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心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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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中心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和防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建成水利工程规划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66号)以及《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水系,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
  第三条 市水务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林业局是城市水系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系规划管理保护范围从事建设和生产活动,必须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水系保护管理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水系管理标准及保护范围划分
  第五条 水系管理保护范围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指水工程设施本身及延伸一定范围内的占地。
  保护范围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工程安全正常运行需要不得进行危害水工程安全行为且具有限制性标准的区域。
  第六条 库、池、滩、湿地水系标准及范围划定
  (一)樊村水库水源地、安邑水库水源调节库、八一水库景观区: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进水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15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库区最高水位线(岸线)以外200米为城市防护林带或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库区保护范围为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坝、进水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二)苦池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大坝、进水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进水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三)铁北蓄水防洪调节池:管理范围为东、南车站铁路专用线15米处,西至同蒲铁路线与道北路交叉处,北至道北路规划道路红线。
  (四)姚暹渠防洪性景观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30米。
  (五)尊村引黄五级干渠:管理范围为渠外坡脚线5米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5米内。
  (六)常硝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30米。
  (七)汤里滩: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43.576m)淹没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八)鸭子池: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31.678m)淹沿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九)北门滩: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35.695m)淹没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15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十)硝池滩: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39.2m)淹没区域,大坝、泄洪闸管理范围为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米,下游从背水坡角向下游水平延伸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大坝、泄洪闸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十一)盐湖排水东防汛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外延1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区域(范围鸭子池—姚暹渠:长度5.2千米),西防汛渠: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外延20米,保护管理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区域。(范围硝池—姚暹渠,长度13.2千米)。
  (十二)北郊干河:管理范围为渠中心两侧各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15米。
  (十三)东留调节池:管理范围以最高蓄水位364.8米线(确保总库容不低于3.84万立方米)为基准外展2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扩展50米。
  (十四)王家营滩区:管理范围以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展50米。
  (十五)市人民公园调节池:管理范围为确保库容不得少于5万立方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
  第三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市水务、建设、环保、国土、林业、卫生等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水系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城市水系管理范围内的管理,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的管理,由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
  第八条 对不同功能性水系、水源地管理范围实施的桥梁、提水站、跨坝等建筑,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市水务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水系保护范围内实施的有关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作出初步设计前应经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需要在保护范围内临时占用土地的,应当报经市水务局、环保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建设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水系标准及范围划定,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权限范围依照标准要求完善和办理确权划界手续,并在实地设立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尚未达到防洪、防震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库、渠、滩,在库、渠、滩除险之前,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控制使用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符合规定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库、渠,水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或者部分调整水库功能和水库特征水位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在水系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水系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水系、水域的;
  (三)破坏(损坏)库区、渠道、堤坝及防洪配套设施的;
  (四)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取土的;
  (五)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六)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的;
  (七)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的;
  (八)在水库区内毒鱼、炸鱼、电鱼,在水库内游泳和放养家禽的;
  (九)在库区管理范围举办可能污染水体的商业活动和其它活动的;
  (十)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
  (十一)在库(滩)区、渠道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打井等构筑物的;
  (十二)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活动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水系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或向水体排污的,由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及排污,限期清除障碍(治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履行治理、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依法应当编制水系保护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水系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违犯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或排污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水务、建设、环保、国土、卫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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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有效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有效规避决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科学决策以及帮助企业优化创新路线并妥善解决经营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管理与服务活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业务的能力对科学制定政策、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益旺盛,但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能力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服务亟需培育、引导和规范。要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对保障经济科技活动可持续开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

  二、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的中长期工作思路和目标

  (二)工作思路。以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能力培育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优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政策环境培育市场需求、以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满足社会需求、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分析评议服务业务发展,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助力各类经济科技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从业人员达到万人的规模,培育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突出的骨干示范服务机构。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机构整体数量和综合能力较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制度完善、竞争有序、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业态基本形成。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服务的政策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制度机制。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纳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计划,将其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集群管理项目、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程等有效衔接。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空间,分级、分类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活动效益。探索明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

  (五)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供需对接。鼓励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指南发布制度和相关服务招标制度,向服务机构购买公益类分析评议服务。积极搭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分析评议服务合作平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围绕分析评议业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园区和产业聚集区依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六)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空间。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分析评议服务模式,在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技术标准、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境外展会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不断提高业务附加值。鼓励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延展服务链,紧密结合代理、咨询等业务开展分析评议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援助支持机制,鼓励东部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中西部的分析评议项目。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能力。制定并发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标准和指南,引导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分析评议业务流程、质量控制、保密制度、服务产品定价等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贯彻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制定专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析评议人才培养机制,并将其纳入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培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分析评议的教学内容。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执业资格认定试点。分级分类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

  (九)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机构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间的合作,提高各类知识产权数据可及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合理成本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信息分享机制。开发和推广方便适用、功能齐备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业工具。

  (十)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培育工程。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扶优扶强,重点支持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对示范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示范机构退出机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评比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国际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各类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以及纠纷应对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与外国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走出去”开展分析评议服务。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规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标准和操作指南,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的分析评议。对符合不同层次服务标准的机构给予确认,进行标识化管理,充分发挥分析评议业务能力领先的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市场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十三)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行业协作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鼓励其开展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市场开拓、规范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倡导和监督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六、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推动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支持专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的服务机构进入各类“孵化器”发展。地方政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尤其是各类企业普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知识,大力宣传优秀分析评议项目和典型案例,帮助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意义和重要作用,激发社会需求。

  (十六)加强工作落实和执行监督。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发展状况调查制度,及时发布领域发展态势,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分析评议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2月3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8〕1号 2008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促进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2008年的教育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发展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全面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

  3.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严格审计工作程序,规范审计行为。积极促进教育内部审计从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为主,向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与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的转变。

  二、突出重点,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1.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11工程”、科研经费、高校修购、高校购房补贴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规有效的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的行为。

  2.认真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促进本部门、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有效分配资金,控制支出,勤俭办学;减少结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大力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4.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治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积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管理审计,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内部经济管理水平。

  6.做好审计调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7.加大对教育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推动教育审计创新

  1.根据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教育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2.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推动教育审计创新。

  3.结合不同时期教育审计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拟订研究课题,组织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形成一批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又能有力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促进、推动教育审计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