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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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府字〔2008〕46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
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管,强化征管手段,提高税费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防止收入流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管机构 成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将涉及土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的税费征管业务进入一体化中心征管。
  第二条 总体原则 按照“以票管税(费)、先税(费)后证、源头控制、征管并重、服务便民”,以及将一体化征管与检查和执收部门日常征管紧密结合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施统一征管。
  第三条 工作目标
  1、资源整合。对财政、国税、地税、房管、土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现有职能、信息资源、征管人员力量进行合理整合,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行联审联批。
  2、网络管理。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运用电子软件对涉税资料、数据和税源费源及征管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传递、比对。
  3、征管并重。采取大厅征缴与重点检查执收、部门日常征管并重的征管模式。做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在大厅一窗式征缴基础上,充分利用一体化信息资源,加强税源、费源监控,强化日常征管,对重点税源、费源进行全程监控,对税费异常的,实行上户检查清收。
第二章 征管范围、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 征管范围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或转让)、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保有(含出租和自营)等环节的所有税费及政府性基金,均纳入一体化征收管理。
  第五条 收入种类
  1、“一窗式”建设收费。建设项目收费收缴按市委、市政府2006年4月下达的《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抚办字[2006]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
  (1)房管部门:白蚁防治费。
  (2)建设部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3)环保部门:建筑施工超标躁声排污费。
  (4)经贸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5)气象局:新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
  (6)人防部门:人防易地建设费。
  (7)教育部门:地方教育附加
  2、税收及政府性基金。
  (1)财政部门: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
  (2)地税部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印花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代征防洪保安基金。
  (3)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建筑耗材未按规定取得购进发票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
  3、其他收费:
  (1)房管部门:测绘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拆迁管理费、产权换证费、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2)土管部门:土地闲置费。
  (3)建设部门:集中绿化补偿费、城镇园林绿地占用费。
  (4)城管部门:城市占道费、单位排水管涵接入城市排水网、建筑垃圾处理费。
  4、需要增加的其他收费。
  第六条 征收标准 由一体化中心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税费、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出让和转让)、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保有(含自营和出租)的税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第三章 征管环节及税费类型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出让和转让)涉及税收种类: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含建筑安装)涉及税费种类:
  1、房地产开发报批环节涉及收费种类:白蚁防治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施工超标躁声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土地闲置费等。
  2、建筑安装环节涉及税收种类: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建筑耗材未按规定取得购进发票罚款、印花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九条 房屋交易(含二手房交易)涉及税费种类:
  1、税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收费:测绘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产权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产权换证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
  第十条 房地产保有(含自用和出租)涉及收入税种类:
  (1)税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收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等。
  第十一条 检查环节 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财政和审计部门结算审计、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时,须核对《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无相应《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建筑安装工程不予办理。
  通过执收部门检查发现或一体化中心信息比对等手段,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筑密度超标等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及瞒报拖欠、偷漏抗拒税费等违规异常情况,由执收部门或由一体化中心督促执收部门依法依规上户检查清收、处罚。
第四章 信息资料库的建立及共享
  第十二条 信息资料库建立范围、时间和方式
  1、建立范围: 2006年以来在建、在售的未清盘项目,以及一体化中心正式开始运行后新增项目的相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
  2、建立时间:在建、在售的未清盘项目相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力争在2008年10月底前建立完毕;一体化中心正式开始运行后新增项目的相关涉税涉费信息资料从运行之日起建立。
  3、建立方式:在电子信息化平台及相应工作软件未使用前,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数据采用统一规格的纸质文件、表格建立,形成统一、规范的基础性台账。待年底前条件具备后,再全部录入一体化基础数据系统,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资料库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取得环节。
  (1)基本信息数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和转让)合同或协议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列明的土地类别、级别、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交易的时间,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交易面积,交易价格,交易双方的名称等。
  (2)税费缴纳数据:应缴、已缴、欠缴税费等。
  第(1)款数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第(2)款数据由地税、财政契税部门和纳税人提供。
  2、房地产开发报批环节。
  (1)基本信息数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中列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结构等。
  (2)收费缴纳数据:应缴、已缴、欠缴收费等。
  第(1)款数据由规划部门提供,其中建筑结构由建设部门及施工企业提供。第(2)款数据由房管、建设、环保、经贸、气象、人防、教育部门和纳费人提供。
  3、建筑安装环节。
  (1)基本信息数据: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中列明的建设承包企业名称、工程建筑面积、工程总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进度、建筑材料发票等。
  (2)税费缴纳数据:应缴、已缴、欠缴税收及纳税人发票取得、保管、使用等。
  第(1)款数据由建设部门和承建人(或开发商)提供,第(2)款数据由地税、国税部门和纳税人提供。
  4、房屋交易(含二手房交易)环节。
  (1)基本信息数据:房屋交易合同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列明的房产所在地的小区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位置、楼层、面积、结构、用途、朝向、房产交易性质、房产交易面积、交易方式(买卖、赠与、继承等)、历史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交易双方名称、识别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税费缴纳数据:房屋交易应缴、已缴、欠缴税费等。
  第(1)款数据由房管部门、交易双方提供,第(2)款数据由地税、国税部门、财政契税部门、房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
  5、房地产保有(含自用和出租)环节。
  (1)基本信息数据:自有出租店面、单位生产经营用房地址、房地产面积、出租收入等。
  (2)税费缴纳数据:应缴、已缴、欠缴税费等。
  第(1)款数据由房管、地税和工商部门提供,第(2)款数据由地税和房管部门纳税人提供。
  6、上述各环节未表述完全数据信息资料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规定相应完善增列。
  第十四条 信息资料库共享
  1、信息数据资料库建成后,信息资料数据在一体化中心所有窗口传递共享,用于税费预测、数据比对、全程监控,指导税费征缴、检查清收。
  2、相关涉税部门每月定期将新增涉税信息按规定要求提供给一体化中心,用于更新维护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征管职能及流程设置
  第十五条 职能分布 分为前台业务受理窗口和后端管理办公室。
  1、前台业务受理窗口分别为:建设规费“一窗式”(财政)收费窗口、地税局窗口、国税局窗口、财政局契税窗口、国土资源管理局窗口、房管局窗口、规划局窗口、建设局窗口、城市管理局窗口等。
  各窗口主要负责开具票据、进账单、通知单、收款等。
  2、后端管理设立三个办公室,分别为:
  (1)税费评审及票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政策解释、日常税费申报审核和确认,与前台业务受理窗口衔接;对税费申报异常的,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或与主管业务部门上户实地审核确认。以及管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契税完税证、地税和国税部门税票及附件。
  (2)税费管理及日常检查办公室。负责税源费源信息资料库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对税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税费征缴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征管执收部门或自行依法依规上户检查清收、处罚。
  (3)价格评估办公室。实行基准房地产价格加市场价格评估机制,建立以房地产交易基准价格为基础,并根据实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的房地产价格体系,作为产房地产交易计税计费参考价格;同时,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对与基准房地产价格体系相比偏差一定比例、有争议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提供给税费管理办公室和税费评审办公室,作为计税计费基础。
  第十六条 工作流程
  1、税费缴纳人持相关资料到税费评审及票证管理办公室了解政策及办事程序,办理税费评审,填写联审联批内部流程表(由一体化中心具体制定)。
  2、税费缴纳人持联审联批内部流程表到前台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开具相应税票、行政性收费收据、部门行政性收费通知单或进账单,到银行代办点办理税费缴交业务。
  3、税费缴纳人持完税票证和缴费收据到税费评审及票证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证照。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成立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长和分管秘书长担任,监察、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国税、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城管、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一体化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一是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一体化管理中心职能需要,抽调精干人员,配备到位;二是严格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涉费资料和数据信息,为源泉控管税费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契税完税证、地税和国税部门税票及附件纳入一体化中心办理,在未申报缴交税费之前不予以办理,以保证做到以票以证控制税费,防止收入流失。
  3、严明纪律,令行禁止。一是税费项目、标准以及工作流程必须在一体化中心大厅张榜公示,做到阳光征收,透明操作;二是严格检查机制,对税费征缴违规、异常情况,必须依法依规上户检查清收、处罚,堵塞收入流失漏洞;三是抽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一体化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四是对未按规定执法征管,造成税费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4、增加投入,搭建平台。财政预算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购置、软件开发费用,确保一体化中心正常工作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抚办字[2006]3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施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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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8月17日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废止)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 〔2002〕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 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 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均限45周岁以下)10万元;
  (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万元。
  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还可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对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享受《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威发〔2001〕4号)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人才开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人才开发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发放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进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把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24日发布的《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