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6:28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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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合资铁路公司的人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立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或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3.具有履行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经理还应具有相应的领导岗位任职资历和铁路运输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各股东和股东委托单位协商委派。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铁道部委托单位选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负责人的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查同意,其他成员报铁道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和“三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协商推荐,公司董事会聘任。
铁道部委托单位推荐的经理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经理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应转入所在公司管理。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选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不变,不能从公司领取报酬。
第八条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公司董事长、经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任期届满或离任要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
第九条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的考核,以控股方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为主,商参股方组织进行;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进行。考核结果要及时向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条 建立公司董事、监事的述职制度。董事、监事每年应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向股东委托单位作述职报告。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应向控股方股东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委托单位要建立对所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对所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并以职务及公司经营效益确定相应待遇,不再套用国家干部行政级别,原有级别封存。
第十三条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表现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可由公司委托国家授权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业务由控股方委托单位归口指导。各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人事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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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近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和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等人民警察专用装备,有的在一些物品和车辆上涂印“公安”标志。这种非法行为,造成了人民群众识别警民的困难。有些地方已经发现不法分子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及其仿制品冒充公安人
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正确识别人民警察,保障人民警察庄严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及其仿制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是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公安”标志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除经特许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使用。
二、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含现行帽徽、领章、符号、钮扣等专用标志)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
三、严禁在非警用物品和车辆上涂印“公安”标志。违者,除责令其涂掉“公安”标志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指定和委托生产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供应计划,不得进行计划外生产,不得自行销售或调拔给其他单位。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非法制作、销售和使用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和“公安”标志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全部没收制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六、对于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检举告发的责任。
特此通告。



1986年10月10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


为深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全国各地已依据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通知的精神,相继组建了药品监督办公室,开展了查处假劣药品和药品监督的各项工作。这一措施,对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更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加强对全国药品监督
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协调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包括生物制品)”。
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挂靠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行政属所领导。业务归口我部药政局领导。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国药品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派出国家药品监督员对重大制售假劣药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全国GMP贯彻实施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国药品监督专业培训
工作的计划及实施;组织安排对全国药品生产、经营和制剂单位的验收发证工作;对全国药品监督员的工作执行检查监督。



1989年7月4日