基地、市场和企业:
  为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业投入品质量,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关于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的精神,依照我国农业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的职责,结合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需要,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农产品和农业投人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逐步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点监测、跟踪检查和普查工作(统称“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开展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把工作抓紧做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全国性监测和地方性监测两类。全国性的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性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厅(局、委、办)按照行业管理分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组织实施。
二、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部级质检中心或法定质检机构承担。各质检中心在承担监测任务时,要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寓监督于服务之中,虚心听取受检单位的意见,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性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
三、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同时要和国家其他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机衔接。凡接受国家监督抽查合格,检验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基地、市场和企业,不再对其产品实施监测工作;凡接受全国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基地、市场和企业,自监测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安排地方性的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安排地方性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应事先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备案认可。各受检单位对这项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方便。
四、全国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需要分批下达。今年的重点是对大中城市的批发市场(包括集贸市场)和产地的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定点监测;对茶叶、新型肥料、饲料、水产品、水产苗种和绳索网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水稻品种与品质情况进行普查。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别由以下质检中心和质检机构承担:
(一)蔬菜: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测中心(北京)
农业部环境质检中心(天津)
农业部农药质检中心(上海)
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成都)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检中心(杭州)
农业部农药质检中心(长沙)
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济南)
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沈阳)
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郑州)
农业部环境质检中心(武汉)
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湛江)
农业部环境质检中心(昆明)
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乌鲁木齐)
北京市农药检定所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测中心(重庆)
广东省农药检定所
(二)茶叶:
农业部茶叶质检中心
(三)新型肥料: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武汉)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沈阳)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杭州)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成都)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长沙)
农业部肥料质检中心(济南)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
(四)饲料:
农业部饲料质检中心(成都)
农业部饲料质检中心(广州)
农业部饲料质检中心(济南)
农业部饲料质检中心(沈阳)
(五)水产品、水产苗种和绳索网具:
国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测中心
农业部绳索网具质检中心
(六)水稻品种与品质:
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检中心
具体实施步骤见各类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在全国性农产品和农业投人品质量安全监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193156、64193164)。

附件:2000年全国农业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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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8〕2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中资产险公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对车船税征管过程中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车船税征缴,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三、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四、关于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

  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一)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行驶证书; 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车辆进口凭证。

  五、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各项具体征管制度和办法。对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车船税征管工作顺利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26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参考。
  为便于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各地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后,完善农业税收政策,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一年。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方针、政策、措施,以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为重点,切实做好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和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加强农业税收法制建设、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转变征收方式,规范征管行为;强化基础管理,搞好执法监督,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专业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而努力。
  一、认真贯彻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税收政策调整落实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执行性政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做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政策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信访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抓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实施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总局将在做好工作,争取尽快出台的同时,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政策规
  定,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政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制度出台情况,做好有关培训工作。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乡镇征收人员进行农业税收政策、征管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广大征收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进一步加大农业税收宣传力度。2004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涉农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将出台的农业税收征管条例和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地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而且要将税收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重点加强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进村到户”的政策宣传。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加强调研工作。总局要组织开展统一城乡税制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县以上征收机关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业税取消以后的对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