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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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


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监理单位: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录

一、总则 3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 3
三、职责分工 5
四、工作要求 6
五、罚则 8
附录 10
附录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 10
附录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11
附录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 12
附录四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1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4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本暂行管理规定适用于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核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和核查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分配原则。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
(一)工作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以下简称“国家级核查”)工作主要包括:成果上报、成果资料接收检查和备份、组织内业核查、成果质量检查与评价、组织外业抽查,以及调查成果整理入库等环节。具体的工作流程见附录一。
(二)任务分配。
1.分配条件。
核查任务的分配以计划任务书(见附录二)的方式,由全国土地调查办下达。核查成果质量和完成工期是决定核查单位任务分配的主要条件。同时,各核查单位对核查任务的响应及重视程度也是影响任务分配的重要因素。核查成果质量决定核查单位是否有权参与任务分配,完成工期决定参与任务分配的核查单位顺序。任务分配的具体流程见附录三。
2. 质量评价主要内容。
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分技术评分和综合评分两部分。评分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对单个县核查成果的具体评分,并根据评分判定成果是否合格;(2)对一个阶段内各单位核查成果的阶段评分(即所有核查成果的算术平均得分),并根据评分进行排名。
(1)监理单位负责核查成果质量的技术评分。技术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方法是否正确;核查内容是否完整;疑问图斑(线状地物)提取有无错漏;核查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
(2)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核查成果质量的综合评分。综合评分的内容主要包括:核查单位对核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对核查任务的响应速度、核查成果质量和承担核查任务的整体情况等方面。
3. 分配顺序和方法。
在开展核查任务前,全国土地调查办安排每个核查单位约5个县(区、市)的成果核查任务,作为国家级核查工作方法和技能的练习。该练习阶段的每县区核查成果均参与质量评定,但不纳入阶段排名。
练习阶段结束后,进入实质性任务分配阶段。任务分配按阶段分周期,以滚动循环的方式,公平分配。
(1)任务分配以一定数量的县为一个周期。也可根据核查进展情况,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对任务分配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向各核查单位公开公布调整内容。
(2)除第一分配周期的首次任务分配,以核查单位的中标分数排名及核查实施方案评审结果综合确定外,其它各周期的首次分配次序,以上一周期的各核查单位核查成果的阶段评分排名为准。
(3)各周期内首次任务分配结束,后续任务分配的次序以完成核查任务,且通过监理单位质量检查的核查成果提交时间的先后为次序,依次滚动排名。
(4)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地方报送资料的情况,以批次任务包的形式分解核查任务。各任务包完成时间,以批次内核查单位各包所有县级成果内业核查最后完成的时间为准。
(5)因核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难以按时完成任务的,或核查成果检查不合格的,依照罚则有关内容,丧失继续参与任务分配的权利,直到完善成果并检查合格为止。
三、职责分工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全面管理。
(一)监理单位负责核查工作的过程和最终成果的监理。监理单位向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
具体包括:负责编写监理细则;负责制订核查成果质量技术评分标准;负责监督核查单位核查工作的各环节质量;负责检查、评定核查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监理进度;负责外业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数据入库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安排的有关核查的其他工作。
(二)各核查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实施。
具体包括:负责编写核查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核查的具体工作任务,接受全国土地调查办对核查成果的抽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负责不合格核查成果的修改完善;负责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定期报送核查进度,提出存在问题;负责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安排的有关核查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国土地调查办收到调查成果后,检查资料齐全性并备份数据;分解核查任务,并按照任务分配方法确定核查单位;通知核查单位、监理单位领取成果资料,并下达核查计划任务书。
(二)核查和监理单位应在接到领取资料通知后24小时内,签订计划任务书,并领取成果资料。核查单位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2小时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核查任务,核查任务直接分配下一单位。
(三)核查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对任务分配有异议或确需调整任务的核查或监理单位,应于接到计划任务书24小时内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同意调整的,核查任务计时继续进行。
(四)核查单位收到的成果资料后,应及时完成资料初查工作。成果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在签订任务书24小时内,将发现的问题书面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通知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补交成果,顺延核查任务的完成期限。等待期间,核查单位可进入下一次核查任务分配程序。规定限期内无书面反馈问题的,视为认可,核查任务开始计时。
(五)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单个县(区、市)任务时限为3个工作日〕,完成分配的核查任务,并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交成果预检书面申请。鼓励各核查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核查进度。
(六)全国土地调查办如实记录各核查单位提交预检申请的具体时间,并及时组织监理单位,依照书面申请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未通过的核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次任务分配程序。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对核查单位核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技术评分,并将质检结果与评分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及时完成对中标单位核查成果的总评分,并公布评分结果。
(八)全国土地调查办定期对各核查单位每个分配周期的核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并依照评判结果,调整下一周期首次任务分配次序,并公开综合评判结果和分配次序。
(九)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监理、核查单位,对各地提交的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外业抽查,制定抽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借助外业测绘设备和工具,开展外业抽查工作,编写外业抽查报告,并经抽查地的土地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地方修改后的调查成果,核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检查和合格成果的整合入库工作。
(十一)全国土地调查办有权对各核查和监理单位进行临时抽查,并有权根据项目运转情况和其他急需,按照有关程序,临时调整任务分配方式和工作量。
(十二)核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成果资料安全保密的有关法规,并与全国土地调查办签订“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录四),对调查成果资料加强安全管理。
五、罚则
(一)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核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或成果质量检查未通过的,不得参与后续核查任务的分配排序,直到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并通过成果质量检查为止。
(二)在地方复核或外业调查中,发现内业核查出现重大问题的,经由全国土地调查办认定,停止核查单位任务分配一次,并对监理单位记警告一次,扣除2%的监理经费。
(三)连续两次未按时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成果检查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增加暂停一次任务分配,并通告所有核查单位。两次以上未通过的,暂停次数依次累加。
(四)对故意拖延、抵触核查任务完成的,或不按照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的,全国土地调查办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承担核查任务的资格。
(五)任务周期内排名位于最后2名的单位(不论分县区成绩是否合格),在下一分配周期中暂停任务分配一次。连续两个任务周期综合排名位于最后2名的核查单位,加停一次任务分配,并通告所有单位。连续三次排名后两位的核查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失去参加后续所有核查任务分配的资格。
(六)各核查和监理单位要对核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任何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核查成果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和监理资格,并在行业内部通报。
(七)核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核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各核查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和受检单位联系,私自与受检单位联系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八)监理单位一个核查周期累计警告3次的,应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三个周期累计8次警告的,取消其参与核查监理任务的资格,并在行业内通告。
(九)核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核查资格,并严肃依法处置。
附录
附录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

附录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承担单位
核查区域
核查任务 内业核查 外业实地核实
资料情况 比例尺 图幅数 影像类型 数据库软件类型 文字报告 汇总统计表

具体工作任务 备注
1 资料检查
2 数据库质量检查
3 基本农田核查
4 面积汇总检核
5 地类一致性核查
6 编写内业核查报告
7 制作疑问图斑分布图
8 外业实地核查
9 核查总报告
10 数据整合入库
11 其他
成果提交时间 内业核查: 外业实地核实:
要求 1. 数据严格按保密制度使用,不得遗失、存留、或转做其他用途,提交成果后及时归还。2. 具体工作任务栏根据核查任务填写。

经办人: 经办人:

全国土地调查办(章) 核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


附录四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调查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际机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调查成果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调查成果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涉密调查成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和相关技术资料、信息等。“涉密调查成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涉密调查成果”使用单位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
二、核查单位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核查单位为调查成果的直接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调查成果。未经全国土地调查办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调查成果。
四、调查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调查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分级,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将所有“涉密调查成果”自行销毁,并负责删除所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核查单位持有的“涉密调查成果”销毁和删除情况应及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核查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调查成果交回全国土地调查办。
六、核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全国土地调查办的调查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核查单位对调查成果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本责任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的调查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单位存档备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签章)
经手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核查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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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市容局、市园林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京电信局、南京邮政局《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



(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市容局、市园林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京电信局、南京邮政局 2004年6月)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让广大残疾人在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进程中,同享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成果,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苏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对我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各级残联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全面深入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积极实行地税代征保障金工作;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考取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人给予奖励或补助;对有康复潜能和需求的残疾人实行有效服务,使其恢复功能回归主流社会,参与社会劳动和生活。

第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对符合就业条件且于2004年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凭区县残联证明,持有关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有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自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广告经营的,免收其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第四条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员劳动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执行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方面,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福利企业应接纳有劳动能力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残联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对贫困残疾职工家庭予以帮扶和救助,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权益;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关、停、并、转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对残疾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切实解决农村特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等问题;对符合进入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并适当上浮保障标准或给予特殊照顾;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事业。

第八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接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对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试行免费教育办法,免除学生的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书本费;在普通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各校按有关规定减免杂费、书本费;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

第九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残疾人残疾程度检测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30%。

第十条 各集市贸易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等部门应免收其摊位管理费和卫生费;残疾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第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减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十二条 残疾人在报纸上刊登《南京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启示费用减半。移动和联通公司短信服务业务,对聋哑人实行手机短信优惠包月服务。

第十三条 各园林景点和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经营性景点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开放,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

第十四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等活动时,要将救助特困残疾儿童纳入其中,予以安排考虑。

第十五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持《南京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和轮渡;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残疾人代步的非机动专用车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领取《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场所开业资格证》及《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开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治安联防费。

第十七条 盲人读物按普通函件交寄的,免收邮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政办发〔1992〕87号文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发挥市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八、下列事项属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政协民主协商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大型项目、财政预算、重大支出、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九、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需要可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报经市委同意。重大行政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十二、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应当报送决策方案及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二十三、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二十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二十五、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按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有关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十六、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国家、省上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五、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因故不能按时召开,需要研究的事项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规定、规划、意见、办法等;听取县区、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九、对于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5日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秘书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并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降低成本,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大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涉及综合性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涉及单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政府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秘书长会签。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可自行发文或向县区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有关部门要协商一致。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直接给县区政府行文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县区政府通知会议或安排接待事宜。
四十八、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长按照分管范围全权负责;涉及工作职能交叉的,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位一体”考核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内部绩效评估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目标落实到位,做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督促各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凡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在张掖日报上通报批评。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促使各部门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质量。
五十四、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无功便是过、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部门正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张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