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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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0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同意,现将《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含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行业和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行业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负责协调处理;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各分管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实施。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地对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地、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立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

(八)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关闭;

(十)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运输等行为;

(十二)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十三)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四)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六)建立健全地、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二十)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二)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二十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增强公众识灾、防灾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中央及省、地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地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一)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部门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已批准的证照或文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七)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八)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十)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分解、下达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七)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控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

(十二)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矿井除外)、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健康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健康等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事项的初审、送审和发证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抓好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对中介组织开展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验检测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依法或受委托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煤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程,组织和督促煤矿认真抓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配合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煤矿搞好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的行业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建设煤矿安全管理,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进行矿井建设;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规划矿区,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条件;

(三)负责指导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相关证照的审核工作;

(六)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煤炭销售票证和验票站管理,查处经营非法煤炭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对非法采矿的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将非法采矿行为报告县、乡(镇)人民政府,并函告环保、林业、水利、供电、公安、运管、工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负责组织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打击。

(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五)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等,加强动态监管;

(二)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上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和查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当发生非法盗采及事故时,及时对非法业主进行司法打击,及时查封、冻结非法业主的固定资产和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渡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道路、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运输非法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负责所管辖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病险路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路部门职责

负责国、省道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国、省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线、标牌及防滑等措施。

第二十条 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拖拉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查处、取缔假牌、无牌拖拉机和套牌低速货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低速货车、拖拉机载人和运输非法煤炭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严格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

(四)监督管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监管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严把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经营的准入关,负责流通领域机动车质量技术的监督管理,检查、清理机动车销售市场,严禁销售未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认证目录》、《贵州省变型拖拉机管理手册》的机动车辆,配合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打击非法车辆和非法运输;

(六)负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经营矿产品行为,依法查处或取缔收购、销售非法煤炭的储煤场、转煤场、洗煤场、煤焦厂等生产经营单位或场所。

(七)负责汽车租赁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汽车租赁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及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含非参保单位和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四)依法查处非法采煤(矿)、非法储煤场、非法转煤场、非法洗煤场、非法煤焦厂等非法生产经营场所的非法用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福利企业等福利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督促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公安机关对安全生产领域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或惩戒。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三十二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六)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管辖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收入挂钩。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门职责

指导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内外资商贸企业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完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对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公园、民用燃气、供水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划部门职责

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打击城区非法营运;负责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畜牧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畜牧养殖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人员;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林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中的砍伐、破坏林木及自然植被等违法行为,及时组织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价值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破坏价值汇总。

第四十一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水保工程和引发水土流失违法行为,及时组织破坏价值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破坏价值汇总;

第四十二条 乡镇企业部门职责

负责乡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清理整治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防护工作,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负责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对破坏、污染环境的价值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破坏价值汇总。

第四十四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做好有关旅游设施、设备和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所主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指导、督促各类宗教活动组织对信教群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信教群众不乘坐非客运车辆、不参与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大型宗教集会活动主办者申办安全许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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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 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 元。

第十二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市外户口招工(含农转非招工)或工作关系调入珠海的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未婚子女享受随迁待遇。

第十三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

第十四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由珠海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技术成果重复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落实《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明确目标要求,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贯彻落实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建设内在规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经过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的不懈努力,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进程中,基层检察院的作用更加重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制定本规划。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的基层检察院,打牢检察工作坚实基础,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

  2.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以改革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的生机与活力,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发展后劲。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统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情况,统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队伍和保障建设,统筹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关心爱护基层检察人员,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环境和外部执法环境和谐。

  3.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细化和落实执法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培训,使检察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检察职业准入,疏通队伍出口,完善基层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运用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各项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优化机构和职能配置,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科学考评基层检察工作。

  ---推进保障现代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检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完善和落实基层检察队伍职业保障。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4.强化理论武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

  5.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国情教育、忠诚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检史检情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大局观、执法观、政绩观、权力观。建立机关、家庭、社会互动网络,将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到八小时以外,延伸到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根据外部环境和队伍结构的新变化,分析掌握检察人员思想状况,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突出执法为民教育。结合基层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特点,引导检察人员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根本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和司法民主观念,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增进基层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核心的党建长效机制。紧贴检察业务开展党建工作,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注重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8.加强检察宣传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阵地,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发现、培养和宣传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检察职业文化,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水准,坚守检察职业信仰。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建立完善检察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9.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针对发生在基层的司法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检务督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二)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10.坚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作为检验其他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政策向检察业务工作倾斜,力量向检察业务工作集中,配强业务工作领导和骨干,优化业务工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11.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刑事与民事、实体与程序、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关系,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因地制宜突出工作重点。把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的部署要求与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围绕服务人民群众、围绕维护公平正义主线、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定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组织各种专项法律监督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3.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重视和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深入开展重信重访治理,落实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首办责任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和下访、巡访制度,切实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

  14.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机制。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强化对执法办案易发问题及重点岗位、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办案质量和效率预警机制。健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和内部纠错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执法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15.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确保重大案件和有关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改善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选好配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6.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落实司法民主要求,依法规范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方式,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岗位和环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过程、进度、结果、文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办理、督察、查究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7.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龙头。以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法能力为核心内容,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改进领导作风为重点,努力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18.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干部协管职责,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完善的知识结构和互补的能力结构。建立基层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互动机制,对市级检察院空缺的副职岗位和部门领导职位,优先选拔优秀基层检察长;上级检察院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可放到基层任职。实行基层检察长任免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制度。推进基层检察长异地交流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工作。2012年基层检察院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19.加强能力建设。抓好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和领导素能培训,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2009-2010年,高检院对全国基层检察长进行轮训。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街道、社区挂点联系,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继续采取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挂职、轮岗等措施,改善素质结构,提升能力层次,切实增强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

  20.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党组制度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规范,充分发挥党组会的作用。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健全落实班子内部谈心、提醒谈话等制度。

  21.加强监督制约。试行基层检察长向市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和巡视制度,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商地方党委及时调整。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22.坚持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认识检察队伍建设对全部检察工作的保证作用,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抓紧抓好。以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为重点,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基层检察队伍。

  23.充实基层检察力量。加大人才招录补充力度,新增检察编制分配重点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优先补充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动员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干部到工作任务重的基层检察院去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院校为基层检察院定向招录、培养、输送专业人才的部署,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到2012年底,基本解决西部地区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的问题,基本解决基层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短缺的问题。

  24.严格职业准入。依照编制规模和法定资格条件招录选任初任检察官和新进人员,严禁超编违规进人。改革完善基层检察院进人机制,逐步推行按职位分类招录,公开定向招录高素质人才。完善考试录用基层检察人员办法,由省级检察院统一组织招考和调剂录用。

  25.加强职业培训。认真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培训目标在基层得到落实。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其他检察人员不少于100学时。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支持在职检察人员继续学习。到2012年,每个基层检察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比例较2008年底提高10%。加大业务尖子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司法考试培训辅导工作。推进教育培训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6.完善职业保障。认真执行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津贴、休假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依法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检察人员提前离岗或退休。对国家规定的职业保障政策,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争取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协调落实。

  27.深化队伍管理改革。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积极稳妥地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的干部管理体系,为基层检察官等级晋升预留空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监督和激励机制,维护队伍纯洁,激发工作活力。

  (五)加强检务保障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

  28.以检务保障建设为支撑。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检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以保障检察工作的物质需要和良性运转为目标,以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两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抓保障,保中心,促发展,全面加强检务保障建设。

  29.加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经费管理制度。建立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体系,把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业务经费项目预算。

  30.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2008-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完成基层检察院科技装备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落实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基层检察工作需要的现代化科技装备体系。

  31.全面完成“两房”建设任务。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尚未完成“两房”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全部完成“两房”建设任务。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两房”建设债务。

  32.加强基础网络和网络安全建设。到2010年底,92%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完成局域网建设,88%以上的基层检察院联入专线网,到2011年底全部完成局域网和专线网建设。适应本地区检察工作发展需求,做好专线网的升级、扩容工作。认真落实网络安全建设要求,逐步完善网络安全体系。

  33.推进信息化应用。围绕检察工作需要开展办案应用,实行办案过程网络化管理、流程化控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广泛开展办公应用和队伍建设应用,实现网上公文流转和信息交换,实现队伍信息动态更新,探索建立网上绩效考评系统、在线学习系统、网上教育培训系统等,不断拓展应用领域,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表彰和奖励

  34.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全国基层检察院深入开展以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省、市级检察院开展争创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高点定位、创新发展,不断掀起争先创优热潮。

  35.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思想政治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执法能力过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执法活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监督有力,执法质量好、效率高。无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领导班子坚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决策科学民主。检察长讲党性、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重品行、作表率。班子结构合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率先垂范,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

  ---队伍素质精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法律监督能力强。文化氛围浓厚,内部关系和谐,队伍凝聚力强,精神风貌好。

  ---管理机制健全。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等各个方面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检察工作机制完整系统、相互配套、高效运转、富有特色。

  ---检务保障有力。检察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良好,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良好。

  ---社会形象良好。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映好、认同度高。检察工作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执法环境良好。检察宣传形式新颖、效果显著。

  36.基层检察院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公认的原则,内容科学合理,形式简便易行,对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领导,市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市级检察院每年都应当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基层检察院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等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考核。

  省级检察院应当将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与对市级检察院的考核挂钩,把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市级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7.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在考核基础上,市级检察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30%;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20%;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两年从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200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并对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绩突出的省、市级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并被省级检察院推荐为本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候选单位的基层检察院中产生。



  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

  38.各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思想,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共同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措施,切实履行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省级检察院贯彻落实有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宏观指导。

  省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方案和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意见,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指导。

  市级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一线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评比,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具体指导。

  基层检察院主要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部署,紧密结合实际,不等不靠、开拓进取,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创造性开展工作,全力以赴搞好建设,把上级检察院的各项要求全面准确地落到实处。

  39.不断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检察院应有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机构,市级检察院应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日常工作。市级以上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和内设部门对口指导制度。加强示范院建设,建立动态示范机制,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领辐射作用。健全基层检察院互帮互学、结对帮扶机制。

  40.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各方重视、支持和监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良好局面。

  41.认真抓好本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本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对省级检察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意见,对本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