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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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9〕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无锡市是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无锡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无锡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2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以无锡主城区为中心,以江阴、宜兴城区为次中心,以长江航道、沿江高速公路、沪宁通道、锡澄高速公路、锡澄运河等为轴线,有重点地培育城镇组团,建设并维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防止城市无序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常住人口要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9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无锡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完善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震和人防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把太湖治理摆在更加突出、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制定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和技术解决方案,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环保优先的方针,整治水环境,遏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重建水生态,确保水安全。大力治理现有污染源,严禁新增污染源,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严格限量开采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以太湖风景名胜区、惠山森林公园和郊县农田等为依托,以道路、滨河绿化带和防护林带为网络,以公园、街头、居住区和单位绿地为基础,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太湖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把自然风景资源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人造景观建设,严禁开山采石。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重点保护好惠山古镇等文物古迹和古运河风光带。认真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努力塑造反映无锡市历史文化特点的城市景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无锡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无锡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无锡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无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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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伤害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仍应定故意伤害罪

作者:王鹏磊、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37岁,某铁路局工人。
2002年12月2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与同事胡某下班后,到一饭店喝酒吃饭。酒后,二人在同住的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刘顺手从床下拿起一根工作用的铁撬棍(长约1.7米,直径约3公分),朝胡某左右摆动抡打,将胡打倒。后刘某伙同他人将胡某送往医院,胡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胡某前额部左侧皮下出血,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分析为钝器作用所形成。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部位未构成轻伤。通过进一步对胡某的左前额部出血区进行解剖与检查,发现硬脑膜完整,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以双颞及基底部为重,基底节池区可见积血及血凝块,将血凝块去除后可见前交通支动脉有一囊状血管瘤,瘤体上有一小破口,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颅底未见骨折。 尸检表明,胡某是因脑动脉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压增高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结合案情分析,胡某是因刘某用撬棍抡打其头部诱发血管瘤破裂而死的,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死亡的诱因。
二、分歧意见
本案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分歧在于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为何种过错、负何种责任。
(一)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刘某明知自己的抡打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伤亡后果,被害人的伤亡均在其主观预见的范围之内,他实施的抡打行为反映了他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2、在客观方面,确实由于刘某的抡打行为引发被害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死亡,其人为的成分较大。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脑动脉瘤破裂的直接原因,而脑动脉瘤破裂又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刘某的抡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是一种间接、但却是必然的关系。
(二)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用六棱钢钢制撬棍(长约1.6米,粗约6公分)抡打他人头部,作为精神正常的被告人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自己的主观认识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抡打行为(特别对于一些体质异常的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结果。2、在客观方面,确实由于刘某的抡打行为引发被害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死亡。
(三)刘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被害人有脑动脉瘤,即使没被他人抡打,只要头部外伤、情绪激动等,也可以诱发脑动脉瘤破裂而死。2、脑动脉瘤不易被人发现,刘某不可能预见被害人头部会有脑动脉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到一般的抡打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认定应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行为是否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且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此时若犯罪嫌疑人对伤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希望并相信可以避免,是过失犯罪:如果其心理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则是故意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致伤的可能性,即使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亡,也是意外事件。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刘某对胡某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的行为对象看,根据尸体检验报告分析,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脑动脉瘤破裂的直接原因,而脑动脉瘤破裂又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的抡打行为与胡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胡某死亡的外因。在本案中,外因(抡打行为)通过中介(脑动脉瘤)导致胡某死亡,对胡某的死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对于“被害人有脑动脉瘤,即使没被他人抡打,只要头部外伤、情绪激动等,也可以诱发脑动脉瘤破裂而死”的说法,笔者认为脑动脉瘤会导致死亡只是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没有正式转化为现实之前,无论某种趋势多么必然,仍然存在着按另一种趋势转化的偶然性。
唯物主义认为,必然性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一种发展趋势,人们头脑中关于必然性的观念,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必然趋势的反映。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必然性观念是认识主体对事物发展过程的能动性认识结论,只是对事物发展趋势的主观判断和预测。尽管这种主观判断在正确时有其客观基础,但这种观念性的认识本身却属主观的范畴,在其本身还没有正式现实化之前,即使是主体的认识不发生错误,也不能排除仍有不现实化的偶然性可能。由此可见,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并不是截然分开、绝对对立的。换言之,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即使存在某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那么在这种趋势成为现实之前,同时还一直存在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偶然可能。假如某种事物本身一旦存在特定的必然性的发展趋势,便将这种趋势等同于现实化,从而否定了该种趋势偶然不现实化的情况,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在本案中,刘某的抡打行为是将必然性转化为事实性的决定性因素,对导致胡某死亡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在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刘某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根本内容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犯罪客体”和“作为选择要件的犯罪对象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但是行为人对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的认识,只能是一般和大致的认识,而不是确切的或精确的认识。对其中某些必须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知识才能认识其具体界限的事物,更不能要求有精确的认识。如果我们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犯罪时明知其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伤害或死亡,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这不仅不切合实际,而且只能放纵罪犯。从本案看,用六棱钢钢制撬棍(长约1.6米,粗约6公分)抡打他人头部,作为精神正常的被告人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自己的主观认识能力,应当明知自己的抡打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刘某行为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并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是不能预见,故不是过失犯罪,也不是意外事故。
“放任”的实质在于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特定的目的,甘愿冒发生此种危害社会的风险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况下,为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定实施这种行为,这就意味着在行为人看来,实现他的既定目的,比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更为重要,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从本案看,刘某在突发犯意犯罪中以伤害为目的,用钢制撬棍抡打胡某头部,不计后果,放任了严重(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在客观行为上,刘某以伤害为目的,用钢制撬棍抡打胡某头部,造成了胡某死亡的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刘某的行为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2-04-16

教发函〔2002〕10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3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天津市交通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交通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天津市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天津市


2
承德旅游职业学院
承德旅游中专

承德财经学校
河北省


3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艺术学校
河北省


4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更名

5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
哈尔滨财贸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职工轻工学院

哈尔滨市科技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机电职工大学

(含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6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电力学校
黑龙江省


7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铁路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8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原大兴安岭教育学院(资源)

大兴安岭师范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卫生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师范学校
黑龙江省


9
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
黑龙江省


10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农业经济学校
黑龙江省


11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工大学

浙江机械工业学校
浙江省


12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商业学校
浙江省


1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第三人民警察学校
浙江省


14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
浙江省


15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旅游学校
浙江省


16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银行学校
浙江省


17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物资学校
浙江省


18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育才职工大学

浙江建筑工业学校
浙江省


19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供销社职工学院

浙江供销学校
浙江省


20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1
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2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职工大学
浙江省


23
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


24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农业学校

嘉兴丝绸工业学校
浙江省


25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州贸易经济学校
浙江省


26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衢州师范学校

衢州卫生学校

浙师大衢州教师进修部(资源)
浙江省


27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丽水工业学校

丽水农业学校
浙江省


28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职工大学
湖北省


29
长江职业学院
民办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

30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广东省


31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邮电学校
广东省


32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汕头教育学院

汕头商业学校

汕头机电学校
广东省


33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市师范学校

清远市卫生学校
广东省


34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5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广东外语职业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